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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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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物权法>确立其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制度设计上较多地考虑了其身份性和福利性,实践中存在着农村宅基地浪费、闲置和隐性交易以及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自由流转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今后应加强立法,建设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强制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制度.关于该项权利的性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地上权.如果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界定为地上权,将不得不在该制度内部创设许多例外,这样就破坏了地上权制度本身的完整性.相较于地上权而言,宅基地使用权在立法目的、权利的构成等方面更接近于人役权,可以借鉴大陆法系上的人役权中的用益权理论.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法律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经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本质上是属于土地使用权,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不得抵押,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就基本上禁止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4.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我国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流转都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必须更新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立法理念、构建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支撑、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5.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为入口,其设计科学、合理、精确与否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实施效果有着直接影响。《物权法》却并未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作为一个典型的引致性规范,立法者为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新法的适用,预留了较大空间。我国立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改造与重构亦应当依照他物权取得的基本原理,从而完善我国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为建造自有房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占有、使用,以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带有成员性色彩的福利性的集体权利。物权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其规定过于简单,并且存在着多种不周延之处。我们应当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肯定有限制的流转,并规定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投入使用,以加快宅基地的利用,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8.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涵义的理解存在分歧。宅基地使用权的涵义,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法律性质等方面的要素。宅基地使用权的涵义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部分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对分配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得来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限制地处分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9.
农村宅基地产权流转应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相结合。农村宅基地产权流转合理配置问题是产权制度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属性的实质是农村住宅社会保障价值形态的转化。农村宅基地产权可流转制度的构建是农村社会经济现实发展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有限制流转的做法,并且严格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流转:这是由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和社会保障性决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已不合时宜,建议我国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体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中国本土“固有”特点,实现了对宅基地使用权从政策性调整向法律性调整的转变。但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尚存在一些体系局限。对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功能的立法回避导致了立法理论基础认识的不统一,并在实践环节引起争议。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准所有权,具有私权特性,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在《物权法》确立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双轨制条件下,鉴于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未进行全面登记之现实,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公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2.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体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  相似文献   

13.
永佃权系罗马法之用益物权,其充分保护了罗马时期的财产关系并扩大了其所有权权能。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已迟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故亟需加以改进;鉴于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罗马法永佃权存在天然的相似性,故充分借鉴该制度以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极具现实可行性,此举对最终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乃及农村城镇化均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本文绕开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及法律障碍,从其他的切入点分析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必要性,找出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的瓶颈制约,希望打破城乡建设用地流转的“双轨”运行模式,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价值。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中土地发展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亮点在于打破了政府的征地垄断权,农民集体可依法享有土地发展收益。这一新政策为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给予农民集体的土地发展收益更加稳固确定的保护,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中,立法者有必要将土地发展收益上升为农民集体的土地发展权。同时有必要将农地转用审批制度与土地发展权制度结合,以实现保护农地与合理分配土地发展收益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16.
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我国担保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现行立法是禁止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允许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都有可行性;并且对发展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功能的体现,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对指定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第73条第4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0条至第128条,对检察机关决定的指定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审查做了规定,但对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的指定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审查制度没有涉及,从保护人权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层面来说,我国的指定监视居住必要性审查机制在启动、审查范围等方面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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