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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只有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完善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规制,才能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然而,股权众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仅没有作为法律基础的制度规范,而且还与《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这导致现实中股权众筹只能以各种形式的外壳规避法律限制而曲折发展,投资者在交易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合同欺诈、项目估值过高、平台"资金池"、缺乏投后管理等诸多风险。我国在发展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通过修改《证券法》的方式,将股权众筹纳入其中进行监管,放开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对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募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应当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众筹平台管理及交易制度,从而有效实现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与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实际脱节,个别条款过于保守,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监管应该从规制众筹发行人、众筹平台以及投资者风险防范三方面入手,从规制信息不对称、促使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与价格形成、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逻辑出发,构建股权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强化股权众筹平台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与自律监管,废止“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投资者分层与投资限额制度,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2011年以来,大量众筹平台出现在我国互联网上,其较低的投资门槛迅速引起大家的关注.其中股权众筹是众筹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以股权来换取投资者的资金,一方面可以为民间资本提供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股权众筹的出现在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风险,相关监管法律的缺失以及与现有法律的抵触,将制约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因此,将股权众筹纳入法律的监管并制定适当的监管法律是当务之急.2012年美国颁布《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是其最重要的内容,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从融资者、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三个方向进一步完善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相似文献   

4.
正股权众筹作为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投资者销售股权或类似于股权的权益份额的融资方式,~①一方面为初创企业和创业项目提供了股权融资的可能性,因而受到创业者的青睐,另一方面也因其在监管和合规方面的模糊性而备受争议,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模式持谨慎态度。在当前对众筹融资的研究和讨论中,股权众筹吸引了更多的注  相似文献   

5.
何欣奕 《法律适用》2015,(3):97-101
股权众筹是继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后互联网与金融资本"联姻"的又一结晶,在国内虽然面临着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但是以全球化视野审视股权众筹,其即将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幻彩之星。本文以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为思考对象,以处于股权众筹产业链核心的众筹平台作为主要观察视角,在梳理国内外股权众筹发展过程、立法概况的基础上,分析国内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的困境,通过借鉴经市场验证的国外成熟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以域外视野形成本土智慧,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展开本土化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6.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具发展前景的创新模式之一,对解决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的初创企业融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而股权众筹平台由于其自身地位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最多.本文认为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是解决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7,(6):34-41
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的快速的小额融资机制,2016年是股权众筹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第五年,其蓬勃发展日益受到监管层和立法层的高度重视,实践中退出机制缺失导致的资本流动性不足正在制约着股权众筹行业进一步发展。以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下投资者的退出权为视角,在分析有限合伙持股模式的运行模式、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的基础上,分析退出权行使的现实困境,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立法思路,提出我国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下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权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8.
众筹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或平台,出于营利或者非营利的目的,小额投资或者捐资于个人或公司等特定项目的新型融资模式。考虑到众筹小额、众人、募资等特点,其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如何防止非法集资。本文从不同种类的众筹法律属性切入,分析了众筹之"众"的网络特点和从众投资趋势,进而界定了P2P网络借贷的证券投资合同的性质,主张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以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为基准,辅之以人数标准,衡量其社会性构成要件,以平衡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刘明 《现代法学》2015,(1):149-161
为促进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应借鉴集资门户这一制度设计,在平衡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众筹网站的无序经营状态。  相似文献   

10.
证券式众筹虽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但仍具有集资性和公众性的双重特点,这表明证券式众筹可能面临擅自发行和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较之于传统公开发行,域外立法已创新证券式众筹监管理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其监管重点已单纯从发行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向兼顾投融资限额、投资权利维护转变以及强化中介机构在证券式众筹监管中的作用,此举或许可为我国证券式众筹合法化及其监管制度的确立提供有效借鉴。须创新证券式众筹的监管理念,并分别从发行人、中介机构资格与义务设定以及投资者权利的直接维护来确立证券式众筹监管的法律进路。  相似文献   

11.
张凌寒 《法学论坛》2021,36(2):46-57
《数据安全法(草案)》构建了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框架,包含着数据安全制度、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监管配合义务三个维度。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已经无力解释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庞杂体系与多样化内容。应从数据社会生产的角度分析,平台已经成为了数据生产要素提取加工者、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数字经济多边市场。根据霍菲尔德的"特权-无权力"框架分析,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张,实际上是数字经济社会生产中膨胀的平台权力的纠偏机制。合理的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应以数字生产论为基础,合理设置平台对数字产品的质量责任与安全生产义务,划定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2.
何颖 《华中电力》2020,(2):114-128
从金融属性上看,网贷平台提供的是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信息披露是其主营业务内容,平台不能参与借贷交易,否则将使流动性等风险大量集中到平台并引发严重后果。从法律性质来看,网贷平台则是借贷居间商,应当向交易双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网贷业务兼具金融和网络化特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一般性规定无法有效规制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监管规范虽初具体系,但还需围绕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根本宗旨进行改进,使信息披露内容以普通消费者等客户认知水平和需求为导向,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贯穿借贷合同存续的全过程,平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13.
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树桥 《政法学刊》2007,24(6):89-92
对信息披露侵权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价值要求。在最终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时,要考虑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从而对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不同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认定:合理界定违反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强调责任主体与违反信息披露的关联性,灵活处理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信赖推定原则认定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要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In the context of a financial and housing crisis, accompanied by credit constraints, a new alternative has recently emerged for those wanting to invest in real estate markets: real estate crowdfunding. Crowdfunding, which was originally intended to fund social projects through donations or loans from a large pool of individuals via Internet platforms, has developed into a more sophisticated method of financing. This is the case of real estate crowdfunding, a type of equity crowdfunding that aims to make housing investment available to retail investors, although several hazards have been detected that make these investments less secure. This paper addresses these hazards, analyses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five Spanish crowdfunding platforms to retail investors and determines whether or not real estate crowdfunding platforms in Spain, as a sharing economy mechanism, are making a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ousing market.  相似文献   

15.
论司法信息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世贵 《北方法学》2012,6(3):76-84
司法信息公开在我国已初露端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后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对于扩大公共信息公开的覆盖面、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增强国家机关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正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应当对司法信息和司法信息公开进行正确、合理的界定,慎重、周密地确定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科学地设计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救济与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16.
邓志 《时代法学》2010,8(2):37-42
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然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界定不明确,信息的价值属性,知情权与保密义务的矛盾等原因,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我们要适用人权保护、利益衡量、权利可克减、程序正当等原则;准确界定豁免公开的范围,建立信息安全、准确保障制度,完善信息豁免公开程序以及构建反公开诉讼机制,以合理有效地消解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  相似文献   

17.
2019年《证券法》对权益变动披露规则在信息披露规则、慢走规则以及罚则标准进行了重构,自修订成果来看,平衡理论没有得到贯彻,收购预警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彰显。信息披露规则应结合最新个案逐渐形成标准,慢走规则宜保留并转向责任的分担。限制表决权及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仍是违规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未来没收违法所得应有适用空间,并可探索代表人民事诉讼作为重要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8.
2008年1月1日,德国《保险合同法》完成了其生效近百年后的首次重大修订并开始实施。新法在强化保险人义务、完善投保人权利,衡平保险市场供需双方间利益关系等方面作出了诸多重大变革。变革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人建议与说明义务的强化、投保人告知义务范围及其责任机制的完善、被保险人权利类型的扩张、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健全以及保险合同法本身的现代化等。相关变革对于中国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借鉴价义。  相似文献   

19.
蒋银华 《河北法学》2012,30(6):56-57,58,59,60,61,62,63,64,65,66
对国家、人权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进行简要梳理,论述国家义务是国家起源的孪生物,国家义务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有效途径,凡人权所在之处,即为国家义务并行之时,相关制度设计为国家义务的确立提供了可行性方案,发现国家义务形成于《大宪章》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阐述其在近当代的发展变迁,并进一步总结出国家负有人权保障义务属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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