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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擅自使用他人电话号码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杜立平《人民司法》1995年第二期刊登了韩玉芬同志撰写的《对盗用电话号码行为的法律分析》一文(以下称《韩文》)。笔者与《韩文》)中介绍的甲厂不构成侵犯乙厂名称权、名誉权的观点一致。第一,《韩文》将甲厂未经乙厂...  相似文献   

2.
也谈盗用电话号码行为的性质林耀东《人民司法》1995年第2期发表了韩玉芬同志《对盗用电话号码行为的法律分析》一文(以下简称《韩文》),该文认为电话号码是一种无形财产以及盗用电话号码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观点,令人颇受启发。但该文认为甲厂盗用乙厂的地址、电话...  相似文献   

3.
对盗用电话号码行为的法律分析韩玉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话越来越多地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盗用法人电话号码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呢?近期我院审理了首起盗用法人电话号码案。1993年某出版社出版《技术部门通讯名录》一书时,正在筹建的甲厂(当时没有厂址、电话...  相似文献   

4.
河北省清河县曾林问:甲厂自1994年起一直在乙厂清洗羊绒,至1997年4月累计复乙厂洗绒费35万元。此时甲厂又来洗绒时,乙厂将洗好的价值近35万元的羊绒留至,并通知甲厂偿付欠款。甲厂得到通知后仅偿还了此机洗绒款,乙厂坚持要甲厂偿还全部欠款,否则依法拍卖窗里的羊绒。甲厂便以乙厂非法扣押财产为理由起诉乙厂,要求乙厂追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问:乙厂的留置行为合法吗?答:乙厂为甲厂清洗羊绒,收取好洗费,双方之间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依照(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乙厂为甲厂清洗羊绒所应收取的费用,即属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  相似文献   

5.
广西柳州市刘汉惠问:甲乙两厂签订了一份全年加工合同,由甲厂支付购料款,乙厂代购代运原材料,为甲厂加工特定物,为此,乙厂购置了专用设备、模具,安排了专用工场。合同履行1个月后,甲厂以乙厂未交够加工品和已告知乙厂工人转告乙厂终止合同为由,单方终止合同。乙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甲厂答复说,本厂已明确表示原合同已终止,乙厂如需加J,可另订1个月的相同定作物的合同。乙厂为避免更大损失,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甲厂另签订了1个月的加工合同。但乙厂仍坚持要求甲厂承担违约责任。甲厂则提出,前后两份合同标的物相同,乙厂…  相似文献   

6.
现象之一:甲乙两家皆为服装生产企业,甲厂生产的服装质量好、款式新,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及商业信誉。乙厂则起步较晚,在产品质量、款式及知名度上均不及甲厂。乙厂为了打开销路,占领市场,大量购进甲厂生产的服装,去掉甲厂的商标及相关标识后,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由于甲厂生产的服装质量好,一段时期内,乙厂的服装销量大增,人们皆以为自己购买的服装是乙厂生产的,对乙厂的产品印象极好,因而其商标声誉、商品信誉与日俱增,市场占有份额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7.
吉林省长春市来全泉问:乙厂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大甲厂货款11万元。后己厂拿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甲厂购货,甲厂认为己厂分支机构所欠货款就是乙厂所欠货款,故将该汇票扣留抵作已厂分支机构所欠货款。两个月后,乙厂经法院宣告玻产,法院以甲厂上述行为属侵权为理由,裁定甲厂返还该川万元款,并入破产财产多于分配。甲厂认为,本厂行为不构成侵权,即使方式不妥,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的规定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请问:甲厂的意见是否正确。答:企业的分支机构因无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所属企业承担,债权人…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甲厂承接乙厂加工稳压电源变压器,因D42型高级矽钢片货源紧缺,商定由乙厂供料十吨,每吨一千元,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厂从某废品公司以每吨三百二十元购进矽钢片十吨(实为厚薄不均的边角料),冒充D42型高级矽钢片正品,并称,冲压率可达百分之九十,以每吨一千元卖给甲厂,从中牟利六千八百元.甲厂收货后,发现不能加工,即与乙厂交涉于.是乙厂供销员代甲厂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被执行单位甲厂,原向银行贷款一万元,法院在执行中,查实甲厂的银行帐户中已无分文,银行向法院提出,乙厂欠甲厂一万余元债务,且乙厂有履行能力,可划拨乙在银行的存款清偿其债务。对此甲厂不同意。而乙厂也以其不是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请问乙厂是否有义务协助人  相似文献   

10.
浙江省拥有一项“棉毛衫”外观设计专利的某制衣公司(简称甲公司)在山东市场上发现了某制衣厂(简称乙厂)生产的与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从而引发了一起看似简单、内容却复杂的专利纠纷。甲公司一经发现乙厂生产的产品与自己的相似,便私自断定其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于是,派人前往山东与乙厂的几家经销商进行交涉,强令这些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乙厂生产的专利侵权产品。这几家经销商在接到甲公司的警告后,立即电话通知乙厂,请乙厂尽快解决与甲公司的专利纠纷,纠纷未解决之前,乙厂的产品可以  相似文献   

11.
一起专利权属纠纷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毅峰  李大郁 《知识产权》1996,6(1):42-43,29
[案情简介]: 某县甲厂和某市乙厂同是高压注水阀门的生产厂家,因业务关系,甲厂厂长刘某认识了乙厂搞阀门设计的总工程师丙。刘某向丙提出,在不损害乙厂权益的前提下,让丙利用业余时间,为甲厂设计一种新型高压注水阀门。丙表示同意。为此,刘某代表甲厂与丙签订了一份关于设计该阀门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提供开发所需的全部经费,丙负责设计,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由甲厂和丙共同享有。该设计完成后,丙单独申报了专利。在丙申报专利过程中,乙厂得知此事,遂以丙是乙厂的总工程师,丙设计阀门是本职工作,该设计应为乙厂的职务发明为由,要求丙将该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无偿地转让给乙厂。丙碍于自己  相似文献   

12.
张向前 《山东审判》2001,1(2):64-67
一、案情 被告某公司与甲厂、乙厂均系某市水电局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乙厂在1997年5月曾向原告某农行借款十五万元,由于乙厂自1998年初歇业,无人对该厂管理,该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1999年3月,某市水电局与原告某农行为偿还该借款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初步意向,水电局下属企业谁能代为偿  相似文献   

13.
A公司纪委监察处查处所属甲厂厂长张某、某处长李某、某科长陈某、徐某、会计周某等五人违纪案: 1992年 11月,张某任 A公司下属乙厂厂长期间,该厂工会为提高职工福利,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经A公司工会向市总工会申请报批,成立“XX市新源技术开发部”(下称“开发部”)作为乙厂一个经营窗日,属于集体企业。“开发部”主管部门为A公司工会,法人代表是乙厂工会主席杨某,会计由乙厂会计周某兼任。“开发部”注册资金10万元:其中经张某批示,由杨某向乙厂劳动服务公司借公款5万元,通过关系让银行虚开5万元。 1994年…  相似文献   

14.
拜读贵刊1998年第12期《案例分析》中轴8电局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文后,对所刊案例有不同理解,特提出以下看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邮电局没有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但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邮电局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  相似文献   

15.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张鹏 《律师世界》2000,(1):44-45
贵刊1999年第11期刊登了黄文胜律师的《电话号码代表什么权利》一文,作者的观点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错将他人的住宅电话刊登在广告上,侵犯了受害人的电话号码的专有使用权。近来,因错误使用他人的电话号码而形成的诉讼屡见报端。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理论上的看法也不一致。大多数的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权。黄文胜律师的见解另辟途径,别有新意。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以下探讨。一、电话号码究竟代表什么权利黄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不愿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公之于众,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则该电话号码属当事人的隐私,行为人侵…  相似文献   

17.
问:对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如何赔偿?答: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根据《赔偿法》,国家将按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  相似文献   

18.
《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登了《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的行为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罗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1.该案的犯罪对象属于商业秘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  相似文献   

19.
山东临沂沂州律师事务所问:甲公司引进国内唯—一条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线,并将该生产线设备和产品样品拍成熙片印成宣传品向社会宣传。乙厂是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家,并未引进这种生产线,其产品质量差,却复印上述照片说是自己的生产线和产品,向社会广为发行宣传。请问,已厂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答:首先,乙厂复印甲厂的生产线及产品照片作自己的宣传品的内容,并谎称是本厂的生产线及产品,其实质是以广告的形式,以虚假的内容对其产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这种行为是违反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广告监…  相似文献   

20.
1996年8月25日,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同月3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原合同中的交货地点及付款期限等作了变更。后双方发生纠纷,乙厂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补充协议的复印件,并说明原件在9月3日被乙厂代表强行搜去烧毁,无法提供。乙厂承认8月30日双方确曾签过补充协议,对补充协议的内容也不否认,但声明补充协议是经双方协商一致销毁的。双方为此产生严重分歧,因为引、充协议的内容对本案的最终审理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笔者认为,根据证据理论和现行证据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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