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厂家需付进场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5.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6.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有明确规定。由于四川省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 相似文献
7.
餐饮业中"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似乎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备受争议。本文以经济学和法学为视角对该规定进行剖析,力图论证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之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相似文献
8.
备受各地消协和消费者诟病的“谢绝自带酒水”等餐饮业潜规则,可能在武汉“合法化”。昨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人餐厅享用”。(4月22日《长江日报》) 相似文献
9.
10.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相似文献
11.
就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条款及其引发的争议而言,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就事实本身并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具体分析:该种经营行为本身是由经济法来调整,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因"谢绝自带酒水"引发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则又是另一个问题,它由民法来调整,它涉及消费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及经济法中的正当竞争行为对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力图论证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之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找到解决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的平衡点,让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自己最大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13.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修订通过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昧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河南省的做法,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本期“一家之言”就此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4.
立法叫停开瓶费的深层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相似文献
15.
允许“自带酒水”还是拒绝“自带酒水”,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少困惑。应当运用立法的方法正确地配置权利来解决这一问题。对法律不同的权利配置可能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导致不同的价值选择。消费者拥有自带酒水权的配置方式,才能最大程度促进效率和公平。法律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这一点。 相似文献
16.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餐饮业、娱乐业发展越来越快,营业场所中各种各样的告示、敬告随处可见,其中最常见和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一种就是"禁止自带酒水"。本文将对这种现象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就"禁止自带酒水"问题为消费者提供简单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7.
饭店与消费者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愈演愈烈,本文从两个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案例入手,简单分析了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着重从权利体系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消费者、商家分别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条件,通过上述的分析,使双方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更加清晰和明确,十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进而使得消费者和商家的紧张关系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18.
酒店收取开瓶费是当下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尤其是一些高档酒店收取高额开瓶费似乎是餐饮业的行规,由此也引致了餐饮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频发纠纷。对于开瓶费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开瓶费是否合法、是否合理,以及其收取标准如何确定,也成为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争议焦点,由此也给司法机关确定争议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而明确各方责任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开瓶费的法律性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的纠纷解决。 相似文献
19.
近来“开瓶费”、“禁带酒水”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词汇。关于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的争论逐步升级,甚至演变成了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我先后注意到了两则抢眼的新闻,一是从今年12月1日起,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将成为餐馆公开收费项目。 相似文献
20.
《法律与生活》2002,(1)
《江南时报》报道:2001年7月16日,韩伟生在亚布力的一家名为“助兴酒店”的饭店用餐。韩伟生把在一平价超市里购买的白酒、饮料等带到了饭店。结账时,被该饭店罚款200元。服务员解释罚款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备酒水,违者视情节罚款”。韩伟生被迫交了罚款。事后,韩伟生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助兴酒店”老板振振有词:“既然你见到宣传,又接受服务,自备酒水违约,受罚应当。如都自备酒水,酒店经营什么?” 法官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业主进行细心讲解:自制合同不得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的义务,如含有所列内容,其内容无效。最后,店主主动退还罚款200元,并向原告韩伟生口头道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