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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2.
刖刑是我国古代一种非常残酷的肉刑。《国语·鲁语》:“中刑用刀锯”。《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易·困》虞翻注:“断足曰刖。”《周礼·司刑》郑玄注:“刖,断足也。”《左传》庄公十六年和《汉书·刑法志》中,杜预和颜师古都分别解释为“断足”,可见,刖刑就是截去人的下肢的一种刑罚。  相似文献   

3.
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的西周奴隶制时代,我国就确立了对累犯与偶犯进行不同处罚的司法原则.据《尚书·康诰》记载,周公代表成王对康叔谈过这个问题,意思是说:罪过虽小,但并非过失而是故意,屡教不  相似文献   

4.
(一) 发闻《魏志·武帝纪》:“汉皇后伏氏坐昔与父故屯骑校尉完书,云帝以董承被诛怨恨公,辞甚丑恶,发闻,后废黜死,兄弟皆伏法。”卢弼《三国志集解》(下称《集解》):“不曰‘事泄’,而曰‘发闻’,谁发之?谁闻之?”华按:“发闻”,谓其事显见,被人闻知也。《同语·齐语》:“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韩非子·说疑》:“众归而民留之,以誉盈于国,发闻于主。”《潜夫论·潜叹》:“虞舜之大圣也,德音发闻。”《后汉书·寇恂传》载董崇  相似文献   

5.
法学小百科     
犴狱(an yu),监狱,亦作"岸狱"。 古代乡亭的拘留所叫犴,朝廷的监狱 叫狱。《荀子·宥生》:"狱犴不治,不可 刑也。"《诗经·小雅·小宛》:"哀我填 寡,宜岸宜狱。"  相似文献   

6.
(37)卷十《内储说下·六微》十二页一面一行:遂刺韩魔而兼哀侯。《注》顾广圻曰:“……哀公即《世家》之烈侯”。按:本文为“而兼哀侯”,而《注》顾广圻曰“哀公即《世家》之列侯”,本文与注文不相应。经查顾广圻《识误》哀侯下:“此(指哀侯)即《世家》之列侯”。可见上文顾广圻曰“哀公即《世家》之列侯”中的“哀公”固作“哀侯”,王先慎引用顾广圻的话时误把“哀侯”写成“哀公”。应订正。(38)卷十《内储说下·六微》十五页一面一行:邺令襄疵……。《注》顾广圻曰:乾道本、  相似文献   

7.
《法学》1991,(2)
“五听”是运用察言观色的方法,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的考察,从而揭露犯罪事实,平反冤屈的审讯方式,它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主要的、经常运用的审讯方式。“五听”之说最早见于《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即在审判活动中,在原被告双方都到齐后,司法官吏须通过五个方面的考察,以判断他们陈述的真伪。“五辞”电就是“五听”。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对“五听”的方式作了具体的阐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  相似文献   

8.
汤忠赞 《中国司法》2003,(11):36-36
路,《离骚》上称:“回朕东以复兮,及行迷之未远。”指的是道路。 路,还可指为道理,即理路。《书·洪范》:“无有作恶,遵王之路。” 路,亦可比喻权位。《孟子公孙丑上》:“夫子(指孟子)当路于齐、管仲、晏子之功可复许乎?” 路,泛指大。《史记·武帝本纪》:“路,大也。”《管子·四时》:“国家乃路。”  相似文献   

9.
善待其宝     
近偶读《左传·襄公十五年》中子罕拒礼的故事,感触颇深。文曰: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  相似文献   

10.
《诗经·豳风·七月》的作者,历来有不同的说法。《毛诗序》把它说成是周公之作,曰:“七月,陈王业也。周公遭变,故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致王业之艰难也。”后来注《诗》的大家,如郑玄、孔颖达等,都恪守“疏不破注”的原则,因袭这一说法。近几十年来,研究《诗经》的学者,又大都认为这是一首奴隶(或说  相似文献   

11.
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及其制度化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鉴定在中国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无冤录序》一文中说:“大辟之狱,自检验始。”说明司法鉴定的运用最早是与刑事案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据《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据汉人蔡邕对此的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而“瞻焉、察焉、视焉、审焉,即后世检验之法。”①将在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伤势检验,作为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程序和手段。可见至迟在先秦时期,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已经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而从  相似文献   

12.
“教唆”一词,原见于《元曲》无名氏《赚蒯通》第四折。但作为法律术语则始于《大明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其含义,明《六部成语·刑部·教唆注解》为:“暗中调唆害人也”。今一般都认为“教唆”的概念始于汉代,并将“造意”与之等同。此说有误。  相似文献   

13.
“法律”一词,最早出自《庄子·徐无鬼》:“法律之士广治”。①《管子·七臣七主》也谈到了“法律”:“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②这就是说,法律政令是官员民众必须遵守的准绳。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中无不用到“法律”一词,这里就略去不说了。古代官吏在办案断案时,很强调要按法律办事,也就是要以法律为准绳。《晋书》卷三十《刑法志》载:时刘颂为三公尚书,他上疏说,一个人是否有罪,都应当以“法律”为准。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就要按照附属于法律的“名例”(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曾有过的事例)来判断。如果法律、名例都没有明文规定,就…  相似文献   

14.
《吕氏春秋·察传》有“三豕涉河”的记载,原文说:子夏之晋,过卫。有读史记者曰:“晋师三豕涉河。”子夏曰:“非也,是己亥也,夫‘己’与‘三’相近,‘豕’与‘亥’相似。”至于晋而问之,则曰:“晋师己亥涉河也。”由于,古文中的“己”字与“三”字写法相近,而“豕”字又与“亥”字同形,所以,那个读者将“晋国军队巳亥时间渡河”的历史记载,说成是“晋国军队有三头猪过河。”两个字的差误成了一则笑话的典故。后来,人们就把“三豕涉河”专门来形容那些文字上的误写或刊印上的讹误。无独有偶,前不久笔者在读到几份  相似文献   

15.
论圜土之制     
据《竹书纪年》所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所谓圜土,是集中关押罪犯的地方,用土筑成圜形的围墙,故名圜土,也即狱城。周朝的监狱制度因袭夏商而有所发展。奴隶主统治集团面对着奴隶、平民和商族遗民的反抗,大大加强了镇压的措施,采取夏朝的圜土之制以“聚教罢民”。把他们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群众大批地加以拘押。这就揭示了西周圜土的性质。首先,它是社会性预防措施。《周礼·秋官·大司寇》注谓:“民不能自强于为善者谓之罢民,夜纳之圜土而昼则施以职事。”罢民是指无业游民、流浪汉、乞丐一类的人。西周统治者认为这部分人是贫弱的根源,食  相似文献   

16.
说“过秦”     
贾谊《过秦论》中的“过秦”一语,部编中学语文课本的解释是:“过秦,意思是指出秦的过失。过,这里是动词。”其他有关选本的说法与此略同。此说盖本于《昭明文选》李善注:“言秦之过”,但我认为还值得商榷。我们并不否认古汉语中的“过”可作“过失”解,也不否认古汉语中的名词可作动词用,然而,用这两条来解释“过秦”一语,却似乎有些牵强。理由有二:  相似文献   

17.
“黄帝李法”辨李明德《汉书·胡建传》记载:“《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得不由路,是谓好人,好人者杀。”苏林注云:“狱官名屯。”盂康注云:“兵书之法也。”颜师古注云:“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苏说近之。”关于胡建的事...  相似文献   

18.
直诉,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最早源于周朝,到了唐代,直诉制度渐趋于完善。唐代的直诉方式,共有五种:(1)邀车驾。这是指凡案情重大而不得伸理者,可于皇帝出巡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唐律·斗讼》“邀车驾挝登闻鼓诉事不实”条疏议云:“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2)挝登闻鼓。唐朝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置有大鼓,名之曰“登闻鼓”。伸冤者挝登闻鼓(即击登闻鼓)以诉。挝登闻鼓诉者由右监门卫负责奏闻。《唐六典·刑部》规定:“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注称:“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3)立肺石。唐时又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同时置有赤石,名曰“肺石”。凡老幼不能挝登闻鼓者,则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诉者由左监门卫负责奏闻。又《唐六典·刑部》规定:“若茕独老幼不能自中者,乃立肺石之上。”注称:“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4)上表。这是说,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此种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披陈身事”。其奏书由三司监受转达。《唐六典·刑部》规定:“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唐律·斗讼》“越诉”条疏议曰:“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吏三司监受。”(5)投匦状。这是武则天掌政时期新增加的一种直诉方式。铜匦,即铜匣子四个,分东、西、南、北方向,置于庙堂,其西称为“伸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旧唐书·刑法  相似文献   

19.
《吕刑》试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认为,《尚书·吕刑》篇并非吕侯所作之《吕刑》,而是关于穆王向诸侯大臣宣布《吕刑》时发表讲话的记载;吕侯当时制订的也不仅仅是赎刑,而是在“九刑”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新刑法;对《吕刑》不宜简单地说它是“重典”或“宽法”,而应该看到穆王晚年西周社会并非“乱邦”无需“重典”和《吕刑》又使法网更加严密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一、考察缔约上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各国立法上和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但直到1861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才对此进行了系统、深刻的论述。耶林在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①这就是最早提出的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影响深远。邓林的理论提出后,缔约上过失责任作为一种立法例不同程度地被一些国家的民法典所确立。《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相对人的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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