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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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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我国与日本民法上行为能力制度作一比较考察,以期弥补我国制度上的缺憾。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现有制度,在具体判断标准上不具可操作性,在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上亦不能兼顾各方利益。因此乘制定民法典之机可对此制度重新构建,建议设立禁治产与准禁治产人,以使行为能力的分类更易操作,在行为无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后果上采可撤销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亦能兼顾社会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法律制度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对意思能力欠缺的成年人,在行为能力的类型划分上过于简单,在补充方式上僵化,在法律行为之效力的规定上没有实现制度目的。未来民法典应取消成年无行为能力人,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级。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以意思能力残余的程度为标准,又分为限制大部分法律行为、限制部分法律行为、限制特定法律行为,并设立与之相适应的监护人、保佐人、辅助人予以能力补充。在法律行为的效力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代理,否则可以撤销,其他法律行为可以单独实施。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3.
禁治产制度的废止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检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霞 《法学论坛》2008,23(3):126-132
随着现代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日趋统一,残疾人人权领域的法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古老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因不适应国际人权保护的思潮,陆续退出各国民法或者作出修改.作为继受了禁治产制度的我国成年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同样面临着诸多问题.建议未来民法典取消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新设监护登记制度替代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认定上,采个案审查制.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9,(6):5-16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5.
夏江皓 《法学》2023,(9):96-110
《民法典》对原《婚姻法》婚姻无效制度的修改使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效力成为法律难题。结婚行为能力区别于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当事人的法定婚龄和理解判断结婚行为的心智状况予以界定,后者关涉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效力问题。基于兼顾成本与准确性的考量,精神障碍者的结婚行为能力宜采取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参照的“直接对标”和“个案审查”相结合的双轨制认定模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无结婚行为能力,无须另行审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结婚行为能力由法院在确认婚姻是否无效时进行个案审查。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下,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将《民法典》第1051条中的“未到法定婚龄”漏洞填补为“无结婚行为能力”,故此认定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无效。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一般不可能成为《民法典》第1054条中的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可以诉诸一般侵权责任条款解决。在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精神障碍者可主张同居期间的家务劳动补偿。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6,(5):57-66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广义行为能力是民法学者在法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一个学理概念,其在本质上是人的意志能力。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之目的,旨在说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具有同根性,而不是要取代这些既有的概念类型。然而,苏俄民法对传统的广义行为能力理论进行了实质改造,使之成为了其民法典中的一个统辖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法定概念,并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过,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抹煞了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及其必要性,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不应继续沿袭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相似文献   

7.
李霞 《政法论丛》2010,(5):18-23
我国民法对成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类型划分不具备妥当性,对其法律行为之效力的规定不具备可适用性。因而应取消成年无行为能力人,仅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级。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宜以意思能力的残余程度为标准,将其进行划分。在法律效力制度中,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属于不受限制的法律行为,本人可以单独有效实施;对于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则需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否则为可撤销。同时,宜将撤销权赋予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和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8.
党利霞 《法制与社会》2011,(33):118-119
我国法律根据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决定了诉讼能力,行为能力的有无也必然会对诉讼权益产生影响,保护好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益是民事审判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但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导致对欠缺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益的保护难以到位,本文将通过对欠缺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及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来讨论完善其诉讼权益保护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夫妻共有财产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还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对行为能力制度规定的不够详细,因此,当夫妻一方具有不良习惯,而产生对夫妻共有财产有损害的债务时,现有法律制度不能在制度上对此事先预防。因此,完善现有制度,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过失客观化语境中,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构成的逻辑前提,从而丧失了在实证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但责任能力制度原旨在表达对理性能力不及的未成年与精神病加害人保护的价值,不应被完全抹消;相反,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绝对年龄下未成年人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免责,以及适当考虑绝对年龄以上未成年人之年龄、智力、经验以型构合理人这一兼容主观的方法得到部分实现。以此去检讨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其认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过失且须因有财产而担责,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及被监护人无财产时的单独责任,均有不合法理现实且失于实质公平之嫌。  相似文献   

11.
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光宗 《时代法学》2008,6(1):41-47
“人”的问题是各个部门法的首要问题。各个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特定的观念为出发点的。对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人”及其人性问题进行历史的探讨,以及对现时代的诸国市民法中的人性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平等而理性的人”的民法共识并不是从古至今就融入民法,也并不是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它仅仅是一种假设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对民法中的“人像”从理论上进行了较全面的描述,并指出了现代民法对这一问题应该采取的态度。  相似文献   

12.
权利能力与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国涛 《河北法学》2004,22(10):13-19
从“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来看,未出生者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是毫无权利主体地位,而是“权利主体地位待定者”,待“出生”这一条件成就时,权利能力则生效至出生前。但是,在没有活体出生的情况下,则需依据“利益关联说”确立个体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即未出生者是其父母生育权(或其母生命健康权)的客体。“两说”相结合,较为科学、全面地阐释了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  相似文献   

13.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较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对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范围限制问题,也不是指法人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实指其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所具有的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一样,由于其意思能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制度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两大系统。  相似文献   

14.
蒋学跃 《现代法学》2007,29(2):69-74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5.
从"资本主义精神"透视近代民法中的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晓喆 《法律科学》2007,25(2):78-85
基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与近代民法的同构性,资本主义精神必然在近代民法上有所反映.近代民法的权利本位制度设计,其心理根源在于民法人的"权利意识".近代民法中人的原型是商人/资产者,商人/资产者的"赢利欲"是普遍的资本主义精神,它说明了民法人时刻保持"权利意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鼓励每个民法人尽最大努力,为权利而战.不宁如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形式的民事利益都可以换算成法律上的权利单元,并以货币单位计量.因而,一个合格的近代民法人,不仅要蓄养"权利感",而且还需要学会以一种冷静的计算精神对各项民事权利的经济价值进行估价和运算.由此,随着计算精神对近代民法人心理上的渗透和扩张,近代民法必然呈现(形式)理性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16.
匡爱民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4,22(12):32-35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17.
自然人作为现代民法中首要的民事主体制度 ,其本身的建构以及与其他制度的相互联系 ,无不体现文明的法治对人的终极关怀。笔者从自然人的本质入手 ,构造了理想状态的“自然人” ,然后从经济、法律文化的角度 ,借助历史的方法 ,指出在我国重塑民法上自然人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民事主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出其个性化的价值特点,对这些个性化的价值进行分析可以找出民事主体整体的价值定位。民事主体除了对社会和个人的价值之外,还应注意到它作为一种制度在整个民法体例构建中所起的作用,即民事主体的体系价值。  相似文献   

19.
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市民法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民社会是个历时性的概念。它经历了等同于政治社会,与国家/政治社会相分野,区分于国家、经济的文化领域等几个时期。各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市民社会的理念。由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念—市民法的理念—市民法这一线索可看出,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对市民法及理念起着基础作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吸纳西方市民法固有品格,进而推动市民法及其理念在中国的根植。  相似文献   

20.
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葛云松 《中国法学》2007,36(3):77-99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分是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基本分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重新塑造行政主体理论,特别应当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一般理论上,则应当修正法人的一般定义,并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以更加合理的方式规定公法人问题。国家机关不应当具有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国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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