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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身伤害,是指学生在学校以及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近年来,学校人身伤害案件逐渐上升,学生一旦受到人身伤害,不仅学生本人和其父母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将被推上被告席,承担很大压力。对学校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学校、教师到底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争议,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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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校园学习、生活过程中致人伤害或者受到伤害而产生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责任的认定不宜过松,但也不宜过严。如何正确地界定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校方责任值得讨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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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或致人伤害,承担教育、管理责任、一般过错责任及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校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此,国家应注入较多的教育管理资金,并完善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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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人身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困扰教育界和法学界的焦点问题之一,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也不同.笔者认为,学校对此类伤害,既不应承担监护责任,也不应承担保护责任,而应承担教育管理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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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躲避民警的追捕,一名小偷慌不择路地逃进野芦苇地里,却意外地触电而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供电部门及芦苇地所在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供电部门及村委会以死者是盗窃犯罪嫌疑人,为躲避追捕触电而亡,死者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触电死亡存在关联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年末,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如期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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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人身伤害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用来查明人身伤害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和依据。目前,在我国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人身伤害鉴定存在着鉴定主体繁多、鉴定类型多样、鉴定结论效力同等等一系列问题。文章从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人身伤害鉴定的现状、人身伤害的鉴定结论性质之重新审视以及如何逐步完善我国关于人身伤害鉴定机制改革等方面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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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件及防控对策的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春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通过对我国近5年部分校园伤害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绝大部分校园伤害案件发生在校园内部或周边,起因由简趋繁,伤害人身份复杂,团伙作案趋势明显,且手段残忍,持械杀伤的案件高居首位,死伤后果严重。同时,受害人相对集中,现场救助力量薄弱。为有效防控校园伤害,在政府统筹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立法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加大对校园伤害防控的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设立青少年犯罪防控的专职警察;在学校看护方面,应制定适合的安全标准、细化管理措施、优化育人环境、规范校园警务、完善学校社会工作及预警预防机制;此外,家庭的熏陶、社会的广泛参与以及个体的自我防护等也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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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负过错责任,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学校的过错没有规定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本文在分析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责任倒置的有关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学校应对自己的无过错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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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校与学生两者之间已由"主—客"关系转变为主体间性的范式。对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不能只由学校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到学生自身,以及学校设施设备提供商、建筑商等的责任。要借鉴西方国家对此的处理经验,但必须适合我国国情。面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要以预防为主、归责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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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校与学生两者之间已由主—客关系转变为主体间性的范式。对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不能只由学校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到学生自身,以及学校设施设备提供商、建筑商等的责任。要借鉴西方国家对此的处理经验,但必须适合我国国情。面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要以预防为主、归责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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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针对近期全国各地伤害学校师生人身安全的案件频发,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滨海新区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全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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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在中小学校园内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日趋增多,由此引起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问题,而案件审理中出现认识分歧的根源又在于所适用法律原则的不同而产生,因此又涉及到校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笔者就此提出一点看法,以期引起对此一问题的重视和改进。一、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增多的原因目前,由于国家义务教育法得到有力贯彻,中小学生入学总量和校园场所增多,是构成校园伤害事故增多的统计学原因。但这些伤害事故纠纷的增多,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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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急剧增多,事故的类型呈现多样性。许多事故发生以后,因为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或制裁,大都会将学校作为赔偿的主要责任人,致使学校在开展体育工作时畏首畏尾,也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本文试对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法律研究,以期有效保证学校、学生和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便于学校正常开展体育教学活动。概念及分类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进行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所、设施内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并造成身体伤害的事故。校方责任事故。在学校的体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学校或者体育教师的过失而引起事故的,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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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有关在校学生将学校推上被告席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大部分案件都是因为学生在学校受到了意外伤害而要求学校予以赔偿的。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些法院以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为由作出判决,责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未成年学生到校后,监护权就从学生家长转移给了学校,学校是在校学生的临时监护人,因此,当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就违背了保护学生安全的监护职责,承担赔偿责任是难辞其咎的。笔者认为,这些判决对于学校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因为从我国有关法律条文及立法精神来看,学校并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当然也不能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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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比较多, 学校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上学的孩子谁监护”等话题成了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这种观点是长期以来人们司法理念的一个误区。事实上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责任, 而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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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接连发生的伤害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恶性事件,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校园安全。公安部、教育部下发一系列紧急通知,同时,各地也纷纷采取措施,加大学校、幼儿园安保力量建设,增强学校安全防范能力,共同构筑校园安全网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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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楠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39-42
通过考察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发现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量刑有不同的影响,其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且案件多系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责任分担理论、应受谴责性理论及期待可能性降低理论共同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但由于我国各法院对于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规范,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与否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导致事实认定的差异和裁量结果差距过大;加之在量刑时未能处理好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竞合问题,导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极大的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将被害人过错情节司法化以提高其法律位阶,并确定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方法——定量分析因素模式,从而为被害人过错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