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擅自使用他人电话号码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杜立平《人民司法》1995年第二期刊登了韩玉芬同志撰写的《对盗用电话号码行为的法律分析》一文(以下称《韩文》)。笔者与《韩文》)中介绍的甲厂不构成侵犯乙厂名称权、名誉权的观点一致。第一,《韩文》将甲厂未经乙厂... 相似文献
2.
也谈盗用电话号码行为的性质林耀东《人民司法》1995年第2期发表了韩玉芬同志《对盗用电话号码行为的法律分析》一文(以下简称《韩文》),该文认为电话号码是一种无形财产以及盗用电话号码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观点,令人颇受启发。但该文认为甲厂盗用乙厂的地址、电话... 相似文献
3.
对盗用电话号码行为的法律分析韩玉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话越来越多地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盗用法人电话号码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呢?近期我院审理了首起盗用法人电话号码案。1993年某出版社出版《技术部门通讯名录》一书时,正在筹建的甲厂(当时没有厂址、电话... 相似文献
4.
5.
6.
现象之一:甲乙两家皆为服装生产企业,甲厂生产的服装质量好、款式新,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及商业信誉。乙厂则起步较晚,在产品质量、款式及知名度上均不及甲厂。乙厂为了打开销路,占领市场,大量购进甲厂生产的服装,去掉甲厂的商标及相关标识后,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由于甲厂生产的服装质量好,一段时期内,乙厂的服装销量大增,人们皆以为自己购买的服装是乙厂生产的,对乙厂的产品印象极好,因而其商标声誉、商品信誉与日俱增,市场占有份额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7.
8.
编辑同志:甲厂承接乙厂加工稳压电源变压器,因D42型高级矽钢片货源紧缺,商定由乙厂供料十吨,每吨一千元,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厂从某废品公司以每吨三百二十元购进矽钢片十吨(实为厚薄不均的边角料),冒充D42型高级矽钢片正品,并称,冲压率可达百分之九十,以每吨一千元卖给甲厂,从中牟利六千八百元.甲厂收货后,发现不能加工,即与乙厂交涉于.是乙厂供销员代甲厂 相似文献
9.
10.
浙江省拥有一项“棉毛衫”外观设计专利的某制衣公司(简称甲公司)在山东市场上发现了某制衣厂(简称乙厂)生产的与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从而引发了一起看似简单、内容却复杂的专利纠纷。甲公司一经发现乙厂生产的产品与自己的相似,便私自断定其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于是,派人前往山东与乙厂的几家经销商进行交涉,强令这些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乙厂生产的专利侵权产品。这几家经销商在接到甲公司的警告后,立即电话通知乙厂,请乙厂尽快解决与甲公司的专利纠纷,纠纷未解决之前,乙厂的产品可以 相似文献
11.
一起专利权属纠纷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某县甲厂和某市乙厂同是高压注水阀门的生产厂家,因业务关系,甲厂厂长刘某认识了乙厂搞阀门设计的总工程师丙。刘某向丙提出,在不损害乙厂权益的前提下,让丙利用业余时间,为甲厂设计一种新型高压注水阀门。丙表示同意。为此,刘某代表甲厂与丙签订了一份关于设计该阀门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提供开发所需的全部经费,丙负责设计,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由甲厂和丙共同享有。该设计完成后,丙单独申报了专利。在丙申报专利过程中,乙厂得知此事,遂以丙是乙厂的总工程师,丙设计阀门是本职工作,该设计应为乙厂的职务发明为由,要求丙将该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无偿地转让给乙厂。丙碍于自己 相似文献
12.
一、案情 被告某公司与甲厂、乙厂均系某市水电局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乙厂在1997年5月曾向原告某农行借款十五万元,由于乙厂自1998年初歇业,无人对该厂管理,该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1999年3月,某市水电局与原告某农行为偿还该借款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初步意向,水电局下属企业谁能代为偿 相似文献
13.
14.
拜读贵刊1998年第12期《案例分析》中轴8电局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文后,对所刊案例有不同理解,特提出以下看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邮电局没有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但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邮电局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0):45-48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贵刊1999年第11期刊登了黄文胜律师的《电话号码代表什么权利》一文,作者的观点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错将他人的住宅电话刊登在广告上,侵犯了受害人的电话号码的专有使用权。近来,因错误使用他人的电话号码而形成的诉讼屡见报端。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理论上的看法也不一致。大多数的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权。黄文胜律师的见解另辟途径,别有新意。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以下探讨。一、电话号码究竟代表什么权利黄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不愿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公之于众,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则该电话号码属当事人的隐私,行为人侵… 相似文献
17.
18.
《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登了《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的行为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罗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1.该案的犯罪对象属于商业秘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 相似文献
19.
20.
1996年8月25日,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同月3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原合同中的交货地点及付款期限等作了变更。后双方发生纠纷,乙厂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补充协议的复印件,并说明原件在9月3日被乙厂代表强行搜去烧毁,无法提供。乙厂承认8月30日双方确曾签过补充协议,对补充协议的内容也不否认,但声明补充协议是经双方协商一致销毁的。双方为此产生严重分歧,因为引、充协议的内容对本案的最终审理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笔者认为,根据证据理论和现行证据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