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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审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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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鼓励废除死刑,但不强制废除死刑,适用死刑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我国死刑案件的审理,需要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及传闻规则、提高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补强证据规则,来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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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过多.死刑适用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更好的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发挥刑罚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应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将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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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实现了美国死刑量刑程序的现代化。与普通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相比,美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具有分离的程序模式、细化的法律标准和规则以及对被告人特殊的权利保障机制,以此来协调死刑案件量刑的统一性与个别化冲突,实现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对美国现代死刑量刑程序的考察,将为中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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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讨论死刑的限制适用更具有现实意义。可以在立法上通过限制死刑适用的主体、提高适用标准、精简死刑罪名和增设死刑赦免制度等方式来从根本上限制死刑;在司法上采取充分运用死缓制度、完善死刑规定的司法解释和公布死刑统计数据来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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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的路径有两条:一是通过刑法立法来限制、减少设置死刑之犯罪;二是本着“慎用死刑”的原则,通过设立完善的刑事司法程序限制死刑。在死刑依旧客观存在并将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刑罚体系之中的情况下,加强死刑的程序控制具有现实意义。目前在我国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法庭审理活动“重定罪、轻量刑”,这不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研究如何通过完善量刑程序来限制死刑的适用就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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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上,死缓制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也被视作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创举。但着眼于进一步推进死刑限制适用,死缓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具体设置都还有改良的空间,应当将死缓定位为"死刑适用的主要方式"而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在此定位下,死缓将成为死刑执行的常态,而死刑立即执行则是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地位调换"来促成死缓定位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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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前的羁押阶段和审判案件阶段怀孕的妇女均不得“判处死刑”。但这一规定并不能排除对孕妇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并且可能导致出现违背立法精神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保护孕妇、新生儿及新生儿的母亲包括流产后的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指导下尽快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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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73-76
我国死刑量刑标准存在重客观、轻主观的情况,而且标准模糊不清,现行司法解释的完善往往重视犯罪的客观方面而忽视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区分死刑具体适用结果的重要依据。刑法对于死刑主观方面尤其是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规定不足造成了上述结果,应以对犯罪人个人情况的考量为路径完善我国死刑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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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理论上还是立法上法官都具有裁量死刑的自由空间,这是法律精英影响死刑适用的前提。法律精英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往往表现为通过学术观点和专家意见影响死刑的适用。应当在削减死刑的理念下合理发挥法律精英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在司法实践中媒体对死刑民意的影响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应该正确发挥媒体的导向来引导死刑民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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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是一个古老但历来颇受世人关注的活题。原因在于,死刑关系一个人的生死。死刑制度在世界和我国的发展和现状如何?我国死刑适用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那些?我国能不能废止死刑?如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全废除死刑,我国将如何完善其自身法律,以适应文明社会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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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年,贝卡里亚提出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与废止的主张后,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之争。本文在分析死刑废除论和死刑保留论的大基础上,论证死刑废止的正当性和必然性,并以生命权的角度从立法改革、司法限制、民意引导三个方面阐述逐步废除死刑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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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例外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特殊审判程序。是为了贯彻我国"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而设置的一项特有制度。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在保留死刑和将来废除死刑之间的一个过渡,将在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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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观是中国儒家的重要思想,对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有重大影响。慎刑观对中国古代死刑审判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皇帝对死刑审判最后的核准权、死刑审判复核与复审程序、死刑会审、死刑复奏程序等方面。这对当今死刑制度的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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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基于社会现实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死刑不具有震慑效果、错案不能挽回等弊端来打消国家和民众对死刑青睐的念头并不现实,这也是学者与民众在死刑存废观点上存在较大距离的主要原因。保留死刑并非意味着死刑适用的恣意和扩大,而应在坚持罪行极其严重标准、遵从证据认定规则、确保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谨慎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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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丽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4):5-11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死刑的存废日益成为与社会文明程度、人权发展水平等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我国立法中,死刑罪名繁多,死刑适用泛滥,死刑适用正当程序不健全等弊端并存于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在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而保留了死刑的前提下,对死刑适用中的人权保障的相关问韪应在在刑法规范和刑事诉讼法规范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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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淼鑫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66-69
严格限制死刑的理性刑法理论的勃兴和司法实务中雇凶杀人死刑适用的不均衡为雇凶杀人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提出设定了前提条件。确定雇凶杀人犯罪死刑的适用对象,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身份、动机及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分工等因素。德、日刑法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造意为首的相关规定和逃避处罚的可能性决定了在雇凶杀人犯罪中一般情况下应对雇主适用死刑。在受雇人是雇凶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及存在受雇人加重刑罚的其他情况时可例外地对受雇人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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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死刑制度的存在还有相当的必要性.严格限制、减少死刑适用,务实稳妥地逐步废除死刑,符合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刑罚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国情民意,符合人权保障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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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功能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立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1):25-29
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审判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能否被严格遵守,则直接关系到死刑案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死刑的准确适用和严格适用问题。而准确把握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又是科学设计并严格贯彻实施该程序的关键因素,从应然的角度看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具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益保护三个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