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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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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国龙 《法学论坛》2012,(3):126-134
发生在陈金钊和范进学之间有关法律解释问题的争论,扩及到对诸多相关法律理论问题上的争论。双方秉持各自"反对解释"抑或"如何解释"的立场,从对"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真/假"之争不断地上升到对相关法律解释学的学科属性之争、司法观之争、法律观之争以及法治观之争等。无论是主张守法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还是主张能动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实际上,法治时代同时需要这两种不同的声音。  相似文献   

2.
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辨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范进学 《现代法学》2006,28(5):38-49
自美国宪法诞生至今,关于宪法解释方法存在着各种方法论流派,大致可以把它们概括为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历史主义、德沃金主义和基础主义等。不同的方法,具有各自不同的理论体系。宪法解释方法论之梳理与辨思,在于揭示其内在法理及差异,为正确解释宪法文本提供理想之途。  相似文献   

3.
论和谐社会建构中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国龙 《法学论坛》2007,22(3):29-34
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而法治就是法律主治.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构初级阶段的特定时代背景要求倡导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的权威根源于法律文本自身,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强调司法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严格贯彻,这需要我们重视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方法优先性的元规则.严格法治主义的这一法律解释立场需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元规则是需要我们倡导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这也是实现司法方法科学化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反对解释与法治的方法之途——回应范进学教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范进学教授提出所有法律并不反对解释的观点,我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有三:一是事实,即通过解释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二是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即通过解释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三是对已做出的"法律"判断进行反思,对不符合法律思维的判断进行矫正。所有的法律解释都必须是根据法律的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独断性要求。从法制原则上看,现行法律是解释的根据,而不是主要的解释对象。"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反对的是对清晰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并不是反对对事实以及判断的解释。法律适用是一个维护法制的概念,而法律解释的泛化或绝对化隐藏着很多瓦解法制的危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可能淡化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办事是法治之途中最简便而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10,28(2):29-36
法治反对解释主要是指反对对明确的法律进行解释,尤其是反对过度解释。过度解释有多种表现,其中权利和权力的绝对化解释是重要的一种形式。这种解释对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有消极意义,不属于正常的法律思维。解释虽然有多种含义,但是我们在法律解释的时候,应该运用其日常含义,而不应该运用其哲学上的含义。所谓解释就是把不清楚的说清楚,而不是进行意义的添加以及过度地限缩。  相似文献   

6.
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07,25(3):25-33
反对解释是法治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反对解释不是说不要解释,而是说不能过度解释,法官只能行使有限的创造权力,对法律文本已明确的含义,法官的解释就是认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批判法家的严苛,主张判决中天理、人情与法律的和谐相处,结果使得法律文本被置于不重要的地位.严格执法实际上没有成为我们的执法理念,法律被任意解释、曲解的现象大量发生.严格法制是我们不能逾越的阶段,反对解释的原则应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7.
董邦俊 《现代法学》2015,(1):118-129
刑法解释的立场指导着刑法解释的方向,是刑法解释的最基本问题。客观主义解释主张从"法的本意"来解释刑法,而主观主义立场主张从"立法者原意"来解释刑法。因此"法的本意"的来源、存在基础以及其解释效果是应当为各界所关注的。从认知规律看,立法者的立法过程和解释者的解释过程都离不开理性的认识,在质疑"立法者原意"理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解释者对于"法的本意"探讨的理性。从表意学角度出发,解读立法者的原意、立法者的表意和法律文本的文义之间的关系,立法者的原意是三者中核心和本质的部分,是表达的出发点和依据。在刑法解释过程中,解释对象和解释者之间的融合是解释的一种必然现象,但这绝不是解释的一种应然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才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来制约。在摒弃"立法者原意"的情况下,客观主义解释的立场是主观化的,而主观主义解释的立场是客观化的。所以,在刑法解释中应该遵循主观主义解释立场。  相似文献   

8.
民事法律成典使法治社会建设迈入"民法典时代",对民法典的探究也随之进入"解释时代"。"解释时代"的民法典,其生命依附于主体的理解和解释。对民法典意义的诠释,既要求整全的认识论建构,也需要恰当的本体论反思和方法论运用。与文学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强调文本的拘束力,解释者所释放的应是法律的意义。对民法典的解释应当接受文本规范的指引,坚守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原则,通过法律方法实现民法典的意义自主。法理思维要求,对民法典意义的颂扬与批评应保持克制:离开民法典的意义颂扬可能会因脱离文本而无的放矢,而不带敬意的批评则会贬损民法典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9.
陈金钊 《政法论丛》2013,(3):105-112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解释学研究走完了初级阶段,学者们对涉及学科发展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进行了较为清楚的梳理,学术思想进化的脉络也基本厘清,初步完成了基础理论的研究。然而,这并没有满足法治建设以及实务法律人对方法论的需求,因而需要进入细化阶段的研究——把复杂的解释理论转化为简约的解释规则,是法律人对法律方法论的重要期待。简约的法律解释规则代表了"学了容易懂,懂了就能用"的方法。西方法学以及中国律学的经验智慧中,有大量的法律解释规则,需要法律学人甄别、梳理,以方便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0.
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04,22(5):36-44
为克服严格法治的机械性 ,法学家提出了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但是 ,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意义的固定性则可能在解释中受到威胁 ,因而 ,为了达到既维护严格法治 ,又使法律呈现出灵活的价值选择 ,就必须有条件地应用目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11.
郭春镇 《中国法学》2023,(1):142-161
法律解释是一个不断“去私人化”、重构法律文本公共性的过程。法律解释的公共性是一种符号、方法、价值意义上的公共性,以公共偏好、公共理性、公共利益的形态呈现。为了寻求法律“原初”的公共性,解释者应在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理解中进行视域融合,通过对话与协商统合作者与读者之间、读者与读者之间对文本含义的重叠共识,在往返流转中无限逼近法律文本的原意。为了实现法律“现实”的公共性,解释者应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性关系与互依性关系,将自我塑造为具有关系理性的解释主体;同时,解释者应通过表达与对话机制将个体性解释整合为公共性解读,以此探求文本的“原意”。  相似文献   

12.
反对解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对明确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法官等法律人应该直接认定其意义并加以贯彻,而不能解释,尤其不能过度解释。反对解释的场景是个审判等活动“语境”的问题,但由于场景都是片断,因而难以从理论上系统叙述,所以,我们只是把场景作为思考的起点和归宿,在法治理念下叙说反对解释的一般要求。我们相信,法制要求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固有意义保持克制,要求尊重法律的权威。能动主义是一种克服司法机械的思路。司法能动主义者几乎把严格等同于机械。但法制恰恰是因为有了适度严格才显示其魅力,如果到处能见到灵活那就不可能有法制。近百年来,几乎所有的法学都围绕着维护或破除法律的严格(或机械)而展开。但从法制基本教义看,司法克制主义是主流,而能动主义只能在克服法律过于死板,或协调法律与社会正义的严重冲突时才显现其功用。反对解释的主体是所有的适法人员,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它们对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功能是要充分展示法律文本的各种可能意义,而法律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必然得出。由于二者都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或推理,因而拥有大体相似的思维走向,但作为不同的方法却有着许多细微的区分。正是这些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当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14.
对立法原意的解释,既不能通过考虑立法者的主观心理意图来完成,也无法通过考虑法律文本的客观含义来实现。公共选择理论暗示立法本身隐藏着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暗示着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始终坚持社会利益最大化立场更可能符合立法原意。沿着法经济学进路,[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可以解释为构建了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实现对立法原意的解释。  相似文献   

15.
在提倡刑法学派之争以及风险社会与法治建设初成的背景下,通过对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之知识谱系的详细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之主张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结构特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联系。形式的与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之间的对立,从表面上看,对刑法解释结论起决定性作用的似乎是刑法规范中的立法原意抑或客观规范目的,而根本上,则是法哲学根基与法学方法论的对立。绝对的强调尊重字面含义、注重从概念直接推导出结论的形式的刑法解释立场实质上是不存在的,以此对形式的刑法解释立场进行责难其实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读。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方法与本体、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主观的立法原意与客观的规范目的等范畴的对立都是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运用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实质的刑法解释只有在形式的刑法解释结论与刑法的正义性存在根本性的冲突而又无法获得妥当性结论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刘翀 《法律科学》2013,31(2):33-42
目的主义在美国主要指法律过程学派的哈特和萨克斯所提出的制定法解释理论.该理论反对传统制定法解释中的意义论和意图论,强调目的在制定法解释中的优先地位及解释者对制定法目的的建构,要求以能最佳实现目的的方式来确定制定法文本的意义,并对解释施加文本规约意义和“清楚陈述的既定政策”的限制.目的主义的吸引力在于既赋予解释者更新、发展制定法的任务,以合作者的姿态参与公共政策的生产过程,又竭力避免非民选的司法机关作出争议性的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17.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间的微妙关系,一直困扰着尊崇近代刑法理念的学人和法律实践者。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对二者所做的区分由于区分标准本身的含混与模糊而无法令人信服。实际上,二者在思维模式上本无实质区别,学术界所做的这些所谓区别工作,仅仅是为了迎合近代法治意识形态的需要。但一个事实是,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石的近代法治原则,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坚实,因此,针对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所做的区分工作,也许应该停止了。  相似文献   

18.
学界提出的各种法律解释理论不仅仅在规范层面上无法自圆其说,同时也无法对法院的解释实践作出准确的描述。尽管针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验研究表明法院的法律解释实践趋向于新文本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但这些经验研究却没有证明法官遵循了这些解释理论。在对法律解释去理论化之后,如何看待实践中存在的"微观不一致与宏观一致"需要一种立场转换,即关注作为解释主体的法官的认知过程。  相似文献   

19.
论法律解释的融贯性——评德沃金的法律真理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融贯性作为检验法律真理的标准,是一种超越真理观上的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立场的尝试。德沃金的法律解释思想以融贯论作为法律真理观,以罗尔斯的"反思性均衡"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以信念之间、信念和经验之间的融贯性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从而为"法律唯一正解"提供了哲学上的正当化根据。但是,原则之间的竞争与冲突是不容否定的事实,并不存在理想意义上的融贯;法官的类推解释只能达致局部融贯而无法形成整体融贯;法律的无穷解释使德沃金的解释理论陷入无法自拔的"明希豪森困境",这些理论上的难题使德沃金的法律真理图景成为一种虚假的幻相。  相似文献   

20.
以连云港陆源污染海洋补偿令为考察对象,通过案件论证过程评介能动司法在环境法解释中的新发展.环境法治法律思维是进行环境法律解释的思想基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相补充是环境法律解释者的立场.在多学科的背景下,环境法律的解释在传统的解释方法之外,利用新的功能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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