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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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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期折抵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经海 《法律科学》2004,22(6):87-93
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可被折抵的"刑期"只能是宣告刑;从刑期与刑种的关系看,刑期折抵被折抵的刑种只能是有刑期的自由刑或有数额的财产刑或有刑期的资格刑。刑期折抵以"先行羁押"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即,在法定判决(或新判决)执行前被告人有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此外,适用刑期折抵的条件还有,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理由又被刑事追诉和判处某些法定刑罚,并且,它与刑事追诉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性。  相似文献   

2.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消灭制度方面,应当考虑增补行刑时效和单位犯罪的时效制度,激活赦免制度;在特殊人群的刑罚适用方面,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予以全面的宽缓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并对老年犯罪人贯彻刑罚适用的宽恤。  相似文献   

3.
逮捕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它能够保证刑事诉讼顺利的进行,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而作为一项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逮捕就不应该具有惩罚性,这也是刑事诉讼与刑罚的本质区别,从这种意义来讲,逮捕刑期折抵制度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因此,逮捕的刑期折抵,简单说来,就是以刑罚的扣减来折抵因为逮捕而导致的先行羁押,从而抵消羁押的表面惩罚性,进而补偿对被羁押的人造成的心里痛苦。但是,从中引发的关于我国刑期折抵的问题就有了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行政法与刑法共同的公法属性,行政拘留与刑罚在功能实现和价值取向方面的一致性,以及刑法的人性关怀、刑罚的公平公正为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现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日期应予折抵刑期。然而该折抵在何种情况下才可适用存在一定争议,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问题。  相似文献   

5.
域外刑期折抵立法和我国刑期折抵实践均表明,我国刑法关于刑期折抵的立法模式、折抵原则和折抵本刑等都存在重大缺陷,亟待完善.其最为简捷的完善方式是,在法律文化许可的情况下,也采用专门规制的立法方式、混合主义的折抵原则和所有可独立适用刑罚为折抵本刑的域外模式.  相似文献   

6.
缓刑实践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6,自引:3,他引:13  
我国的缓刑制度 ,是一种刑罚的暂缓执行制度。通过缓刑考验的 ,虽不改变判决所确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法律评价 (战时军人戴罪立功的例外 ,它可以引起罪的消灭 ) ,但可以引起刑罚的消灭 ,即原判确定的刑罚不再执行。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处上 ,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短期自由刑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型化、强调人权保护和刑罚个别化的刑罚理念的支配下 ,缓刑制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并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因此 ,加强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研究与探索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7.
按照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原未决羁押期不予折抵减刑后的刑期;如此做法不仅违背了现行刑期折抵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也背离了刑期折抵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刑法公平公正的精神;基于依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被不当废止之现状及我国司法人员惯于对司法解释的依赖,有必要重以适当方式明确其折抵问题.  相似文献   

8.
强制戒毒期间折抵刑期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靖 《犯罪研究》2007,(6):60-62
随着吸毒人员刑事犯罪数量的增加,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强制戒毒期间折抵刑期的法律适用混乱现象。一、强制戒毒的性质及适用折抵刑期的争议强制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强迫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应当在刑事司法中得到特别保护。应当通过前科消灭制度、非监禁刑的适用以及设置单独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来实现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以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挽救。  相似文献   

10.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定性为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以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罚执行期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诱发了大量的“执行腐败”问题。为此,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思路上,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从根本上讲,关键还在于废除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将其改造为刑罚暂停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1.
姚剑 《法律科学》2010,(5):115-123
不同制度对刑事司法权的时间规限是一个共同选择。这一规限主要是通过办案期间来完成的。办案期间本身具有授时与限时两种功能,同时还具有与制度结构的适应性、同其它诉讼制度的牵制性、在整个诉讼程序分布的非均衡性等特征。办案期间制度存在多元的立法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具体规定型与原则规定型。这表面上看是一种立法技术问题,而事实上却具有深刻原因。一定制度中的期间制度的立法模式必须与司法传统、诉讼架构、司法权分配格局等相契合。  相似文献   

12.
王昭武 《法律科学》2014,(4):144-151
扒窃入罪,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会模糊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限,导致选择性执法,有损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而有必要予以限制。但书规定是限制扒窃入罪的法律根据,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界分行政罚与刑事罚的基本理念。只有达到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的违法性的最低标准,满足盗窃罪的违法性的“质”与“量”,才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方可入罪。  相似文献   

13.
张武举 《河北法学》2004,22(4):73-75
我国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已过法律规定期限的犯罪行为人不得追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和意义出发,"法定最高刑"应理解为"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并主张将"法定最高刑"明确修改为"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逃避侦察或者审判",应以当事人"明知"自己已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为前提。  相似文献   

14.
梁凤荣 《法学研究》2009,(1):166-177
《吕刑》所反映的德刑并举治国思维及刑法制度与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刑法的构建。在法律思想方面,后世社会的明刑弼教、乱世重典及贤人执法理念与《吕刑》有渊源关系,在法律制度,古老的五刑、五听与赎刑也是后世同类制度的嚆矢。《吕刑》中关于上下比罪、简孚有众、其刑上备等定罪量刑原则又分别成为后世的类推、据众证定罪及重罪吸收轻罪等制度的示范。  相似文献   

15.
论一般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由没收财产刑的体系地位与适用对象可以看出 ,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重的附加刑。但如果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 ,没收财产刑如果作为一种剥夺部分财产的刑罚 ,在已经有罚金刑规定的情况 ,没有存在的必要 ;作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犯罪适用的判处没收财产 ,难于看出其特殊的性质 ;作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刑 ,违反刑法的基本目的 ,其存在具有一定的超刑事责任范围的任意处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倾向。因此 ,笔者认为 ,一般的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16.
论量刑精确制导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我国《刑法》第5条既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它要求量刑精确制导,最大限度地避免刑罚误差。实现量刑精确制导的根本出路是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依法构建量刑标尺,将法定刑空间划分为200个刻度,把其中各种刑罚折算或者虚拟为有期徒刑的月数,明确1个刻度所体现的不同性质刑罚的度量,用以计算刑罚的轻重程度;(2)在正确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前提下,理性评价犯罪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将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程度用一定数值(积分)表示,借以计算行为人罪责的大小程度;(3)将量刑情节的轻重积分与量刑空间的轻重刻度按"1∶1"的标准相对应,前者在相应量刑空间中的读数,便是量刑公正的最佳适度。  相似文献   

17.
刘跃敏 《政法学刊》2012,(4):121-124
公安机关奖惩性公文的写作规律和技巧。写作奖惩性公文,首先要选择文种;其次,嘉奖令、奖惩性决定和嘉奖批评性通报写作上有其共同的规律。法定公文与刑事法律文书写作特点有不同;此外,不管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还是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事项,亦或是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所使用的文种和行文要求都不同。最后,刑事法律文书写作所揭示的规律,完全可以用来指导治安法律文书的写作,当然,它们两者之间也有许多不同。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我国活跃的刑事立法中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的微罪类型,这在我国刑罚结构明显趋重的刑法体系中显得尤为特殊。我国刑罚附随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使微罪在司法适用中受到了质疑,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微罪的正当性建立在法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在立法设计方面,微罪入刑应当严守“非实害犯”的界定,并以故意这一主观要件对刑事可罚性予以限制;同时应配置轻缓化的处遇措施,注重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司法适用方面,微罪一律起诉、一律判刑的思维不可取。为实现个案公正,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并激活我国《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以达到微罪的轻缓化处罚效果。  相似文献   

19.
犯罪本质论——一种重新解说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 ,我国有学者主张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中 ,法益侵害并不是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 ,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法益侵害说只是在名称上取代了权利侵害说 ,但并没有解决权利侵害说所面临的问题。这种取代并不成功。在我国刑法学界 ,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的作法是在重复法益侵害说取代权利侵害说的老路。我国传统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说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但没有解决如何把主观和客观统一起来的问题。其实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应该统一于行为的客观方面 ,只有表现为客观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才能给社会造成危害。这种客观危害既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危害 ,也包括给社会带来的犯罪预防成本和处置犯罪的诉讼成本。因此 ,在本质上 ,犯罪是以一定方式或样态给被害人造成直接损害的、给社会带来犯罪预防成本的并需要动用刑罚资源加以处置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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