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4.
出口信用保险本身具有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使保险法的一般原则在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时,无法完全"合身"。实践中,外贸代理的索赔颇具模糊性与争议性,此外,实践中保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不明晰。文章试图以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及可保利益原则为分析的出发点,针对保险法中可保利益原则对出口信用保险中外贸代理与保理情形的适用进行浅析,认为需要区分外贸公司是否以自己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而对应不同的保险利益持有情况与索赔权利;需要区分保理是否具有索赔权,而对应不同的保险利益持有情况。 相似文献
5.
6.
作为一种授权性规范,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不仅是一种形成权,而且是保险人的抗辩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既是保险人的权利,又是对保险人的权利限制。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投保方与保险方之间的"倾斜性"配置原则体现了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理念。在行使规则方面,我国保险立法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相对人、行使方式、行使期间上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7.
"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无损害亦无保险"。保险的基本含义是用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来分散参与保险的个体的可转嫁的危险。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修订、确立、执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相似文献
8.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新保险法对的保险利益规定有所变动,从而使得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我国采用"例举加同意"的立法模式,在具体适用中容易造成纠纷。新法肯定了雇主对雇员有保险利益却否定雇主的受益人资格亦不符合法理。 相似文献
9.
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疑义时,应作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这就是保险合同中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目前,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或司法判例大多都确立或采用此规则。我国保险立法吸收借鉴这一立法经验,在《保险法》第31条中作了规定。由于我国立法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疏,且对该解释规则与合同法其他解释原则的关系未予明确, 相似文献
10.
<正> 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相似文献
11.
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制度构造——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在给付性保险中有其适用的余地,但我国保险立法上的规定需作调整。一般的给付性保险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具体情形的方式应予以保留,被保险人的同意作为保险利益的例外推定条款。死亡给付性保险的规定应改造为实质上的保险利益加被保险人的同意双重要件。保险利益的存在主体,从抽象归属方面而言应属于受益人,而在具体归属方面则应区别一般的给付性保险和死亡给付性保险规定相应的具体情形。在给付性保险中,应当要求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皆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这一规定是否科学,实践中又是否有违保险利益原则的本意,对此笔者提出了某些缺陷和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马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5):115-127
保险利益原则虽有助于区分、限制赌博,防范道德风险,却也诱发了逆向道德风险,并有碍于保险制度风险移转功能的实现。在补偿保险中,由于法定保险利益并非区分赌博与保险的必要条件,加之损害填补原则可以替代实现道德风险的防范功能,故应废除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一般性给付保险,可以被保险人的同意替代保险利益原则,以体现和强化对人格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道德风险后果极其严重的死亡给付保险中,可通过被保险人同意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双重要件来限制道德风险,但保险利益主体应是受益人。 相似文献
14.
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是一个在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在当今我国社会条件下,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也符合可保利益原则的立法精神.从理论上讲,股东对公司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利害关系是在法律上能够主张或被法律承认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会引发赌博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践中,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通过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概括保险等方式进行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保险利益原则及保险标的转让立法主义的演进分析了《保险法》第49条的立法旨意和时代特点,并针对该条文中的两个未周延点,通过比较国外立法例,对今后司法实践中逐渐完善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制度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6.
近几年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对保险业法律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较晚,因此也相对滞后,因而注意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的和成熟的理论及实践做法将大有裨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原理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不可或缺,从以往的判例和各种学说中可以看出,对保险利益内涵的界定是有分歧的,而我国现实立法中又存在着不尽完美之处,但可以相信,通过我们不间断的努力和探索,相关的立法必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农业科技、金融、保险),为世界各国所重视,成为农村经济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农业保险由于在保险标的、可保风险、保险利益、理赔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决定了应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在农业保险的制度构建中应特别谨慎,首先应对农业保险进行准确定性;其次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合理确定立法宗旨;再者应总结以往办理农业保险的经验与教训,对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功能作用准确定位:最后政府还有必要在现有的保险监管机构下面设置专门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18.
反倾销公共利益审查目的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反倾销立法新近的修改确立了公共利益审查原则。正确理解反倾销公共利益审查的目的,是正确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认为反倾销公共利益审查具有三个目的:加强对反倾销的立法控制;为国内相冲突的利益提供一个协调机制;加强反倾销立法的可合理接受性。 相似文献
19.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因为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处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首先,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资格的基准;其次,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其法律效力得以确定的重要条件。通过对保险利益作出科学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的发生,限制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以使保险的功用得以充分体现和发挥。 相似文献
20.
在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整体身份已经确定但具体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必须遵从被保险人同意的保险利益原则对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作出判定,是一个实务中存在争议、立法上亟需反思的问题。总括意外保险的道德危险管理可以在保险利益原则之外另觅他途,因而可以放弃此类险种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硬性要求,以更好发挥保险制度所蕴含的利他功能。被保险人对他人为自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意与否对总括意外伤害险的合同效力不应产生实质影响,唯此才能为总括意外伤害保险的创新和推广留存合理且广阔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