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黄丽勤 《法学》2012,(4):140-146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类型和犯罪手段不同,不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绑架罪的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该种目的。凡是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相威胁,向第三人提出索债要求的,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或非法的债务关系,无论索取的数额是否超过债务数额,都构成绑架罪;反之,应视情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等犯罪。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认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种规定给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绑架行为,立法机关应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纳入绑架罪的范畴,同时对绑架罪的量刑幅度进行修改,以解决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真正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纠纷大量出现,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靠扣押、拘禁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来收取债务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我国《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即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法虽对这类情况明确规定为非法拘禁罪,但现实生活中犯罪情况复杂多样,《刑法》239条规定的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相似,两罪的法定刑区别又极大,因此正确区分两罪对实现司法公正极为重要。本文通过对个案的分析,以期能够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认定中一些问题进行理清和解决。  相似文献   

4.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绑架罪在客观形态上与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需要结合具体个案中的相关证据来准确认定绑架罪,全面完整地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与客观行为,避免客观归罪。  相似文献   

6.
按照刑法第239条绑架罪条文逻辑,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利用事前非索财意图支配下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控制状态向被控制者的亲属勒赎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绑架罪。但此类行为与绑架罪具有实质上的等价性。同时,此类行为既不符合抢劫罪"侵害对象的单一性"特点,又超出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规制范围。于是似乎出现了一个规范漏洞。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重新解释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从以"实力性"为中心转变为以"实质性"为中心,从而将"利用事前状态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容纳到"绑架"这一类型化行为当中,这就是利用事前状态型绑架罪。此种绑架罪类型与事前的犯罪行为之间,罪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应当按前者吸收后者的原则处理;罪质相异的应当按并罚数罪处理。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发生关联并导致认定困难的情况出现在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场合(本文称之为"索债型"绑架)。基于法定刑设置的不同,绑架罪属于重罪而非法拘禁罪则属于轻罪,因此如何准确区分和认定两个罪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需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绑架人质以勒索赎金的案件,做案人手段卑鄙,极大地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实属应从重从严打击的恶性犯罪。司法实践中在讨论对绑架人质的罪犯定罪量刑时有分歧意见:有主张定抢劫罪,有主张定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有主张不定牵连犯而二罪并罚,还有主张类推为抢劫罪,等等,这些意见的分歧暂且不讲,其共同点是一致的,即非法拘禁罪的条文规定不适应惩罚绑架行为的需要,如在实践中将绑架行为适用该条文,只会导致重罪轻判。由此看来,修改非法拘禁罪条文是必要的,笔者认为,只需在条文中加以“公开”二字,即将刑法一百四十三条改为“严禁公开非法拘禁他人……。”这样就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区分开了,同时制定有关绑架人质罪的条文,以严惩此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9.
立法中将绑架罪分为勒索绑架、人质型绑架以及偷盗婴儿勒索财物的做法存在着逻辑上的重复,应当将偷盗婴儿视为绑架人质的一种特殊形式。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往往可以作为绑架罪的行为方式,绑架罪其实是特殊的非法拘禁罪。将单纯对公民做出的威胁或强制性威吓行为定为胁迫罪是不妥的,会破坏刑法分则体系,司法实践上的认定也存在诸多困难。  相似文献   

10.
黄嵩 《法学评论》2004,22(4):144-148
对于被害人负债在先 ,行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后向其利害关系人勒索大幅超出被害人所负债务数额的赎金的行为 ,如何认定 ,存在难点。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 ,阐明如下观点 :一是超出合法的自助行为范畴的扣押、拘禁行为 ,应负刑事责任 ;二是以索取债务为借口 ,实为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 ,不应认定为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三是绑架罪中行为人勒索的对象必须是指向被绑架者的利害关系人 ;四是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为标准。  相似文献   

11.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 ,主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故意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秩序和所有权 ;客观方面 ,盗掘行为原则上是单一的危害行为 ,行为人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 ,又把从中窃取的珍贵文物出售给外国人牟利的 ,应实行数罪并罚。窃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埋藏的可移动文物 ,不应定盗窃罪而应以本罪论处。文物鉴定专家应来自中介机构或与文物行政部门无隶属关系的教学科研机构 ,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相似文献   

12.
绑架罪基本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合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绑架罪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但此罪侵犯的客体更主要的应该是人身权利;不应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作为绑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绑架罪应为行为犯,其犯罪手段应包括暴力、胁迫及麻醉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绑架罪的法定刑的规定不甚合理,应当调整。  相似文献   

14.
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抽象,故有人认为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应分解或废除。理解此款只要遵循有附属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可追究刑责才纳入的原则,此罪就无侵犯罪刑法定原则之虑;中国现继续深化改革国情决定此罪应有灵活性,没必要分解或废除:修正案(七)颁布后的传销行为不能再定本罪。无经营主体资格出版、印刷、销售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其行为既符合本罪又符合侵犯他人着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以后者定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对非法行医分别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做出规定,二者概念及内涵的本质区别是行政违法与犯罪。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应从主体和客观方面予以准确界分。为了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完善案件移送与接受机制,规范案件移送中的证据转化,厘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量化了非法行医中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利于司法实践,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6.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当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认定刑法规定的三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对于运用刑法惩治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认为 ,注册商标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对“明知”的理解应区分存在论意义上和司法推定层面的不同 ;应明确“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各有不同的内涵  相似文献   

17.
恶意透支有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我国刑法规制的是犯罪型恶意透支。在各种类型的恶意透支中,积少成多型和骗领信用卡型是两种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规制的恶意透支主体不仅仅限定为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恶意透支行为是恶意透支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对于恶意透支行为作了法定解释,但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采用何种立法例更适宜等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Drug crime often is viewed as distinctive from other types of crime, meriting greater or lesser punishment. In view of this special status, this article asks whether and how illegal earnings attainment differs between drug sales and other forms of economic crime. We estimate monthly illegal earnings with fixed‐effects models, based on data from the National Supported Work Demonstration Project and the National Longitudinal Survey of Youth. Although drug sales clearly differ from other types of income‐generating crime, we find few differences in their determinants. For example, the use of cocaine or heroin increases illegal earnings from both drug and nondrug crimes, indicating some degree of fungibility in the sources of illegal income. More generally, the same set of factors—particularly legal and illegal opportunities and embeddedness in criminal and conventional networks—predicts both drug earnings and nondrug illegal earnings.  相似文献   

19.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14,(4):118-123
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20.
康纪田 《时代法学》2012,10(5):39-49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这就导致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和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非法采矿罪包揽非法采矿系列犯罪的成因。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功能是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如此界定才能准确把握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和情节等。非法采矿并将矿产品占为己有的结果,构成牵连盗窃犯罪、想象竞犯罪以及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等系列犯罪,是其他犯罪领域里少见的数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