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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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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事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的债法的重要原则。其含义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情事变更原则就合同的变更部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公裁。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制现状,合同法并没有采纳情事变更原则,但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将其收入。  相似文献   

2.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我国合同法未按学者建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备受指责。  相似文献   

3.
张淑君 《求索》2011,(5):163-165
未生效的抵押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直接影响到对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未登记的抵押合同纠纷的处理。本文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入手,结合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认为上述抵押合同虽尚未生效,但依法成立即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登记请求权;抵押人拒不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建立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之权益及维护抵押登记制度本身,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一些诚实信用观念较差的企业和个人,常常假借合同进行欺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比比皆是。为此,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中把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此,笔者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运用作些探讨。——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相似文献   

5.
赵晓光 《前沿》2007,(9):164-167
合同是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是有层次的,完整的合同法律约束力包括一般法律约束力和特别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具有一般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具有完整的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6.
郭连恒 《前沿》2005,(7):170-171
当事人在我国合同终止后负有后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期内依法负有的诚实信用特别是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保护、保管、照顾和竞业禁止,产生的原理仍然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期间是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段合理时期内。后合同义务要根据合同的交易习惯而确定,本质上应当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却大都表现为约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只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7.
合同附随义务的诞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是传统合同义务发生了扩张的结果。《合同法》不仅保护合同本身,更注重对合同关系发展的整个过程的调整,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出了更为周全细致的要求,在辅助给付利益实现之际又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提供了保障,以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9.
私营企业转让合同,即私营企业买卖合同,即出让方(私营企业)与受让方约定由出让方将企业整体产权交付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一定价款的协议。其主要特征为:标的的特殊性;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关联性。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效力及违约的处理方式应严格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约定,以维护企业转让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10.
裴慧敏 《前沿》2005,(4):123-124
预约是当事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预约的理论基础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预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充分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应当在合同效力一章中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之立法宗旨,规定第三人享有给付受领权、给付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受领给付的义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只能在第三人未明确作出接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之前变更合同以及可以在合同谈判时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内容。立法体例上采用潘德克顿式,以便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相似文献   

12.
罗阳 《新疆人大》2011,(12):33-34
诚信原则是合同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精神之一。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坚持和强调诚信原则,对保证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交易双方个人的道德需求,也反映了市场  相似文献   

13.
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有告知、保护、协力、保密及诈欺禁止等。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为了防范合同欺诈,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交易安全的新制度。现将其中的几项主要制度介绍如下: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  相似文献   

15.
正"乘客丢失火车票被要求补全票"的新闻之所以被舆论热议,是火车票实名制背景下,弱势一方的乘客向强势一方的铁路公司挑战而引发的舆论围观,但情感不能代替制度理性。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显然,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手持火车票的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订立了客运合同,但客运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已经生效。  相似文献   

16.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首次在我国立法上规定了较为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相似文献   

17.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切实贯彻和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合同自愿的原则,注意借鉴国外合同立法的成功经验,对违约责任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有关修改主要反映在下述四方面:一、将过错责任更改为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是违约的两个归责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约应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约后以违约结果是否由违约者的行为所造成作为依据来确定责任及责任的范围,而不考虑违约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  相似文献   

18.
房屋多重买卖中买受人均未登记亦未占有情形下,买受人均请求强制履行合同的,如何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存在由出让人自愿选择履行对象和强制履行生效在先房屋买卖合同两种观点。比较而言,强制履行生效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能够抑制恣意违约现象的发生,且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应为司法实践所采纳。强制履行判决仅发生债权上法律效力,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如果出让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对房屋移转占有的执行和对协助过户行为的执行,使买受人取得对房屋的直接支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19.
杨贝 《理论月刊》2010,(5):117-119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立法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民事诉讼调解的本质和立法实际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指导民事诉讼调解的立法、指导法官和当事人的诉讼调解活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诉讼调解更能实现调解的实质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仅在个别地方进行了笼统而抽象的规定,无操作性可言。随着经济转型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一些人也热衷于法律工具论,使得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甚为严重,既增加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累,又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带来严重影响。我国《民法通则》早已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业已达成共识,但对如何确立及具体适用的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本文拟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人民法院的法官和诉讼参加人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两个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进行探讨,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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