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66 毫秒
1.
宪法上的生命权与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民法上的生命权属于私权利,只能对抗私人主体对生命权的侵害;而宪法上的生命权属于公权利,可以对抗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权的私法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应当将生命权入宪,建立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机制。在现代社会,宪法上生命权的功能已由消极的防御发展到要求国家积极的保护,但并没有否定传统的防御功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不仅仅在于生命权的入宪,关键在于生命权的司宪,建立司法化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
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死刑的废除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宪法学问题。世界各国死刑的废除,既与生命权是否入宪相关,也与是否设立了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对于死刑是否违宪,目前世界上存在“违宪说”、“合宪说”和“折中说”等多种学说,它们分别代表不同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决定着死刑的存废。宪法中的生命权及其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是我国死刑制度屡遭诟病的重要原因。我国应当从宪法上的生命权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将生命权入“宪”、入“法”,强化公民的生命权意识,并设立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实现限制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  相似文献   

3.
生命权是一种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它是指,非经过一定的合法程序,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受国家或者其他人的非法剥夺;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该尊重并保障生命的发展。在我国,生命权这个术语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宪法中,面对由生命权所引发的实际生活中的公民权利的不平等,生命权的入宪再一次提上日程。本文将从全球化的角度,以国际公约中对生命权的规定为起点,具体分析我国生命权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然后构建生命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4.
生命权的全球化与中国公民生命权入宪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的权利 ,不同于作为公民最低生活保障权的生存权。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 ,属首要人权 ,并具有制约国家权力的功能 ,为此国际社会的人权宣言和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宪法大都规定了生命权。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世界潮流。我国现行宪法尚未规定生命权 ,生命权入宪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并应注意正确处理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死刑、堕胎、脑死亡和安乐死以及克隆人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却一直未被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有关生命权的几个问题也一直都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了了生命权的含义以及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并且讲述了关于生命权的一个热门问题,就是死刑存废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人权入宪的法律价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开创了中国人权进程新的里程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人权入宪,使人权更加神圣不可侵犯;人权入宪,自由有了九鼎之重;人权入宪,平等有了磐石般的保障;人权入宪,公正价值目标必然彰显。  相似文献   

7.
传统的生命权应做与时俱进的概念和理念改造 ,方宜入宪。“生命安全权”比“生命权”更为积极和入时 ,也与我国政府主张的“生存权”更为接近 ;只有“生命安全权”才既有助于纠正传统和现实中轻视公民生命的现象 ,又强化国家和社会救助生命危难的责任意识 ,并与宪法中的物质帮助权相配套。“生命健康权”不宜入宪 ,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利类型 ,缺乏合一性 ,而且宪法中的权利条款已显示了健康权。  相似文献   

8.
2004年“人权入宪”,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时隔8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人权入法”,将“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使“人权入宪”得以深化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9.
建议将生命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海坤 《法人》2005,(5):36-36
近年来,死亡几十甚至上百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在国内 频繁发生,生命安全问题再次引起人们关注。2004年年末 的印度洋海啸又吞噬了无数生命。生命如此脆弱,它由于自 然或社会原因而屡屡受到威胁。然而,生命恰恰是人类从事 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 一切,再也没有此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了。因 此,生命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我们理应将 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此, 特建议将来在修改宪法比较成熟的时机,应 将生命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生命权入宪的具体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0.
以人为本,完善我国人大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回顾 2004年,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1954年宪法颁布50周年。同年我国又第4次修改了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宪,保护私有财产入宪,宪政、人权和人大在政法界已成为了一个关键词和热门话题。  相似文献   

11.
石佑启 《河北法学》2007,25(3):21-25
私有财产权是个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是财产作为物的权利,而是人作为人支配物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财产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一道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人权大厦的基石.财产权又构成生命权、自由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是生命权、自由权自然延伸的结果.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不现实的,财产权越安全,生命权就越有保障,自由权就更为真实和牢靠.  相似文献   

12.
叶乃锋 《河北法学》2006,24(6):88-93
全球化对传统国家主权构成了冲击和影响.全球化推动了全球社会的形成.国家主权自其产生之始就已经内在含有主权权力、主权权力的行使和国家责任的内涵.国家主权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主权应当包括主权权力(权利)、主权权力(权利)的行使以及国家责任的内容.狭义的国家主权指主权权力(权利).主权权力和主权权力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全球化对主权权力和主权权力的行使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中的共有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共有,仅为狭义的共有。广义的共有尚包括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有和准共有。将共有作狭义和广义区分,才能更好地衔接《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有关共有规定的关系。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而共有物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被处分时,其他共有人有转让自己所持份额的权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应视具体情形来确定其权利性质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相似文献   

14.
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郑贤君 《法律科学》2004,22(2):3-11
社会基本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别于自由权。到目前为止 ,它还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和指称。依据文献研究方法 ,兼采理论与司法实务见解 ,社会基本权应进一步区分为 :经济权利、狭义的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且不同类型的权利在各国得到承认和普遍化的程度不相一致。与自由权相比 ,各种社会基本权还只停留在指导原则和宪法委托阶段 ,其司法救济程度还比较低 ,主要依赖立法裁量和行政措施  相似文献   

15.
王贵松 《北方法学》2009,3(5):64-70
国家对自杀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目前自杀行为属于法的评价空白领域。对于自杀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能否将其权利化,这涉及到个人的自我决定权、国家保护生命的义务、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乃至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从国家的立场出发,不应将自杀界定为一种权利或者自由,也不属于个人的自我决定权的范畴。自杀有其社会成因和社会危害,国家应有所作为,努力防止自杀,履行自己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16.
许楚敬 《时代法学》2011,9(2):90-96
无论是在国际公法中,还是在WTO争端解决中,如何界定"规则冲突"的概念,都是一个悬而未决、难以确定的问题。在国际公法和WTO争端解决中,关于规则冲突的概念,都存在定义的广义与狭义之争。在国际公法中,比较流行的是狭义的冲突定义,不承认权利可能与义务或禁止相冲突;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究竟是应该采用狭义的还是广义的规则冲突的定义,目前尚未有定论。然而,狭义的冲突定义在法律上是不恰当的,并且导致自相矛盾,因此,在WTO争端解决中,关于规则冲突的狭义定义是不可取的,必须首选一个广泛的定义,把允许与义务或禁止之间冲突的情况,即矛盾的冲突,也视为构成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17.
尽管物权法定主义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成为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仍饱受质疑,对其存废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到了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来,更是惨遭猛烈的批判,尤其是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在祖国大陆否定者也不在少数。学者们的批判意见可归为废弃说和缓和说两类。通过对这些批判观点的检讨,发现并无力击倒物权法定主义,于是一一回应,边破边立,最后表明观点:必须继续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不能动摇,这是人类交易所需,是由物权的特性决定的,物权法定之“法”不能包括习惯法也不能从宽解释,仅指狭义的“法律”。以回答物权法定主义应向何处去(存或废)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之审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泉 《现代法学》2007,29(3):72-78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的制度模式从学理角度可分为私人直接诉权与私人间接诉权两种。前者包括狭义的私人直接诉权与WTO协议直接适用;后者的行使方式包括以传统外交保护为理论基础的国家诉权制度与作为国内行政调查程序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私人直接诉权模式不仅在理论上尚有争议,而且是很难付诸实践的。只有在坚持国家诉权的基础上,构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为私人间接诉权提供行政程序性制度保障,才是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WTO各成员方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9.
论人肉搜索的合法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卓超 《行政与法》2009,(7):127-128,F0003
狭义的人内搜索指通过网络上现有资料将人肉搜索对象的资料乃至个人和家人的隐私暴露出来.其结果可能附带引发对当事人的骚扰甚至侮辱和伤害,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身体健康权.合法的人肉搜索要区分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界限、言论自由和公众评论正当性的界限.普通公民和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与私人行为应该受到保护,网民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披露则应属于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在人内搜索中,如果搜索者在主观臆断的基础上对被搜索对象的信息进行复制、改变和传播,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健康权,不属于行使言论自由;如果因此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言论者和网站管理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