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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立法上,抽象危险犯在条文中未坚持“行为+结果”的固有表述路径,而仅呈现出“行为”类型的特征。此举易导致理论上对抽象危险犯的阐释倾向于采取形式说,仅要求身体动静即可而不要求有侵害结果,也导致司法上对抽象危险的制裁呈现非理性的一面。但所有的犯罪实际上均要求某种“结果”,只是抽象危险犯中要求的结果在于对外界造成影响的“外界变动”。重新审视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和构造,需对抽象危险予以实质化审查,即借助构成要件的各要素,结合当时的各种事实情况,以生活经验法则间接地对现实中的危险实施三维立体的审查。而由于抽象危险犯动态的危险构造,实践中需对各类抽象危险确立不同的犯罪化门槛,从而保持维护安全和保障自由两大利益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表见代理中,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应当确立代理人以非法取得的权力外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作为消极构成要件;并且,在进入“陌生人”时代的今天,不仅要求相对人善意,而且必须赋予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本人往往存在过错或者与表见代理的成立与一定关系,但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只能作为实践认定的表见代理成立的因素。  相似文献   

3.
犯罪人在本质上可以认定为非理性的。界定理性和非理性的标准,从犯罪心理学意义上说,就是看行为人能否考虑和愿否考虑行为的后果。犯罪人在神智正常的情况下,不能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或者不愿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说明了其是非理性的,这种非理性主要表现为低自控和低自珍。犯罪人的非理性的生成是环境适应的结果,可以把犯罪人的非理性看作为适应性的非理性。犯罪人非理性的防控是犯罪预防的根本环节,应该从加强司法惩处和教育宣传等方面出发,引导理性。  相似文献   

4.
抽象危险反证理论是一种旨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限缩抽象危险犯成立范围的理论。围绕该理论的争议必须在厘清相关学理知识的基础上方能得以澄清。抽象危险犯的不法内容是对于前置性集体法益与核心层个人法益的侵犯;抽象危险不具备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地位,不能被剥离出行为要素之外,因而其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反证方法的证否对象。反证方法的直接作用对象应由抽象危险转移到实行行为,即专注于对客观构成要件中实行行为的各具体要素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目的性限缩解释。作为目的性限缩这一解释目标的实现方法,不仅依赖于克制型实质解释方法,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贯彻形式解释的方法。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克制型实质解释,需要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对其抽象危险进行存在性判断,在违法性阶层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对其不法属性进行程度性判断。  相似文献   

5.
表见代理中,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应当确立代理人以非法取得的权力外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作为消极构成要件;并且,在进入"陌生人"时代的今天,不仅要求相对人善意,而且必须赋予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本人往往存在过错或者与表见代理的成立与一定关系,但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只能作为实践认定的表见代理成立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论产品瑕疵     
产品瑕疵,又叫产品缺陷,也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这是产品责任成立与否的一个前提,但究竟何为瑕疵,各国法律有不同标准,我国法律亦无详细规定,本文试作一探讨。对于产品瑕疵,较流行的说法就是指该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但怎样的危险才是不合理危险,这就需要立法予以明确氏《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节八项注释G给瑕疵下的定义是:“瑕疵状态就是最后的消费者根本不期望的状态、这种状态对他会构成不合理危险。”同时注释I给“不合理危险”下的定义是:“不合理危险是指普通消费者认为凭其对商品特征的一般知识了解不到的危险。’…  相似文献   

7.
对意思表示民法理论有复合式和单一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立足于意思与表示两个构成部分,表示是探求意思的手段和表征;后者注重于表示,意思与表示有机结合融为一体,表示是使内心意志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且应被信赖的表达。不同概念直接影响并决定了意思表示存在不同构成要素,但概念理解不能单纯顾及逻辑推演,更应使之符合现实生活秩序的需求。如此,针对意思与表示不一的不同情形,尽管不同定义方式考虑要素不同,但在兼顾相对人和表意人利益以达稳定秩序之目的的前提下,各自判断的具体效果却殊途同归。  相似文献   

8.
外观主义在商法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在法律构成上具有区别于民法领域的特殊性.在外观认定上,应区别法定外观和自然外观,而交易习惯是自然外观认定的标准.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是外观主义法效果的基本理由,在商法领域中,理性人以商人为形象,其注意义务的程度更高.本人的可归责性来源于本人的与因行为,但在他人造成外观的场合,如果本人有过失,亦应承担外观主义的不利益.  相似文献   

9.
刘鹤 《行政与法》2009,(3):71-74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相同的行为对待,但两者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行政法治的建设要求对两种行为应当重新进行认识,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精确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以及它们的构成,区别对待,以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基于表见代理而骗财的场合,相对人“得其所欲”,实现了其交易目的,从而未发生财产损失,行为人不成立对相对人的二者间的(合同)诈骗。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因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对财产的占有是通过欺骗手段从相对人处骗得的,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财产,而非被代理人的财产,故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表见代理人从相对人处受领财产,意味着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消灭(因而遭受了财产损失),但该债权的消灭并非表见代理人转移了占有的结果,相反,系因表见代理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得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的结果,所以不成立对被代理人的债权之盗窃。从行为构造上看,表见代理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相对人,使之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导致被代理人遭受财产损失,构成三角诈骗。不同于传统的三角诈骗,作为受骗者的相对人虽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只因表见代理制度强制赋予了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之责的效果,其交付了财产或者承担了民事债务,但未获得相应的对价,因而发生财产损失,构成新型的三角诈骗。  相似文献   

11.
姜南 《行政与法》2021,(2):73-81
除外责任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考虑公益和私益的平衡,确保其在及时、有效分散与移转风险,削减社会管理成本的同时兼顾承保人、投保人、受害人三方的私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的除外责任限定于"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不妥,保险公司不应为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将"环境污染...  相似文献   

1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设计虽然对无辜的合伙人以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方式,使之具有了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和司法成本。它的责任二元化构造中,所确立的二元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具有不确定性、交替互换性。二元责任既有纵向又有横向配置,其立足点是执业合伙人有无过错。  相似文献   

13.
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违约或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应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承担过错责任不合理。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而特殊侵权行为为无过错责任。现行的关于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损失计算、责任限制的规定标准不一,相互不协调,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4.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而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均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原本义务和后发义务。违反原本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后发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经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后方可谓之责任;违反原本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5.
包玉华  兰孝慈 《河北法学》2005,23(6):136-138
森林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森林资源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人均相对贫乏的发展中国家,更显得十分重要。如何遏制我国森林资源恶化的趋势以及如何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从分析中俄森林环境资源现状入手,通过中俄森林现状、刑事法律责任制度对比、分析,指出中国森林资源保护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不足是导致森林资源恶化的主要原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森林资源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裴明学 《现代法学》2004,26(2):107-112
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信原则 ,对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当事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 ;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依诚信原则对无对价的允诺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制度。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 ,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 ,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 ,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 ,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在产生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相似文献   

1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不属于可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但这仅针对被救助方而言。当被救助方将自己所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时,因该救助款项是碰撞所致损害的一部分,对方可以主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果一次海难事故一方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另一方存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不能依据民法债的一般原理先行抵消,应依法适用各自的责任限额,最后再实现债的抵消。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责任方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视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因此在被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请求金额应当适用"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责任与产品缺陷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内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它不是合同责任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对产品责任归责时应实行严格责任,产品责任之诉中的产品缺陷概念包括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生产标准。建议加强产品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研究  相似文献   

20.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论争及其解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徐祖林 《法律科学》2007,25(6):84-94
侵权法归责是在某种事故损害出现之后,出于对无辜受害者不公正待遇的同情,从与事故损害有关联的当事人中间选择最为合适的责任承担者的一种努力.公平原则理应属于侵权法归责原则之一,当行为人的过错与责任比较而言显失公平时,需要公平原则予以矫正.侵权法对各归责原则的选择基于一系列与风险和损害相关联的参数,包括行为本身的社会价值、风险的可控程度、行为风险与利益的分布格局、事故造成的受益和损害分布格局和致害人过错与受害人损害的对比关系等.我国民法中的各项特殊侵权行为应依照上述参数重新确定其归责原则,对于本身既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又具有难以有效控制风险的行为,只有将收益者对受害者的赔偿看成是实施该行为的一个合法的前提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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