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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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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阶段行政诉讼存在裁定比例偏高、实体判决比例偏低、实质解决纠纷不足等问题,而混淆程序开始要件与实体判决要件,将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等事项前移至起诉阶段严格审查,抬高起诉门槛,是形成上述问题的一大病灶。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实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应当重新审视行政诉判关系,确立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审理理念,在审理体系上独立诉讼要件审查,在审查方式上汲取主、客观诉讼结构的各自优势,既体现诉与判相对应,又及时对起诉事由、诉讼请求加以规范、引导与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2.
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实为"准立案登记制",由于这一制度本身立法条文含义的不甚明晰,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初期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数量猛增的阶段过后,今后实践中仍有滑向原"立案审查制"的危险。新司法解释虽然强调了法定的立案条件,明确了个别起诉条件的内涵,增加了立案后的实体判决要件审查与裁定制度,但仍有一些不足。为了更好地实施立案登记制,防止行政诉讼"立案难"现象的再次出现,有权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立案条件,明确对起诉条件的立案判断标准,细化起诉人投诉、越级起诉及司法内部处分制度,条件成就的时候将实体判决要件审查与裁定制度上升为立法。  相似文献   

3.
论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裁判请求权是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裁判请求权的实现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的水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上的起诉受理制度尚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的实现,应当进行改革与完善.改革的思路是:取消现行的受理制度,将负责审查起诉的立案机构改为民事案件登记性质的机构,将起诉条件改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式,将现行的起诉条件改为诉讼要件,等等.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0,(4):83-97
借助要件事实理论、要件分析方法,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要件分析,对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公益诉讼的要件包括诉前检察建议要件、起诉要件、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请求成立要件,要件分析主要是解释要件含义、梳理并分配要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以私益保护和救济为主导的制度设计框架下,解释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件应当考虑公益侵害及公益保护的特殊性。要件事实理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有着新的启迪。  相似文献   

5.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受理条件与立案标准的主要缺陷在于,未将起诉要件与诉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区别,甚至将原告为获取胜诉在诉讼终结前所必须具备的诉讼实质要件作为起诉要件来看待。为此,本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了相关思路,认为对原告起诉的审查,主要是对起诉要件的审查,也就是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能否作为审理对象进行审查,凡符合起诉要件的即应形成诉讼系属,导致诉讼程序的开启。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混合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甚至本案有理要件,这种规范缺陷因忽略了诉的评价位阶规律,导致适用效果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相左。对此,运用诉讼法和实体法二元观界分起诉条件并进行适度审查,建构起诉条件教义学促进概括性要件的认定,并在今后依据诉讼类型对特别判决要件进行类型化审查,将是实现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适用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受案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行政诉讼受案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制度,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建立登记立案制度,重视对起诉证据的适度把握,完善起诉的程序保障机制,强化法官在立案阶段的阐明义务。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有关执行要件事实的规范主要是从法院审查的视角出发,易引起立案审查、执行审查、实体审理的模糊与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时很难贯彻“实体—程序”的二元区分标准。民事执行的审查模式存在职权主义取证范围过度扩张的问题,有必要从当事人证明的外部视角为要件事实的快速查明提供事实信息与证据线索,遏制职权调查的扩张趋势并推进程序层面的审执分离。执行当事人、实体请求权、执行依据的实体审查程序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应证事实、证明程序和证据方法,实体审理应在言辞辩论而非询问听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审理;执行受理要件的程序性审查有必要提高立案庭不予受理裁定的标准,执行裁决要件的审查程序应明确适用范围且区分申请与异议。执行要件事实的审查体系在审查标准、救济竞合、统一裁决方面的规范化与证明机制在权利、程序、内容方面的充实化,将有利于实现以执行法官为核心的分权改革机制和以执行救济制度为重点的体系化制度格局。  相似文献   

9.
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在我国现行民法框架下,仍应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若原告起诉后获得生效胜诉判决,诉讼时效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或判决生效)时重新起算,且不因申请执行而中断;若原告起诉后未获实体判决,只要起诉行为构成诉讼外请求,亦可使诉讼时效中断。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程序事项包括诉的提起适法、诉适法两类要素,分别对应起诉受理、诉讼审理两个阶段。立案登记制改革从形式内容和程序细节等方面进行了尽可能的技术优化,但未改变我国民事立案基本秩序。以诉讼要件理论为指导,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进行二阶化改造,在现阶段仍存一定障碍。受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各诉讼要件审查顺序理论的启发,以职权、公益、抽象、简单为标准,将法院主管等少数诉讼要件保留在起诉受理阶段,当事人适格等其他诉讼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并设置不同的裁判制度予以程序保障,渐进式推进立案登记制中国化改革。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未明确将破产原因等破产实体要件作为当事人争议和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其设定正式的审理程序。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是把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放在破产受理这一程序中进行审查的,这样做虽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程序启动及案件受理效力等方面有关程序正当性的怀疑,但毕竟受理程序并非正式的审理程序,其程序空间较为狭小,难以承受审理破产实体要件的沉重任务。从增加整个破产程序运行的正当性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出发,新《破产法》有必要为破产实体要件设立较为正式的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12.
严仁群 《法学研究》2011,(1):111-125
为诉权附加要件会导致其名不副实、无意义并隐含悖论。这是附条件诉权说的重大、致命缺陷。在程序伊始,法院面对的是“无知之幕”。要正当地走出这种状态,要给权利人以救济,就必须接受所有原告的起诉,对所有程序和实体事项的审理都应当在程序内进行。所以,不附要件的抽象诉权说有其深刻的内在合理性。作为修正型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能够应对针对抽象诉权说的所有批评,且有更多实益。基于抽象的诉权说,诉权与诉讼要件、裁判请求权等的关系能够厘清。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列举出八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但是这八项行为实际上分别属于三类不同的诉讼制度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起诉条件对案件的筛选、过滤作用,还传递出了司法保守主义的信号。为此,应当再造行政诉讼理念与空间,确立可审查假定原则以消减否定性列举的生存空间,设置实体判决要件以实现受案范围的制度归位,构建复合型审查程序以优化审判流程,从而使受案范围回归其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14.
一、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现行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规定为两类,即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即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即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起诉”。可以不起诉又分为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  相似文献   

15.
"规制虚假诉讼"被普遍认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对此并无反映,实践中"虚假诉讼"也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考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六项法定构成要件中,三项程序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较为简单,原告的起诉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法院多数会在实体审理前予以驳回。原告主体适格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呈现程序要件的特征,另一方面又有显著的实体要件特征。此外,通过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原裁判错误"这一要件的运行有复杂化倾向。为适度简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法院应以原告的权利依据为中心,综合审理、判断"原告主体适格"、"权益受损"和"原裁判错误"这三项实体要件。同时,为规范该类诉讼的程序运行,增强审理的条理性,减少裁判的随意性,法院应重视构成要件与程序阶段、裁判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合理安排各个要件的审理(查)顺序。  相似文献   

16.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特别是对其中“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三个认识误区:一是把检察机关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一概当作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应当适用“一般应当采纳”规定的案件;二是把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法定五种除外情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规定理解为“应当采纳”;三是把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当作“适用法律错误”,甚至提出抗诉。以上观点存在明显错误。首先,检察机关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并不能一概成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适用“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案件。起诉的案件一旦存在法定五种除外情形,便不可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再涉及适用“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与否的问题。其次,即使是不存在法定五种除外情形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不采纳量刑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后,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属于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范畴,即使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确属不当,也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当以“量刑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17.
刘晓华 《山东审判》2006,22(3):41-43
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联系与区别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否定。(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联系1.二者均是对当事人诉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否定,均是由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否定权利主张方的要求,使其主张得不到满足或实现。2.二者均是在法院…  相似文献   

18.
李烨 《法制与社会》2013,(19):106-107,115
存疑不起诉制度是中国不起诉制度的一种,其与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本文共4章:第一章概述了我国的存疑不起诉制度。第二章则介绍了存疑不起诉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第三章是详细阐述了存疑不起诉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第四章则是本文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提出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9.
民事审判中 ,就应当驳回的案件 ,是以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 ,须分析起诉条件和证据性质 ,界定其为程序抑或实体范畴 ,以免机械判断带来不良后果。  相似文献   

20.
有序与效率:日本民事诉讼“计划审理制度”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各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共同目标。根据《司法制度改革最终报告》的建议,2003年7月改正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新设了计划审理制度。这一制度强调诉讼审理应当有计划地推进,在大致确定判决宣告时间的基础上,对诉讼各个阶段的进程作出合理的安排。作为该制度运作的前提整备,2003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改正)还扩充了提诉前的证据收集程序,导入了提诉预告通知制度;此外,为进一步强化具有专门化特点案件的审理,创设了专门委员制度。上述制度的设立,保证了计划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计划审理制度除了具有实现诉讼审理的妥当与迅速化的本来机能之外,还有助于实现程序的“可视性”与“透明性”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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