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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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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手功能的评定一直是法医学鉴定中疑难问题之一,首先是客观性问题,其次是精确性问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2014年初施行以来,手功能的评定受到法医同行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是有关手功能方面的条款在《新标准》是新增设的,之前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面未涉及到,理论上存在盲点;二是手功能的评定还没有统一、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方法;三是法医鉴定人员对《新标准》的部分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鉴于以上问题,作者查阅相  相似文献   

2.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3.
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呼吁对1990年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条款内容和结构设计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备受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眼外伤是比较常见的损伤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眼外伤的条款规定较以往变化明显。本文从眼外伤的条款设计出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探讨和总结新标准的修订思路。  相似文献   

4.
正司发[199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自发布以来已经二十余年,但两个标准的部分条款尚有不足之处,笔者进行浅析总结,为新标准的修订提供一些信息。1标准内容规定不够全面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所遇到的损伤经  相似文献   

5.
<正>创口的损伤鉴定是法医临床工作的常见案件,该类损伤鉴定约占到鉴定总数的15%左右。所以有关创口的鉴定标准看似简单,实际影响广泛,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定。2013年8月30日国家二院、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对原来分散、陈旧的标准条款进行了整合,做了较大幅度修改,分级更细,  相似文献   

6.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8月1日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作为今后若干年人身损伤程度鉴定的唯一依据,其出台备受瞩目。人手的结构与功能较四肢更加复杂精细,损伤后出现的感觉及运动障碍对完成精细运动影响较大,故在《新标准》中单列一章。笔者就《新标准》"手损伤"条款及鉴定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难点,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原标准在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方式、与原标准的关系、等级划分原则、鉴定时机、鉴定原则、增加或者修改条款的变化进行比较,从标准的外在形式,到具体条款,针对主要的变化进行解读.旨在与法医鉴定同仁共同理解和掌握新标准,希望能对鉴定工作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8.
新标准是在吸收、总结旧标准执行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新标准修改了旧标准中一些争议较大、表述欠妥、不易操作以及部分雷同、冲突的条款,调整了部分损伤的级别分布,增加了一些常见损伤条款,删除了少数实际作用不大的条款;同时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并将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应该说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有较大进步,但新标准施行后,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相关行业及部门反响强烈。笔者认为,其原因是新标准存在较多问题所致,新标准尚不具备国标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践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正>2014年1月1日,两院三部发布公告正式施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至今已经实行三年余。如何理解、使用有关条款,常常引起争议。由于对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可能会出现同一种损伤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议~([1])。如何解决人体损伤鉴定中出现的争议,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1制定的原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继承了原三个旧标准的优点,同时克服和修正了该三个旧标准的缺陷与不  相似文献   

10.
横膈损伤的案例,在法医临床学实践中较少遇见,而且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此类损伤的鉴定也未作出专门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横膈损伤,以及因横膈损伤导致的后遗症,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应分别考虑,比照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不同条款进行客观的鉴定。建议未来在制定新标准时,应对横膈损伤做出规范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原有三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吸收了医学科学最新成果,删除了原标准中饱受争议的条款,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操作难度及条款的平衡把握、审判实践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跟进、司法工作者主观上过分依赖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等问题。应从加强公检法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和提高取证的规范化与及时性等四个方面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12.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以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损伤如何适用新标准仍值得探讨,本文针对2例骨折损伤对鼻部及手部骨折损伤适用新标准进行分析。1案例资料案例1张某,男,24岁。2014年2月15日被人拳击眼鼻部。查体:鼻部肿胀,以左侧明显,左眼眶周青紫肿胀,左眼视力下降。CT检查:左上颌骨额突骨  相似文献   

13.
柴振兴 《中国司法鉴定》2010,(3):I0006-I0007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书对于澄清事实、明辨是非、鉴别真伪、揭露犯罪、定罪量刑、处理矛盾纠纷起着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通过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文书的审查和分析,发现鉴定结论(意见)常见差错的主要原因为:医学资料审查粗心,盲目采信;未全面采信医学资料,断章取义;未综合分析医学资料,采信草率;“标准”条款鉴定依据掌握不当;对损伤类型认识含糊,牵强附会;适用“标准”条款不当。为切实提高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的质量,鉴定人需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正确采用医学资料,并正确适用鉴定标准条款。  相似文献   

14.
正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多条关于"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但在学习和宣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争议。除了轻微伤之外,《标准》中有关"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共有12处(表1),分列于头面部(包括头皮、面部和耳郭)、颈前部、肢体和体表等不同条款中。  相似文献   

15.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三年以来,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本标准中涉及女性性器官损伤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释义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损伤基础是伤残评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全面介绍,为原发损伤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标准条款的释义则分别从鉴定时机和条款适用两方面进行介绍,对于各部位损伤均明确了鉴定时机,也详细介绍了对于各条款的理解,为本标准的适用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相似文献   

16.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总则中对损伤的鉴定时机作了规定,如何正确理解标准中鉴定时机的条款,及时有效地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服务案件的侦查诉讼和纠纷的调解处理,本文就此进行浅析。1对"标准"相关条款的理解"标准"对鉴定时机以明确条文(4.2.1、4.2.2、4.2.3)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鉴定4.2.1款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  相似文献   

17.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已3年,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标准中涉及肾、输尿管、膀胱损伤的相关条款按照损伤部位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以详细阐述。损伤基础是伤残鉴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了全面介绍,可以为原发残情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则分别从鉴定时机和条款适用两方面进行介绍,对于各部位损伤均明确了鉴定时机,也详细介绍了对于各条款的把握重点,为本标准的适用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相似文献   

18.
目的 探讨CT技术的应用对鼻区骨折法医学鉴定的影响,发现现行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方法 运用x2检验比较两个不同时期分别以X线和CT为主要鉴定依据评定为轻伤的案件,探究医学放射影像检查技术对鼻区骨折鉴定意见的影响程度.结果 发现CT技术对鼻区骨折的鉴定结果的影响,与X线比较,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并暴露出基于X线影像技术的鼻骨损伤鉴定标准条款不再适应目前鉴定实践状况的问题.结论 在CT技术广泛应用后,现行的鼻骨损伤鉴定标准条款不能很好地适应医学发展,有必要重新制定基于CT技术的鼻区骨折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19.
无晶体眼视觉功能评价及伤残鉴定方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刑法和民法有关条款涉及“残疾”、“严重残疾”、“残疾赔偿金”等问题,要求法医对被鉴定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目前大多数法医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执行。参照工伤标准对眼损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工伤标准有关无晶体眼评残条款中存在误区,执行时对有关条款理解意见不一,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在制订我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时对这些误区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我们的分析意见、建议方案提供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无晶体眼视觉损害程度评价方法之观点在工伤标准附录C36…  相似文献   

20.
陈良俊  潘永久 《证据科学》1998,5(4):163-164
由于我国刑法和民法有关条款涉及"残疾"、"严重残疾"、"残疾赔偿金"等问题,要求法医对被鉴定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目前大多数法医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执行.参照工伤标准对眼损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工伤标准有关无晶体眼评残条款中存在误区,执行时对有关条款理解意见不一,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在制订我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时对这些误区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我们的分析意见、建议方案提供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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