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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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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未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此,学理界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双重罪过说、过失说和故意说三种观点。从法律文理性、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责任主义方面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处罚过失犯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刑法上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试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于认定此罪与彼罪意义重大 ,并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相似文献   

3.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4.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5.
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守芬  申柳华 《法学论坛》2006,21(1):101-107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相似文献   

6.
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及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做了实质性的修改,它比旧刑法中的要求更宽。在实践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认定。根据旧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规定,过失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是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而新刑法所规定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现行刑法实施以来,有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争议一直未断,例如"明知故犯"、共同过失、环境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单位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体存在的问题、刑法是否应当设立该罪的危险犯以及相关的刑事政策等.厘清这些问题对惩治和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过形式,导致学界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产生了多种分歧认识。本文从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标准入手,分析了滥用职权罪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具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而不具有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和疏忽大意的认识意志因素,从而得出滥用职权罪只能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复合主观罪过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丁相程  段蕊 《法制与社会》2013,(26):291+293
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典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现行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定性。本文从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10.
环境犯罪归责的主观要件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张梓太 《现代法学》2003,25(5):69-72
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决定了刑法中所谓的严格责任实质上是过错推定,而不是完全的"不问过错",环境刑法也不例外。环境犯罪是一类罪名,其归责的主观要件因具体罪名的不同而不同。抗拒环保监管罪的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破坏自然资源罪的主观方面多为间接故意;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则多为过失,且这种过失应当以结果规避义务为基础。  相似文献   

11.
刑法新增设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与安全管理秩序。该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为成立条件。犯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既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12.
论玩忽职守罪之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玩忽职守罪的本质所决定,该罪的直接客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其行为方式只表现为不作为。从主观方面分析,该罪既可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13.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刑法学界主要有七种观点:过失说、间接故意与过失说、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故意说等。本文在对刑法学界有关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进行简略评述的基础上,通过从刑法总则的层面、立法意图、法定刑以及与类似罪状的比较四方面的分析,得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相似文献   

14.
关于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罪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自然力或者其他意外 ;二是人为的破坏 ;三是责任者的过失。故意制造事故的案件在我国确有存在 ,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并未作出定罪量刑的规定。为弥补这一不应有的疏漏 ,我国刑法应当尽早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罪。故意制造事故罪的主要特征是 :行为人主观上有制造事故与规避责任的故意 ,且利用了某些客观条件或相关人的过错 ,行为人熟悉相关规则具有相应的技能 ,犯罪证据的获取难度相对较大  相似文献   

15.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环境污染犯罪频繁发生并且不断翻新。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危害我们的生存环境,成为人类的公敌。保护环境,遏制严惩环境犯罪是地球人的呼声,各国政府和法学界达成了用作为法律底线的刑法来调整环境犯罪的共识并都赋予了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也在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构成上,因此影响该罪在实践中的认定和定罪量刑。为此,我们有必要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予以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解释等各方面都表明,金融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不构成金融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金融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可以运用司法推定的方式,以缓解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故意事实证明上的困难,而且也有助于实现修订刑法增设金融诈骗罪的立法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7.
问题的提出关于现行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心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论说。一种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玩忽职守罪“必须出于过失”;〔1〕国内大多数论著持类似观点。另一种认为“玩忽职守罪多数是过失”(言内之意是并...  相似文献   

18.
污染环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罪名。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严格责任在环境刑法中没有也不应有存在的余地。对于本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呈现出的各种样态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法前提、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三个要素。其中,对本罪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加以认定,但其适用应受到限制。从应然意义上讲,应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  相似文献   

19.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通过并颁行的刑法典中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224条对之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犯罪构成,认定处理等方面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见解和做法。笔者不揣冒昧,拟就本罪的主观心态和认定问题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心态包括间接故意吗?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对于本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却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限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  相似文献   

20.
楼嵚洪 《法制与社会》2011,(29):261-262
聚众斗殴罪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由于无全面、详细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混乱。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单方故意不构成本罪,单方聚众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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