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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在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发明)有着明确的定义。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非职务发明)虽无明确定义,但却有着明确的归属。根据这种规定,人们普遍认为:以发明完成的过程和发明完成所依赖的条件来衡量,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凡依法不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就应归入非职务发明的范畴。我国的有关统计,也是以这种“二分法”为基础的。但近两年来,我国不少理论工作者和专利工作者新提出了一种“灰色区域发明”的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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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并立的法律制度和职务与非职务有时盘根错节、藤牵枝连、扑朔迷离、错综繁复而“剪不断、理还乱”的现实情况,笔者尝试提出除了纯职务和纯非职务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外,有没有可能存在着一种亦有职务成份同时亦有非职务成份,即职务与职务共有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有没有一些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究其归属应该是由个人和单位根据他们在完成该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的过程中的各自实际贡献大小而“论功行赏”、按份共有?如果将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喻作白色,将非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喻作黑色,那么,在百分之一百的纯白色和百分之一百的纯黑色之间,是否存在着黑白交融,色彩叠合的灰色地带?有没有可能从理论到实践出现由白到黑的逐步呈现浅灰、中灰到深灰的过渡区域?“职务与非职务共有”观点的提倡者  相似文献   

3.
价值判断———在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平衡在个人与单位有关联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问题上,世界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专利权归单位,而给予实际发明创造人以较大的奖励及激励措施的方式。我国无论是在1984年的专利法还是1992年的专利法中,所采取的都是单一制的认定方式,即专利权的归属要么归单位,要么归个人,而不存在可经双方约定权利归属的“灰色区域”。然而,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该法第六条分别以第一、第二两个独立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  相似文献   

4.
专利权归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正式授予专利权后,该发明创造的实际权利人(单位或者个人)与该专利权人之间就谁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而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专利法第6条、第8条和技术合同法第3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三款、第55条第三款涉及的以下几种情况:①职务发明创造,被个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②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③个人完成或几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却由完成发明创造以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构建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新两个模型,将职务发明创造分为隐性发明创造过程和隐性发明创造的外化表达两个阶段,将职务发明创新分为市场需求开发、发明创造实施和市场需求满足三个阶段,从而论证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新的关系,以及职务发明制度的本质、价值及其实现机制,以探求职务发明制度介入的理想环节、方式和程度;分析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以探求职务发明制度与发明活动的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最后提出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本刊1992年第4期刊载了《“钻孔压浆成桩法”为什么被认定为非职务发明专利?》一文后,在读者中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本期刊载的《“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专利》一文便阐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自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线问题就一直是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尽管如此,去年对《专利法》的修订对此却未涉及,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该问题的难度,说明还有待进一步对之予以深入探讨。“钻孔压浆成桩法”一案已经有了终局判决,本刊本期所载文章亦无否定该判决之意,目的仅在于为读者提供一个争鸣的场所,使我们的认识在不同观点的争鸣中更接近于真理。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的首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其权利归属问题,即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只是处理好这个问题,科学地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才能真正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人们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准确地判定发明创造的权属在产权保护过程中、专利管理中以及司法判案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对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和非职务发明、技术成果都有明  相似文献   

8.
正确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这对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在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很难找到一条明显的分界线,但可以划出一条尽可能窄的分界带来。明显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属于带的一侧。从来没有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研究或生产单位工作过的个人,主要依靠个人力量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带的另一侧。对于非此也非彼的情况,可以规定一个基本原则和解决若干种情况的办法。其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专利法颁布之前,对发明创造基本是采取全部归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方式。我国专利法,则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规定了专利权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归个人所有。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持有;而非职务发明则归个人所有。因此,我们就需要了解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界限,以确定发明创造所有权的归属。我国专利法是通过给职务发明下定义来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也就是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一直低于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所占比例,1985年为54%,1986年为65.4%,1987年为66.1%,1988年为65.8%,1989年为68.2%。以上数字可以说明二个问题:一是专利法鼓励、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所以各种发明创造尤其是实用新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二是我国的企业专利工作尚未很好开展,潜力很大。我国的工矿企业有四十六万,应该是申请专利的“大户”,平均每五个企业每  相似文献   

11.
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在原则上将技术成果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两类。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在有些国家又被称为“自由发明”成果或“业余发明”成果。它是指发明创造者在本单位内部工作之外,利用自已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一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相似文献   

12.
甲法人和乙单位的自然人可以共有一件专利,这已是不言而喻的了。但甲法人能否和本单位的自然人共有一件专利,则人们意见尚不一致,这涉及到从理论上能否认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存在共有的灰色区域问题。本案例可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一、概论在外国,职务发明又称雇员发明,非职务发明又称自由发明。职务发明是各国专利法欲要解决的诸种问题之中难度较大的一个问题。尽管专利制度产生至今已有300年的历史,但纵观国际工业产权发展史,各国对于职务发明问题一直有很多争议。最为典型的是法国。法国于1791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直到1978年修改《发明专利法》才把发明分为雇主的发明、雇员的发明和共同发明,1980年颁布《法国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发明条例》,其间的争议长达近两个世纪。在其它国家中,也都长期出现过不好协调的局面。  相似文献   

14.
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中的一大难点,是关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认定问题.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略陈己见.(一)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的认定根据发明人所承担的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决定发明的性质,这是确定职务发明的基本标准.所谓“本职工作”,是指与个人从事的工作性  相似文献   

15.
“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属之争(见本刊1992年第四期),从1988年12月北京地铁地基公司向北京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调处请求.到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历时三年多。该发明创造经历了非职务——职务——共有——非职务,几经周折.在科技界引起强烈反响。有些人提出题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将“钻孔压浆成桩法”这样一个有重大价值的发明专利判定为陶义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呢?其实,道理很简单,那就是以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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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也被称为雇员发明,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指出:“必须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将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无疑凸显出该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美国建立了世界上最成功有效的专利制度,其中的雇员发明制度在激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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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那么在"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情形下完成的发明创造,能否适用  相似文献   

18.
<正>【裁判要旨】在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纠纷中,技术方案完成日是认定发明创造是否系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法定依据,但并非当然地以专利申请日为准。若当事人对以专利申请日作为认定技术方案完成日存在争议,且影响职务发明创造判定结论的,则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查明技术方案实际完成时间。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结合技术方案研发的周期性、延续性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向前倒推相应期间,进而推定发明创造是否在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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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体解体后,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归发明人享有还是归联营投资方享有;或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再享有?对此问题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职务发明的单位注销后,此职务发明实际上演变为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人就可能成为专利权人。对此类专利,专利局应当批准专利权转让发明人的变更,使其成为真正有效的专利,不然也应作出终止处理。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20.
一、灰色区域得失论现实生活将一些企事业单位内部发明创造确权的冲突展现在人们面前: 有人在完成单位交办的科研任务之外,创造了派生发明; 有人并未担负科研任务,但所获发明创造与其日常工作似乎有关; 有人部分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有人虽独立工作,但占用了“应该上班的时间”。尤其令人同情的是,发明人吃尽千辛万苦,未得到应有鼓励,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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