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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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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07,28(2):39-46
我国物权法应当单独规定收费权质押.收费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收费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针对不特定人而发生的.收费权是权利人针对特定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权利.收费权质押不能为其他权利质押或抵押所涵盖.收费权质押应当由法律规定一定的公示方法,收费权质押的实现可以采取债权人直接控制并行使收费权和按照通常的质权实现方式来实现收费权质权.  相似文献   

2.
李永锋 《法学论坛》2006,21(5):80-88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相似文献   

3.
不具备流通股发行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印制了股票,并且公司股东以实际交付该股票作为对公司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时,尽管该股票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因未履行公示原则未生效时,应由导致质押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即担保人对质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基于信赖利益原则应以股份出质时该股份实际代表的价值为准。  相似文献   

4.
夏娇 《法制与社会》2011,(35):102-103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23条、228条上,承认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独立性,相比之前有了重大突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应收账款不仅仅局限于我国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内涵,同时也把未来的金钱债权和收费权列入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扩大了应收账款的内涵。本文认为,应收账款质押范围不应该包括不动产收费权,对未来应收账款设质也应作出一定限制,同时应把应收账款收益纳入可质柙范围。  相似文献   

5.
为了总结过去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积累的经验,指导新时期的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0年9月1日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探讨《联合通知》实施后公证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公证处于2001年2月12日举行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如何把握公证实践中大量遇见的抵、质押合同的属性,即抵、质押合同应视为债权文书还是物权合同。如果当事人仅申请公证抵、质押合同等从合同,而作为主合…  相似文献   

6.
质权还是抵押权:再论普通债权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普通债权可以通过通知第三债务人来实现占有的移转,从而具备了质权设定的基础,只是因为通知第三债务人无法实现公示,故需借助债权证书的交付或登记来达到公示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三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8.
一、票据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票据的质押,是指票据债权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以前,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票据设定质权,用于担保自己或自身以外的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在约定时间内保留赎回票据权利的行为。所谓票据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票据权利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权利质押是…  相似文献   

9.
梅夏英 《法学杂志》2004,25(4):32-34
收费权担保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债务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对于不动产收费权担保有质押说和抵押说两种观点。比较而言,质押制度较之抵押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符合市场经济权利流通逻辑。在将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前提下,收费权的公示方式需要法律确定,审批和登记为其主要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现实中也有质押的需求。然而,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规定,理财产品质押也无法进行公示,不具有对抗作用,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质权保全权。笔者建议制订行政法规来确立理财产品的质押权,通过网上进行质押权公示。质权人可以不通过公开拍卖的程序直接实现债权的抵销权。在理财产品质押制度中,除非委托理财合同有约定,债权人不能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质押作为合同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在促进资金融通、商品流通和保障债权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权利质押合同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经济领域,相应的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权利质押合同纠纷时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如何认定权利质押合同的效  相似文献   

12.
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 在法律上,以经营权、收费权出质为借款债权提供担保,则是一种新的质押方式。尽管目前 我国《担保法》中并无明确、直接的规定,但此类担保行为在贷款担保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 ,《担保法》并不禁止。在移动通信、高速公路建设、广告、有线电视等方面已出现这种新 的质押,商业银行已开展了并解决了相关贷款的担保问题。本文探讨的仅仅是涉及电信企业 中有关以移动电话经营权、收费权出质进行担保的问题。案例一:AB电讯有限公司(下称AB公司)向CD银行…  相似文献   

13.
收费权质押 ,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 ,已经走进了中国资本市场 ,走近了中国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质押贷款。关于收费权质押问题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上却鲜有或根本就没有规定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14.
建伟 《法学》2000,(11)
债权质的客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化债权,这类债权是通过有价证券等形式(本票、支票、汇票、债券、存款单)表现其权利。我国担保法将这类债权归入可入质的第一类权利。另一类非证券化的普通债权,有时虽也有权利凭证,诸如借据、债权证书但并未证券化。我国担保法虽没有明列这类入质债权,但可将这类债权归入我国担保法规定可入质的第四类权利,即“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两类债权在质押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区别如下:   一、成立条件不同   债权证券化,证券动产化、物权化是现代债事制度的发展趋势。立法者基…  相似文献   

15.
齐放 《中国公证》2005,(4):46-49
本人<一起收费权质押担保公证的办理及其思考>一文在<中国公证>2003年第5期发表后,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其中有赞成的,也有不赞成的.无名同志于2004年6月在<中国公证>第6期上撰写的<关于收费权质押担保公证的再思考>(以下简称再思考)一文就对收费权质押提出自己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权利质押公证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但极具发展潜力.  相似文献   

16.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担保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 ,是一种以权利质押的担保形式 ,它有利于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 ,按照担保法第 75条第 ( 4 )项规定处理。”此处的收益权就是指收费权。该解释为公路收费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 ,鉴于公路收费的特殊性和实践操作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尚有以下问题须作进一步的探讨。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类别归属我国担保法第 75条第 1款规定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 )…  相似文献   

17.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认为,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担保法规范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而票据法则将票据质押作为符合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的票据行为加以规范。票据质押合同不宜以票据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票据反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也不一定必然导致票据质押的设定。票据质押在票据法上有其自身内在的特殊规律性,债权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行使付款权和追索权,也应允许其再行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18.
陶丽琴 《行政与法》2006,46(1):104-106,109
在住房按揭中,购房者依银行要求对已抵押的房屋进行保险,并特别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单交银行执管。对于该保险特约的法律涵义,应理解为一种设定债权质押的行为,贷款银行执管保单具有一定的债权质转移占有之意义;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可质性,该债权质押合同随着保险合同的成立而成立,但其生效是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请求权产生之时。虽然质押设立时,保险单所表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一种将来或有的债权,但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单上的债权就成为一种现实的确定的利益,能发挥担保主债权的功能;而该债权质押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并不互相抵触;但银行的法律身份应是被保险人,而非受益人。  相似文献   

19.
刘疆 《中国公证》2014,(9):19-26
正一、担保合同究竟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究竟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这是本次沙龙主办方提出的第一个研讨命题。但是,刚才有几位参加本次沙龙的嘉宾提出,不应当将这个题目列为沙龙的讨论内容,因为这个问题是一个伪命题——抵押权和质权属于物权,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均属于债权范畴,这在法学界已经没有争议。但我认为,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沙龙的研讨内容还是具有相当  相似文献   

20.
《中毕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股份质押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本文根据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就股份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效力认定及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谈谈看法。一、股分反押合同的法律特征所谓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依法可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股份质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具有单务无偿性。出质入和债权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股份质押合同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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