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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4):45-49
如何对特殊的刑事责任主体——孕妇进行死刑的适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如利用非正常手段怀孕以规避死刑的适用,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中的"审判时"作出扩大解释而产生的不公正的现象以及其它一些司法实践问题等。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虽有较多规定,但仍值得商榷,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反思和探讨,以为我国今后的立法工作及实践运用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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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的路径有两条:一是通过刑法立法来限制、减少设置死刑之犯罪;二是本着“慎用死刑”的原则,通过设立完善的刑事司法程序限制死刑。在死刑依旧客观存在并将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刑罚体系之中的情况下,加强死刑的程序控制具有现实意义。目前在我国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法庭审理活动“重定罪、轻量刑”,这不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研究如何通过完善量刑程序来限制死刑的适用就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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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的履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后来的补充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决定,已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给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文章回顾了唐朝的“五复奏” 和重温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慎杀”的论述,分析了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个方案:一是把死刑复核权重新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二是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巡回复核庭专门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三是如果修改立法时,觉得以上两个方案暂时还难以办到,继续允许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行死刑复核权,但必须规定复核程序,加强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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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包括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其死刑的限制适用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与刑法的公正原则相一致并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主张。同样的将聋哑人、盲人和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也需要纳入限制使用死刑的对象,因为他们也符合上述刑法的价值要求,这同时也与国际立法趋势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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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死刑关涉至高无上的生命权,为死刑审判设置有别于普通案件的特殊程序便具备了正当化根据。死刑一审应当构建特殊的审判组织,适用特殊的评议标准、特殊的量刑程序和特殊的证明标准,以保障死刑审判质量和控制死刑适用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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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总则的内容做出了改动,并且废除了十三个罪名的死刑,其积极意义被刑法学界所普遍认同。然而,在学界,有关附加刑及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老年人从宽条款的适用尚存争议,死缓的减刑以及是否应当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也是见仁见智。本文结合立法精神,就上述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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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机力机关对司法案件的监督立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检察、审判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 ,但由于对几个重要问题的界定分歧意见较大而暂时无法出台。研究探讨这些问题 ,对司法案件监督立法的尽快出台不无裨益。一、纳入权力机关监督的司法案件范围的界定权力机关对司法案件的监督 ,应当选择什么样的范围 ,目前争议很大。不少学者和参与立法的同志将权力机关对司法案件的监督称之为“个案监督”,由此认为个案顾名思义就是个别案件 ,进而主张在立法上将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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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观是中国儒家的重要思想,对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有重大影响。慎刑观对中国古代死刑审判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皇帝对死刑审判最后的核准权、死刑审判复核与复审程序、死刑会审、死刑复奏程序等方面。这对当今死刑制度的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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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琨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97-99
随着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呼声不断高涨,死刑的程序控制也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关注。在上诉程序中规定强制上诉制度,确保死刑案件得以公正地审判,对死刑的限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不同方面论证构建强制上诉制度的必要性,对比研究国内外关于强制上诉制度的立法例,提出在我国构建强制上诉制度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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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制度,就立法而言,在我国有着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是立法上这种原则化的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不具备完整性,也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实行公开审判而未实行公开审判应当承担的法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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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权限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第35条又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再次明确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和当事人处分的原则。据此,二审程序审查一审裁判的范围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似乎已明确肯定。但笔者以为,下述问题仍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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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审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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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赵某已经怀了5个月的身孕,是从农村刚刚来到城市。由于丈夫的工作丢了,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这时有人提议让她去偷窃,说她是孕妇,这样一般派出所的民警不会管,即使抓住了,教育一下也就放了。赵某听从了朋友的建议,在城市的街边、商场进行小物件的偷盗,并且还叫来了同村怀孕的妇女。出于对怀孕妇女的特殊关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案例:分析: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只是说,对怀孕妇女不能采取逮捕(包括拘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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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犯罪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被害人多为妇女、儿童。这类犯罪的一个共同特征是精神损害巨大,而没有或者只有少量物质损失。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就物质损失要求赔偿,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本文围绕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及其赔偿问题展开论述,对目前刑事诉讼立法限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表示了不同意见,目的在于引起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对这类案件被害人权益的重视,进而完善立法,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尽早纳入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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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过多.死刑适用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更好的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发挥刑罚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应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将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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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希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1):8-12
控制死刑一直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也是我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必须履行的国家义务。通过对犯罪进行分层处理,把死刑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最严重犯罪”的层次内,通过立法规定明确“最严重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可以切实做到有效控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