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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拍卖,亦称“竟买”.原是资本主义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出卖者用叫价的方法把物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购卖者.拍卖通常有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前者指物品所有者自愿委托拍卖行代为拍卖;后者指财物所有者因破产或其他诉讼上的原因,其财产被强制拍卖.因此,从广义上讲,拍卖既是商品交易中自愿(或任意)拍卖的强制拍卖,其要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因破产或其他诉讼上的原因而被查封、扣押或被没收和收缴等司法行为控制下的财物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被执行的财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行为和活动.一、司法拍卖制度的性质、地位和特征司法拍卖是以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合法有效的司法控制为前提,以换价为中介,以债权清偿(即执行)为目的的一种司法行为,是强制执行制度,它因而成为审  相似文献   

2.
拍卖是一种竞争买卖,我国《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    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   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此,从拍卖的理论及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  相似文献   

3.
钱达文 《人民司法》2012,(17):100-103
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作出"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规定后,我国以拍卖企业全面介入司法委托强制拍卖的司法拍卖格局随即建立并被广泛运用至今。实践表明,由法院将执行标的拍卖变现的环节全权委托给拍卖机构,问题不断,关  相似文献   

4.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相似文献   

5.
目前,有不少同志对拍的卖的认识仅停留在程序上的“一锤子买卖”,真正从实体法上研究拍卖的并不多见.鉴于此,本文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结合拍卖实践,对拍卖法律关系进行一次探析,以期有更多的同志关注和研究拍卖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拍卖法律关系的性质拍卖是市场经济交往中经常运用的特殊买卖方式,由于拍卖这种特殊买卖方式具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价格合理、透明度高和法律约束力显著等特点,因而它对社会商品交换和财产流转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实践中,拍卖的种类很多,本文着重分析根据拍卖产生依据的不同而划分的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强制拍卖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如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没收的标的物公开进行的拍卖,其目的在于清偿债务或制裁当事人.任意拍卖是指,  相似文献   

6.
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偿债为目的的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是强制执行法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现行有关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法规中将查封与扣押、冻结和拍卖与变卖并列规定,但在程序、对象上区分不清的方式应有所改变;在查封(扣押)的效力上应明确其相对性,并根据物权公示的发展确定其时间效力;在拍卖的性质问题上,我国应确认为公法行为.最后论述了拍卖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7.
李海军 《山东审判》2005,21(4):111-112
200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行为,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拍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产生积极意义。法院强制拍卖是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物所为的一种变价行为,那么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以及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涉及到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拍卖的性质如何认识,将直接影响拍卖的法律效果,影响到民事权利的得失变更。本文试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就此问题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8.
拍卖(Auction),亦称竞卖,它是指出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将标的物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一种法律行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有较为完备的拍卖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拍卖业务在我国的许多地区又重新出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开始用拍卖的形式来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被扣押的外籍船舶等物,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本文试就强制拍卖的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9.
强制拍卖的概念在执行程序中的拍卖,亦称竞卖,是一种古老而又特殊的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即拍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者,从而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国家立法将拍卖纳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之后,就使这种拍卖具备了法律的强制力,原...  相似文献   

10.
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11.
(一)强制拍卖的含义拍卖也称竞卖,是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指出卖人当众出售某物,由许多应买人以竞争的方式出价争购,到没有人再出高价时即视为成交,把货物卖予出价最高的应买人。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是拍实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运用,是指人民法院或由其指定的单位在需要民事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对已经查封的债务人的财物,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并以取得的价金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方法,即为强制拍卖。  相似文献   

12.
应松年 《法学家》2006,(3):8-11
一、关于行政强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所称的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这很有中国特色.前者是指为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行政机关在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对财产和金钱的查封、扣押、冻结;后者是指为实现行政决定的内容,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手段,如将扣押的财产拍卖,将银行冻结的存款划拨.  相似文献   

13.
王京 《中国司法》2002,(3):53-55
拍卖是拍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或根据法律的强制规定,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递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超过底价的竞买人而进行的买卖活动。拍卖须具备3个条件:(1)由中介机构———拍卖人主持:(2)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3)围绕价格展开竞争。由于拍卖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公开,如将一切有关买卖的详情公布,让公众知道,让公众参加,在公众的监督下按公认的标准成交,因此从性质上讲,拍卖是最典型的公卖方式。拍卖公证由拍卖物所在地或拍卖活动举行地的公证处管辖。鉴于拍卖的公卖性质,竞买人为不特定的多数,因此,…  相似文献   

14.
船舶拍卖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备清偿船舶所有债务的一项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为确立我国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出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  相似文献   

15.
吕宜民 《山东审判》2006,22(4):89-92
拍卖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继查封之后的又一个重要执行措施。近年来,由于拍卖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进一步在制度上规范拍卖措施尤显重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拍卖的规定非常原则,而拍卖法主要调整任意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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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 《律师世界》2002,(8):36-39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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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审判领域的一项别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对船舶实施保全措施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的金钱债务。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  相似文献   

18.
吴俊 《人民司法》2021,(5):22-25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将债务人所有的或者法院可以处分的其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可以交易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变价为金钱并分配给债权人,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执行方式。根据变价程序的不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式有司法拍卖(委托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88条)]、直接变卖(《民诉法解释》第490条)、以物抵债(《民诉法解释》第491条)、强制管理(《民诉法解释》第492条)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   

19.
关于法院拍卖若干问题的思考□程凤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中规定了强制拍卖措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强制拍卖的法律地位。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拍卖法也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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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昀 《江西律师》2001,(2):21-23
拍卖(Auction),各国的法律解释有所不同,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传统的拍卖程序是拍卖时准许买主事先看货,由潜在的买主连续提高出价,以拍卖者(通常是卖主的代理人)接受其最高价格而成交。拍卖中的出卖人称为拍卖人,买受人称为应买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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