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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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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厦门法院的实践来看,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存在以下问题:因请求方提供信息不全、重复委托等导致的送达困难和司法资源浪费;因被请求方未尽力协助导致的送达程序拖延;因两岸法律差异导致的协助送达效力不易认定等。鉴于邮寄送达及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有其自身的不足之处,完善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需要增强司法互助意识,促进司法互助三级窗口设立,细化"尽力协助"原则,积极创新司法互助工作机制等。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不能过于依赖包括司法互助送达在内的单一的送达方式,而应从公正、高效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灵活采用多种送达方式和途径。  相似文献   

2.
《司法业务文选》2013,(29):43-44
1.2013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法释〔2013〕11号4.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  相似文献   

3.
1997年欧盟国家间签订的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以及 2 0 0 0年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第 1 34 8号规则建立了欧盟统一的域外送达协作机制。该机制采用了由请求国传送机构与被请求国接收机构间直接开展合作的新型送达方式 ,并且吸收了其他传统的协助送达方式。欧盟新机制对比其他的域外送达国际协助机制 ,如 1 96 5年海牙送达公约 ,有一些发展与突破 ,该统一送达机制标志着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进展  相似文献   

4.
王夏菁  田炜 《法制与社会》2012,(30):263-264
随着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日益深入,构建和完善两岸司法互助的任务也愈发的紧迫。本文将对现行的大陆有关涉台司法文书送达的规定及司法互助机制进行分析,并联系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温嘉明  梁凱恩  蔡佩瑤 《中国法律》2013,(5):39-44,96-102
随着内地与港澳对一国两制下司法协助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和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的历史性转折,内地和港、澳、台四地间的司法协助成效显著。尤其是近年来,两岸签署了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四地间经济、文化等交流日趋紧密,涉及司法协助的案件整体上增长势头明显,数量上远超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012年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文书送达司法协助案件1515件,涉澳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案件81件,较2008年分别上升了38.5%和72.3%。2009年6月25日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当年人民法院办理的两岸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即突破1000件,此后每年都在6000件以上。四地间司法协助工作的全面开展,既有利于区际司法合作的深入推进,也为四地的融合和经贸关系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动力。本期特选取温嘉明律师关于四地间司法协助制度的文章,梳理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和发展历程,研讨其取得的成就及尚存的不足。  相似文献   

6.
大陆与台湾地区民商事司法协助现状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海峡两岸交流往来的不断深入,两岸互涉民商事案件也日益增多,但由于两岸分属不同法域,双方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尚未健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本文通过对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及存在障碍的分析,就现阶段如何完善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9.
为规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1.
杜新丽 《中国司法》2005,(10):99-101
域外送达(service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①。域外送达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当事人确定自己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依据,是推动诉讼进程的必备条件。只有将司法文书合法、及时地送达给有关人员,才能有效地组织诉讼活动。此外,送达还可以起到防止平行诉讼产生的功效②。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因为案件的涉外性,往往在主权国家之间需要跨国界的域外送达文书,但各…  相似文献   

12.
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而被请求委托国家的法院,按照外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它包括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代办调查取证和诉讼保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等。它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根据是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各国之间进行司法协助以互惠、对等为原则。  相似文献   

13.
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一国法院而言,只有依法完成了有关文书的送达,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对没有见到或知悉传票和其他司法文书的当事人进行缺席判决的.此外,许多诉讼期间的计算都是从文书的送达之日起开始起算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构想衍生出了我国现实而紧迫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介乎于国际司法协助和域内司法协助之间 ,但有别于二者。建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须着眼我国的具体国情 ,采取务实的做法 ,以促进两岸四地间的民商事流转和国家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相似文献   

16.
翁里  郑蕾 《行政与法》2010,(2):117-120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繁荣,使得涉外纠纷大量增多。国际司法协助在这类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域外送达制度就是其中重要韵制度之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域外送达程序的复杂繁琐也是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浪费了不少司法资源。鉴于此,笔者主要考察分析域外送达的国际立法发展.希望对我国域外送达削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海峡两岸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域,双方的司法机关尚未建立正式的磋商机制和渠道,各自做出了相关规定,相互认可对方法域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等。但是具体做法上不尽相同,致使两岸互涉案件有时难以得到对方的认可与配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本文从区际司法协助角度出发,分析和探究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难点,并就现阶段解决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提出了一些新思路。  相似文献   

18.
文书送达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程序之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必然会逐步增多,加强对涉外司法文书送达方法的研究和学习日益显得必要。法院在送达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时,应严格按照我国缔结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来办理,并且要注意条约和国内法律规定之间在适用上的协调关系,做到在文书送达程序方面合法、高效、便捷。  相似文献   

19.
四.中国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及协助的实施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条约确定的协助范围,主要限定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与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具体说来,在条约中一般规定缔约双方根据请求在刑事方面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获取证人证言或鉴定人鉴定结论,搜查或扣押证据,提供物证、  相似文献   

20.
中美两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美两国在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立法和实践上有着较大差异。立法上的差异:条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渊源、域外送达的主体、受送达主体的划分上,均有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我国法律禁止采用邮寄方法和法院、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美国则相反。实践中的差异:外交送达途径、邮寄送达的法律根据、送达主体、受送达单位主体是否必须有授权等不同。两国城外送达法律冲突的核心问题是美国法院谋求美国法律的域外效力,采取我国不允许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司法文书,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外交途径,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修改、完善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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