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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8 毫秒
1.
法律条文(law in book)总是要在审判活动中通过法官的解释才能变成活的法(law in active),适用于具体案件、解决具体纠纷。而当前,各级法院法官由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适用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问题,正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事实上,包括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内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直接体现和影响着民众的朴素公平观和正义观,关乎法制统一,也关系到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功能的实现。只有完善的、系统的、体系化的机制才能保证各  相似文献   

2.
法律实践中的一个悖论是:一方面,司法裁判受到同案同判的拘束;另一方面,某些情况之下的特殊对待又被认为是合理的。要想化解这个悖论,必须仔细考察同案同判的基本性质。近年来,案例指导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司法实践当中一个重要的部分,"统一法律适用"被视为案例指导制度最重要的优点,必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来落实同案同判。案例指导制度所肯定的是一种有关同案同判的"强主张",即"同案同判"是不可放弃的司法要求,是不可摆脱的法律义务,因此只有在证明"表面上相似的案件并不是真正同案"的基础法  相似文献   

3.
论“同案不同判”的产生与识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案不同判"即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裁判,造成司法不统一。这一现象具有法律形式、司法程序及组织、裁判主体等方面的形成原因。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关键在于对"同案"的识别和判断。这既要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又取材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形成判别的对象,继而进行差异性与相似性的权衡。若为"同案",则须适用同一法律规则,从而在该法律问题点上形成"同判";若为"不同案",则无须同判。  相似文献   

4.
情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制相对欠发达、法治传统相对薄弱、民众法律信仰相对稀缺的社会里,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常发生。民众对一些简单适用法律所作出的司法裁判表现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执行,司法权威的树立以及法律普遍服从性的贯彻受到严重挑战。本文通过对情理法的中国传统分析入手,从司法评判标准的选择角度出发,论述情理法在中国适用的价值与限制尺度,探寻了法理与情理的和谐统一,走出司法的尴尬。  相似文献   

5.
迟日大 《河北法学》2011,29(3):31-41
法律适用统一,既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成为司法不能够承受之重,使得法律适用统一受到严峻挑战。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对象,并被列入"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从分析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社会价值入手,着重就阻碍案例指导前行的理论误区进行正本清源,在此基础上对建立我国独具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提出建设性构想,包括分别建立全国统一和省级地方案例指导制度,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适用效力等。  相似文献   

6.
以"注情重理"为重要特征的传统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并直接影响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为实现裁判实质正义,要求法官在裁判理念上,树立个案公正的价值取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诉讼程序上,加强审判程序公正公开,促进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在裁判方法上,加强自由裁量适用,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相统一。  相似文献   

7.
《法律科学》2015,33(1)
“同案同判”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强烈诉求,它产生于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具体化所造成的判决差异之语境,成为法官在裁判实践中需要面对的一项可能要求.“同案同判”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内在于法律实践的平等价值和安定性价值;但是其与裁判正确性的要求未必相一致,因而作为一项司法要求它是初始性的,法官可基于更具优势的理由而摒弃既有判例.对“同案同判”的分析有益于深化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8.
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个案公正。在刑事司法中,面临的真正问题不是"同案同判",而是对案件作出区分。由于绝对的"同案"并不存在,即使存在也很难判定,因此,差异化的判决不仅无可避免,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形式化的"同案同判"相比,合理的差异化判决更有利于个案公正的实现。当然,在差异化判决中,刑罚均衡仍然存在,它和欠缺均衡性的"同案异判"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差异化判决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需要通过具体的判决理由进行证明,它只能存在于法律所提供的裁量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9.
法官以法律为业,以实现正义为己任。法官是社会冲突的最终裁判者,是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的灵魂,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只有公正的司法才可以定争止纷,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提升法官作为裁判者的社会权威。  相似文献   

10.
同案不同判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对不同类型的同案不同判进行分类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对其进行研究,本文从主体的角度对同案不同判大致进行了三个分类,即相同或相似案件在同一法官处未得到相同或相似的结果、相同或相似案件在同一法院未得到相同或相似的结果以及相同或相似案件在不同省市的法院未得到相同或相似的结果.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拟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认定的冲突性这两个方面对其原因进行剖析,其中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是绝大多数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而如果说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那么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认定的冲突性则侧重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最后,从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多手段查清关联案件详情这二个方面对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1.
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对完善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司法通过作用于法律体系的微观向度、调适过程、法与社会联系的建立、成文法固有缺陷的克服来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具体方式包括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审查、司法建议、参与和配合立法、送请有权机关审查和裁决、提出法律案等。对于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相似文献   

12.
维护社会正义是舆论、媒体与司法实践的共同目标。从系统论看,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司法案件舆论引导是三者互动的一种常见状态。在司法案件舆论引导中,供给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促进三者的良性互动。本文以极具代表性的昆山案为例展开案例研究,发现新闻媒体通过法学专家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司法机关自媒体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促进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案件舆论引导效果。社会正义的维护并非仅靠法治实现,司法与舆论、媒体的互动能够更好地落实法治的正义精神。  相似文献   

13.
梁迎修 《河北法学》2008,26(2):73-77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的司法哲学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信奉司法能动主义的法官倾向于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需求,而司法消极主义则将自己定位为立法者的代理人,反对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中,基于社会转型的现实,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变迁,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4.
公报案例向指导性案例的程序性迈进是司法转型中国语境的微观镜像,也是社会转型期司法职业共同体为解决司法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紧张关系而作出的制度性回应。指导性案例生成的技术路径应是法律发现,而非法官造法,对其进行理性运作应遵循开放性进路,包括对案件开放、对方法开放和对社会开放。在指导性案例生成的程序性要件中,审判委员会作为决策机制的枢纽,是指导性真正走向权威性的组织保障,也是其主体自觉获得集体智慧的法治信任前提。  相似文献   

15.
接近正义寻求和谐: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哲学之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例指导制度是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也不同于普通法系中判例法的一项新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接近正义、寻求和谐的制度创新。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能够解决因制定法自身缺陷与不足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确保司法平等,实现形式正义。另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结构的合理化,即实现硬性约束和软性约束的有机结合,进而形成对社会生活有效回应的弹性法律调整机制。  相似文献   

16.
江国华 《法学研究》2014,36(1):56-73
对应于两次历史性社会转型以及第二次转型的三个发展阶段,当代中国的司法价值观发生了四次历史性变迁,即从为阶级斗争冲锋陷阵的政治司法价值观转变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经济司法价值观,而后再演变为为社会稳定排忧解难的社会司法价值观,并走向为法治文明注译导航的衡平司法价值观。鉴于前三种司法价值观本质上都是法律工具主义的产物,是人治的变种,故有必要对其做历史性反思。唯此,型塑以"公正、廉洁、为民"为基本内核的多元衡平司法价值观方为可能。  相似文献   

17.
经过长期的法学理论阐发与司法实践尝试和检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指引和规范文义解释司法运用的操作技术规则,主要包括语法规则、语义学规则、概括性法律用语规则.通过运用一系列以明晰的规则表达的文义解释操作技术,法律文本的意义模糊问题得以消解,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质量,维护司法正义.文义解释规则化操作表征着,实体正义恰以形式正义为前提条件而获保障.  相似文献   

18.
季晨溦 《北方法学》2017,11(3):150-160
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受理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用时的民意、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建构了司法的整合权威,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司法确定力依赖于裁判的执行权威,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文化意识和国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威能量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强的保障。  相似文献   

19.
当ADR裹挟着"和解文化"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的司法系统均遭到巨大冲击,正式性司法一头独大的局面被改写。随着国家干预纠纷的手段由暴力强制转向和平协商,司法职能亦由裁判走向和解。无论基于结构性原因抑或传统及意识形态,ADR及其和解理念已经进入各国的司法领域,导致审判的衰落与和解的增长以及法官角色的更新与法院性质的嬗变。和解在司法领域的兴起虽具有政治、社会及法律职业等方面的正当性,但司法裁判的价值仍旧不容忽视。可以说,司法职能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正式性司法与非正式性司法相互渗透的历史发展中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系统正在从单纯的公力救济领域变成公私合作的场合。  相似文献   

20.
魏胜强 《法律科学》2011,(3):182-192
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判例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这些制度有诸多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矫正我国的近似判例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我国个案审判和判决书的质量,树立法官的威望。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使判例制度与法律方法相结合,使判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审案的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例的判例制度,这是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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