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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云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法律解释中的想象性重构方法要求法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设想立法者若处在当下会如何回答法律问题。想象性重构解释方法来源于“制定法的衡平”理念,承认法律语言存在模糊性或者可能与当下语境并不契合,并主张司法者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推断立法者的意图。想象性重构可以在适用意图、语义意图和目的性意图三种不同的概括程度上展开,这就要求法官综合考虑相关理由以得出融贯的结论。然而,想象性重构毕竟是一种实质评价性的漏洞填补方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解释者必须注意立法意图的参照系和概括程度的选择、重建历史条件的难题和价值选择三个难题。唯有同时借助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法官才能够从想象性重构中获得妥当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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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156-165
立法者及其意图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发挥着以及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用法者在法律生成的过程中又是否扮演着以及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从法律的作者这一角度看,不仅仅立法者,用法者也实际上参与着法律的最终生成。因此,无论在法律实施还是法律生成的过程中,立法者与用法者实际上都是一种合作关系,也正是这种合作关系决定了他们都必得保持谦抑、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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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此文作者认为,法律的适用者可以比立法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成文法的意义世界是由其解释者创造性地阐发的。成文法律的意义是指解释者在理解适用法律过程中所生成的法律意蕴——一个可能的意义世界。但我国的许多法学理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仅注意观察和研究法律规则的完善,忽视了司法活动这一法律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仅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官等职业群体的活动也应是其组成部分。法治不仅是规则的统治,在一定意义上它是规则加法官的统治。全文重点分析了站在司法者立场上解释法律对法治理论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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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变迁为法理学提供了新的课题。豪埃克教授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为指导,提出一种沟通视角的法理学。他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基于沟通:立法者与国民间的沟通,法庭与诉讼当事人间的沟通,立法者与法官间的沟通等。这种沟通现在被认为是法律合法化的来源:法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是“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最终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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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方法要解决的一对基本矛盾就是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可以说是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与真实含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为探寻法律的真实含义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解释者分别不同情况与需要,使用了不同的解释方法。尽管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均以法律文本为出发点和归宿,但在从开始到结束的这一解释过程中,“文义解释法”始终是最基本、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之一。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文义解释法的内涵与基础进行分析,研究该方法自身的局限性以及所面临的挑战,以寻求完善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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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政治学理论认为,公众个体很难通过自身的行为来改变法律制度。而法律市场论则认为,公民不只是法律制度的被动适应者,通过在法律市场上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他们的个体行为可以对立法者产生激励作用,从而使立法者制定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来。法律市场的存在和制度竞争的现实提醒我们,在立法时必须要有国际化的视野和全球化制度竞争的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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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常态比较法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比较法的功能之一是通过与外国法和国际法的比较,更好地认识或改进本国立法。〔1〕在现代比较法学问世之前,对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甚至在比较的基础上移植外国法律,就已成为历史上各国立法者所使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移植不仅是比较法学研究中一个持久不衰又充满争议的学术问题,而且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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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桥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2)
引论大陆法系学说上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对立的观点。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立法者主观的历史意思;客观说则认为其目的在于发现寓存于法律、合于其理念之规范意旨。两者的分歧,体现了对司法者职能的不同认识和价值观上的冲突:司法者是应恪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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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间的关系,是哲学上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内容决定形式,但是形式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动地作用于内容,影响、制约着内容的发展变化。这一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立法者不仅要关注法律的实体内容是否符合现代法治所信奉的公平正义观念,而且还应当以合理的形式去表述法律,实现法律价值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完美结合。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而言,立法者对法律的形式合理性问题并未给予充分的重视,导致现行法律在表达形式上存在些许欠缺,进而影响了法律内容的准确表达,并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为此,笔者就以下几个较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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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各国的立法规定和作法并不相同 ,甚至是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变化。这种差异性均非出自立法者或者司法者的“自由擅断” ,而是受多重因素制约的 ,这些因素如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等。立法者总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作出认为符合国家与社会需要的选择。一、法律文化传统对非法证据效力深层次的制约霍姆斯法官说 :法律是一面魔镜。从这面镜子里 ,我们不仅能看到我们自己的生活 ,而且能看到我们的前人生活。对法律的理性研究 ,在很大程度上 ,是对历史的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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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中法律推理的意义 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判断)推导出未知的事实(判断)的活动。在制定法即成文法为主的国家里,制定法是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基本前提,但法律本身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特征。法律条文主要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法律的不确定性主要来源法律概念的相对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形成依靠的是立法者的抽象思维,立法者依靠科学的抽象思维固然能够制定出相对符合实际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使它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另一方面,法律概念在反映客观事物时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法律概念的相对不确定性。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只能在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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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漏洞补充是一个法律方法论问题,但在现代法律方法论与法律本体论不断融合的背景下,在法律本体论上的不同立场,直接决定了法律方法上的不同操作。法律漏洞的概念、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漏洞补充的根据即是决定着漏洞补充理论如何展开的三个基本问题。法律漏洞乃是指因人类理性之局限,立法者无奈或故意造成的法律文本的意义不能与法学主流价值观念或民众期待完全契合而导致的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裂隙。法律意识形态的多元化、立法权对司法权的不信任、法官类型思维能力的欠缺构成了法律漏洞产生的基本原因。法学理论以及民众期待则是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的实质性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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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语言游戏与权力分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既然法律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一种手段,那么表达法律的语言就足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立法者通过语言,确立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原则,而语言所表征的分配方式本身,证明着规范的正当性。但是,立法者通过语言对社会权力所做的分配不可能终局性地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向后延伸到司法过程中。司法者通过对个案中具体权利的决断与平衡,将立法者对社会权力所做的初次分配现实化、具体化、个别化。所以说,法之正义是由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缔造的,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那里,语言本身都是一种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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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不同利益诉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何方利益成为关键问题。利益位阶是指各种民事利益的顺位排列。通过利益位阶解决冲突,实际上是要解决权益保护的先后顺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利益位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一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不过在许多情况下,立法者对于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选择并不明确,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位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利益的排序:第一,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的联系程度。第二,与人格尊严的联系程度。第三,与社会全体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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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备法律理论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完备是立法者追求的目标,由于受制于各种因素,法律通常是不完备.因此,需要在立法者和执法者之间分配权力,并赋予执法者(监管者)更多的权力.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证券法律不完善,监管存在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对认识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和监管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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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关于如何完善婚姻家庭关系实体方面的法律规定受到了立法者足够的重 视,但对于现行婚姻法婚姻家庭关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完善—即如何建立一个合理且有效的程序调控机制—尚未引起学者和立法者充分的反思与深入的探讨。本文拟从公证与登记这两种程序调控机制的不同特点出发,浅谈一下引入公证调整机制的必要性,以期对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