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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7 毫秒
1.
鉴于银行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对银行经营行为在适用商业判断规则时应与一般公司区别对待,严格适用并提高注意标准,这是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的内容。银行监管部门规章所规定的银行经营规则和要求,是银行董事勤勉义务的组成部分,也是对银行董事经营行为严格适用商业判断的客观标准;银行董事的注意标准是合理的谨慎的银行家所应尽到的注意,而非一般谨慎之人的注意。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银行监管部门规章所规定的银行董事经营职责要求纳入其应承担的勤勉责任的范围,同时缺乏对董事注意标准的一般规定和对银行董事注意标准的特别规定,不利于在实践中对银行经营进行商业判断。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等立法中规定银行董事对违反银行监管部门规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为银行董事设定注意标准的底线。  相似文献   

2.
从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看银行董事的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规范化的董事责任的内容和标准是以控制经营者行为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银行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需要强化银行董事责任,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银行董事应对银行及其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等银行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银行董事的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与一般公司董事相同的私法上的信义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对象更广泛;二是公法上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管制责任。两类责任体现了目前关于解决银行公司治理特殊问题的两种路径建议,对于银行公司的治理具有各自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并可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3.
史生丽  李哲 《法学杂志》2008,(1):146-148
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中,银行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是重要的债权人.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一方面有益于改进公司治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本文探究了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银行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阐述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4.
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中,银行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是重要的债权人。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一方面有益于改进公司治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本文探究了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银行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阐述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5.
自助银行是银行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属于银行经营场所。银行对进入其中的消费者负有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违约为由提起合同之诉进行维权。诉讼中,银行对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正> 一、中央银行的建立和中央银行立法在现代金融事业方面中央银行占有显赫地位。中央银行是代表政府管理金融事业的机构,是全国唯一的发行银行,是国家银行,是银行的银行。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类银行最先出现于资本主义国家。世界上第一家中央银行是瑞典国家银行,它创办于一六五六年,以私  相似文献   

7.
正金融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安全防范行业发展的重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银行、自助银行的分布越来越广,针对银行机构的刑事、治安案件逐步上升。外部犯罪多样化,内部作案、内外联合作案常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从公安机关到银行经营者乃至普通银行客户,都对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制止犯罪的威慑手段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根据银行安保工作的场所不同,主要分为银行营业网点的智能安全防范、银行业务库的智能安全防范、  相似文献   

8.
正智慧银行是传统银行、网络银行的高级阶段,是银行在当前智能化趋势的背景下,以客户为中心,重新审视银行和客户的实际需求,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现银行服务方式与业务模式的再造和升级。智慧银行相对传统银行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智能化的无感体验和数据分析。与传统银行安防监控方式采用的人工安保巡查不同,智慧银行通过一系列的智能化设备,在用户毫无察觉的情况下感  相似文献   

9.
邢满释放犯担任银行董事长 与陕西省洛南、丹凤、商南三县接壤的卢氏县,是河南省三门峡市下辖的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河南省“三山一滩”扶贫工作重点县.在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进驻卢氏之前,农村市场主要的金融机构是农村信用社.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无疑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 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由三门峡银行发起设立.三门峡银行前身是三门峡市商业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2012年1月12日更名为三门峡银行.2014年12月26日,三门峡银行重组合并为中原银行.这是一家总部位于郑州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中原银行旗下拥有9家村镇银行.  相似文献   

10.
强制性自救债是问题银行所持有、在强制核销股权仍不能弥补其损失时被处置当局强制核销和转为股权的债务工具,其目的是实现银行自救,从而避免或减少使用纳税人的钱救助银行。为及时弥补银行损失,尽快使银行或者其关键部分能够继续经营,自救债应尽可能在银行尚未达到破产标准前启动。为了增加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自救债的范围应包括存款在内的债务工具,除非有法定的例外,如存款保险限额内的存款、担保债务等。自救债是强制核销尚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银行股东的股权和债权人的债权,有侵犯私权之嫌疑,所以必须辅之以事前和事后的司法救济。自救债的有效实施,尚需证券法、公司法等的配套修改以及与域外法律的协调。  相似文献   

11.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这种凭证实际上是开证银行的一种书面担保,即担保信用证的特定受益人(出口商)一旦履行了信用证内规定的义务后,就可获得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给付的金额。在信用证内,开证银行授权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出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或其他付款请求,并按规定随附货运单据,按期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  相似文献   

12.
《北京晚报》2月23日报道,一起因银行出纳员工作差错而引发的7万元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2月20日由上海市某区法院做出原告败诉的一审判决,其定案依据是作为被告方的银行提供的银行监控录像资料。 原告张某向法院诉称,2001年4月11日,他在上海某银行开立了实名制存折,存入人民币7万元,但6月5日到银行取款却遭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支付存款本金7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被告银行方则  相似文献   

13.
银行资信证明,是指非现金结算的商品交易中,银行和信用社为在自己的行社开户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出具的有支付能力的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失实,是指银行所证明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在这种情形下,一旦有人持银行的不实资信证明进入非现金结算的期货交易,就会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目前,对银行资信证明失实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尚未引起重视.实践中有关部门多以种种理由不受理此种经济纠纷,以致当事人告状无门.有鉴于此,笔者试对这个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  相似文献   

14.
银行保函在合同交易中能够起到担保债权人债权安全、分散债权人风险、促进交易实现的作用,但银行保函形式与实质内容的审查至关重要。从债权人角度审查银行保函,一份有效的银行保函应当具备完整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要件,银行保函应是由银行向受益人做出的愿意承担独立的、无条件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这样才能产生担保的法律后果,才能起到债权人追求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效果。  相似文献   

15.
村镇银行的多重视角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史二彪 《法制与社会》2011,(5):105+123-105,123
自从2007年1月22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后,已经有100多家村镇银行诞生,村镇银行的出现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村镇银行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本文从权利视角、信息视角、利益视角和国际视角对其合理性进行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16.
刘兴成 《法人》2014,(8):70-71
正要把银行理财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为银行理财找到法治出路,除了用防火墙隔离银行理财业务与银行其他业务外,需要商业银行切实做到对广大客户投资银行理财负责2014年7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理财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其理财业务。银监会给出的时间表是,各银行于2014年7月底  相似文献   

17.
我国目前对政策性银行还没有制定专门法律,现行行政法规也鲜有对其作出规定,对政策性银行的规定多散见于一些决定、命令、规章等文件之中。立法层次低、体系混乱,制度构建存在缺失,立法明显滞后,制度设计粗糙、内容不够科学合理是当前政策性银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为我们完善政策性银行立法提供了宝贵契机,体现在:通过立法进行改革是“十一五”规划有关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基本精神,规划的整体实施将为立法提供实践平台和检验标准,“十一五”期间进行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我们在“十一五”期间,应将政策性银行立法纳入立法规划,并着力构建科学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体系,立法应合理贯彻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兼顾规定性与灵活性,兼顾现实性和前瞻性,我们还应“量身定做”,打造科学的政策性银行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18.
信用证的修改问题似乎一度是个边缘性的问题。虽然人们已经注意到信用证修改会给实践带来许多纠纷,但很少有人将这个问题作更深一步的探讨。其实,信用证的修改会涉及到很多信用证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请看如下案例:某外国银行B为开证行,中国某家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A为通知行。按照惯例,信用证到达A银行后,A银行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整理收齐单证后,A银行帮助初步审单以减少不符点,然后把这些单据寄给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审单后再付款。在单据流通过程中,信用证上出现了B银行附增的罚金条款,“如果出口方的单据和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开证行有…  相似文献   

19.
资本充足率:一个被神化了的银行法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监管机构或银行自己确定的银行用于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所需要的最低资本要求。现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导下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无法真正有效实现以保障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维护银行的稳健安全运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价值。只有正确理解资本充足率的功能,树立起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金融监管理念,建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二元监管模式,以资产不经风险加权的杠杆比率作为最低监管要求的同时允许银行运用内部模型决定与自己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经济资本,才能保障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并维护银行的稳健安全运行。  相似文献   

20.
贷款业务是银行最主要的业务,也是银行经营风险最集中处。目前迅速发展的抵押贷款,不仅增强了银行资本的抗风险能力,也是解决目前企业拖欠银行巨额贷款问题的良方,它强化了企业的风险意识,有利于改变投资规模软约束局面,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它的顺利发展,是银行转制的关键之一,而发展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则是从法律上保证这项金融业务顺利开展、对市场行为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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