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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间已经较长,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消费者”概念不清,行政保护制度与措施的不足,诉讼程序上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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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是事实,普通老百姓最为关心的将是自身权益的保护。客观上消费者面对的可供选择的对象范围扩大,老百姓将成为入世最大的受益者。在我国现行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依法有效的维护国内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势在必行。需明确“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问题我国《消法》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界定不明确。仅仅以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在附则中将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视为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将购买用于单位成员集体消费的日用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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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地消协和消费者诟病的“谢绝自带酒水”等餐饮业潜规则,可能在武汉“合法化”。昨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人餐厅享用”。(4月22日《长江日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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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饭店就餐停车,餐后汽车丢失,其中的责任认定应该如何呢-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两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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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饭店就餐停车,餐后汽车丢失,其中的责任认定应该如何呢?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两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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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名——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受《消法》保护,兼与有关论者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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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其中包括了以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中国1993年9月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10月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7年8月颁布《反垄断法》,加上《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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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专门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趋于完善,特别是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许多部法律,此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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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力度远远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说,这两部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确实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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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和《中庸》是《礼记》中的两篇。《大学》是孔子讲授“初学入德之门”的要籍 ,经孔子的学生曾参整理成书。《中庸》是“孔门传授心法之书” ,由孔子的孙子子思整理而成。不过 ,现存的《中庸》 ,已经经过秦代儒者的修改 ,大致写定于秦统一全国后不久。所以名篇方式已不同于《大学》 ,不是取正文开头的两个字为题 ,而是撮取文章的中心内容为题了。南宋朱熹把这两本书与《论语》、《孟子》编在一起 ,简称“四书” ,是研究儒学最重要的文献。其思想与《论语》、《孟子》、《荀子》多有联系 ,内容上不少来自《孟子》、《荀子》而有所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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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近日公布了《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强调《办法》的出台旨在鼓励和保护企业、商家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根据这一办法,协会将每周定期公布黄金饰品基准价。这一基准价将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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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女子王英败诉的法律适用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王英的丈夫因过量饮用被告富平春酒厂生产的“富平春”白酒,引发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致死。原告王英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其丈夫死亡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并要求被告生产的白酒应在标签上标注警示四内容:酒中所含的真实成分及其比例:酒致死量、中毒量,酒能使人上瘾,能引发多种疾病,酗酒基因可遗传;超量饮酒的危害;酒的正确饮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诉讼请求。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均以原告败诉告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理由是:被告富平春酒厂的酒标签符合国家制定的《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要求,原告要求标注的内容,国标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富平春酒厂的产品标示上不存在缺陷。可认定产品质量合格。因此,不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原告要求被告产品标识上必须标注有关内容的问题,应由工商及技监部门管理,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属该案审理范围。而原告王英则认为,1989年颁布的《饮料酒标签标准》已落后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和《产品质量法》第15条均规定了生产者有说明和警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是大法,《饮料酒标签标准》是行业规定,行业规定与法律不符,应服从法律。被告的酒标签虽然符合“国标”,但未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定标上警示内容,仍未尽到警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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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立法问题引起了广大媒体及民众的关注和讨论。近日,《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晚报》和《北京青年报》等新闻媒体,都刊登了有关“性贿赂”问题。的文章,对此展开了积极讨论,现将讨论的观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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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印象中,消费者维权似乎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合同法》保护的范畴,实际上,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调整。在2011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