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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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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莫纪宏 《法学杂志》2012,33(12):1-8
评价宪法实施状况必须要建立在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基础之上,而对宪法实施性质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宪法实施作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考察都是正确认识宪法实施状况的有效手段。宪法实施状况主要在于考察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适用以及违宪审查的状况,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下,只有宪法适用状况较为容易评估,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为有具体的法律文本可以进行实证性的评估。目前现行《宪法》文本中存在着结构性的实施状况不平衡问题。《宪法》序言、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相对于国家机构和国家象征部分实施状况要差一些。要全面改进我国《宪法》实施的总体状况关键是要树立"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律意识,让政府和社会公众都来主动关注《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应有权威和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  相似文献   

2.
人们关于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状况的总体评价,基于以法律是否完备为标准还是以权利救济为标准大致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认为宪法实施得好;一是认为宪法实施得不好.宪法实施之好坏其实不是以它有无完备的法律存在为标准,而是以宪法是否具有实效为标准.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立法侵害时,如果缺乏救济渠道,则会加剧社会矛盾或冲突,引发社会失序.因此,顺应世界宪政潮流,应当建构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宪法实施制度.  相似文献   

3.
莫纪宏 《法学研究》2021,43(6):3-18
对于我国当下是否已经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行为或结果,宪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文件,但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尚无学术共识.宪法解释是否已经成为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实施制度,仍需从法理上进行严谨和细致的分析.结合宪法解释制度的法律事实特征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已经具备了构成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实体性要件,并且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发挥着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制度功能,但其程序性要件还不完备.宪法解释制度今后完善的重点,应当是全面和系统地整合各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文件,通过统一、规范的宪法解释程序发布正式的宪法解释令,构建判断方法科学、认定标准清晰、结构体系严密的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制度.  相似文献   

4.
谢宇 《法学评论》2023,(1):85-96
2008年以来,我国一直将宪法实施寄希望于立法实施模式,意图依靠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来实现宪法全面实施。然而,由立法怠惰与立法本身局限性导致的立法缺失问题,构成了立法实施模式的“阿喀琉斯之踵”,单一的立法实施模式始终难以克服立法缺失问题。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改变传统将立法实施与司法实施对立的思路,转而将两者相结合,从而有效解决单一立法实施模式面临的困难,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结合现行宪法体制,我国应当建立起“立法实施为主,司法实施为辅”的宪法实施模式,允许司法机关在有限的情形下直接适用宪法,并加强对司法机关实施宪法的监督。  相似文献   

5.
我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条文的实例,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援引《宪法》的性质和作用有不同的看法。作者认为,我国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援引《宪法》,虽然不是适用宪法解决案件,但援引《宪法》条文仍然对法律适用产生积极影响。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援引《宪法》条文,表明公民的某种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或者表明人民法院选择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6.
常安 《法律科学》2012,(6):54-63
从宪法修改问题在学界的最初提出、学界对频繁修宪现象的反思以及在宪法修改内容方面的一些理论焦点等问题出发,梳理了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学界对于宪法修改的一些争议性论题,旨在以宪法修改的相关理论论争为线索,探究现行宪法30年来的变迁轨迹,并对现行宪法的实施、变迁等问题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  相似文献   

7.
焦伟 《法制与社会》2013,(2):175-176
人身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许多国内法和国际法律文件中都有体现。本文主要从宪法视角在狭义的人身自由概念的基础上考察我国历部宪法中关于人身自由条款的规定,并试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人身自由条款的规定进行分析评价。  相似文献   

8.
张毓富 《法制与社会》2014,(12):115-116
中国应当设立宪法法院,设想在北京、西安和南昌分别设立中国第一、第二和第三宪法法院,以违宪审查、解释法律及宪法司法化为其基本职权。广义的宪法司法化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包括宪法的直接援用和宪法的间接性援引。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应为直接援用;通过法官运用审判智慧进行合宪性解释,从宪法角度考量具体案件,从而实现宪法的间接性援引。  相似文献   

9.
对于宪法的适用,目前我国有学者主张放弃宪法直接适用论而择宪法间接适用论。但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事件相联系,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对具体法律事件进行评价并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作为法律之一种,宪法适用也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就合宪性解释而言,它是以宪法为标准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此时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因此,合宪性解释本身就是宪法的直接适用而不是间接适用。而所谓的宪法间接效力论和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论也无法为宪法间接适用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0.
宪法实施状况的评价方法及其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全面和系统地分析目前国内外宪法学界对宪法实施的研究状况出发,指出当下宪法实施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没有准确地界定宪法实施概念的性质,以及没有对宪法实施建立起一套科学和合理的分析系统。作者认为,从理论来看,宪法实施是使静态宪法变成动态宪法,宪法实施概念所要解决的主要理论问题是"行动中的宪法",但是宪法实施是一个集主观评价与客观实践于一体的复杂现象,必须要在认真分析宪法实施对象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分门别类研究,对实施可能性做出区别对待基础上,才能进行科学的分析;从实践来看,宪法实施概念具有很强的目的性,需要解决特定的宪法问题,因此,离开了具体目的性的指引,纯粹的抽象意义上的宪法实施,在实践中,不仅不利于树立宪法本身的权威形象,相反还会严重影响宪法作为根本法自身所具有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11.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大调查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朱福惠 《现代法学》2007,29(5):36-44
调查权是立法机关固有的权力,由于议会调查权的行使能够有效地发挥监督政府的作用,因此,外国宪法和法律都对议会调查权作出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同时,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些权力的行使说明全国人大的调查权具有宪法依据。由于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人大的调查权,人大行使调查权的组织和程序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全国人大充分行使这一权力,针对人大调查权难以启动的原因应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  相似文献   

13.
门中敬 《法学论坛》2022,37(1):55-63
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出发,宪法之所以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它们存在着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将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其所谓的"不抵触",不应当被解释为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相似文献   

14.
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永红 《现代法学》2013,35(1):18-27
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而没有所谓的不成文宪法。中国的宪法惯例必须紧紧围绕和依赖宪法规范才能存在和发展,如果主要的宪法规范都无法实施,宪法惯例一说就大为可疑,因为惯例是规范的"润滑剂"而非"溶化剂"。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惯例和政治惯例不可混为一谈。至于中国宪法的实施途径,首要在于宪法的法律化和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那些零星、有争议的宪法惯例是无法独当宪政建设之重任的。宪法惯例的不恰当泛化,已构成对宪法规范性的直接挑战,因而有必要重申宪法的规范性。总之,寻求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解释,最紧要的不是去寻找和确认业已存在哪些宪法惯例,而是要去追问和探求是否存在宪法惯例发展的土壤和机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童之伟 《现代法学》2008,30(3):140-153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架构,内容包括若干基本宪法原则、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及其保护、国家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以及宪法的保障实施。我国宪制发展面对的课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使政治、法律体制改革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完全可以在今后5-10年内实现一些具体的宪制改革目标,其中包括:初步实现政党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制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修改选举法,容许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实现不同职业选民的平等选举权;使司法机关相对于本级地方党委和本级地方其他国家机关有较大独立性;采取立法措施弥补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消除地方因权力过度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构而形成的党的书记破坏法制、搞个人专制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设立宪法法院前的过渡措施;逐步终止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和补选环节普遍违反法律原则的做法。  相似文献   

16.
影响宪法权威的因素有宪法规范上的原因、司法援引上的原因以及对宪法规范的实施所秉持的态度等,其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对于宪法权威的影响需要我们掌握正确的宪法稳定的认定标准,这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宪法的权威真正体现在社会生活之中,如何使宪法成为一个活的宪法,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成为裁判的依据,发挥宪法作为法所具有的惩戒性、强制性的功能需要我们既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适当的完善,又要切实地落实现有的宪法规范所具有的制度意义。  相似文献   

17.
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集中体现在20世纪50年代,但其影响过程前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以降,后可延续至20世纪80、90年代。其影响的方式体现为翻译出版苏联宪法的教材、著作和论文,苏联法学专家直接开设"苏维埃国家法"课程介绍苏联宪法理论;影响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宪法概念、宪法作用、宪法本质、宪法与法制和法治的关系、人民权利与公民权利、宪法学体系等方面;影响的结果可归结为宪法学研究"阶级斗争范式"的形成、以国家学说为核心的宪法学体系建构以及轻视宪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相似文献   

18.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0,4(3):19-26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并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然而,宪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有限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本身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实际上,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确立正是主要基于对立法权滥用的矫正;而我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思路的转变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立法权本身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从法律保留到宪法保留,是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立基于对多数决暴政的恐惧和对有限政府理念的信奉,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  相似文献   

19.
很有必要根据 1999年以来在实践中取得的重要新经验和新认识对现行宪法做如下修改 :在序言中增加两个方面的内容 ;修改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一百二十六等条款和第三章第七节 ;新设第三十五、第四十、第五十一、第三十七、第一百二十三等五个副条。有必要采用国外通行的修宪技术并公布一个宪法的正式文本。  相似文献   

20.
马洪伦 《北方法学》2014,(4):130-136
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的原因有二:第一,诠释学在海德格尔和加达默尔之后实现了从方法论、认识论到本体论的转变。本体论诠释学强调读者领悟之意,认为理解在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复制性的行为。哲学诠释学的理论被宪法解释学所借鉴,从本体论诠释学的角度来看,所有的宪法解释都具有创造性。第二,宪法文本所具有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要求作为具体化宪法文本的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与本体论诠释学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创造性不同,并不是所有作为具体化宪法文本的宪法解释都具有创造性,因为有一些宪法条款的规定基于社会共识的存在而相对明确,对于它们的解释更多地体现为客观性而不是创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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