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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从法理上来讲当然具有行政可诉性。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讼,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合法保护和执法公正的问题。文章在论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现状及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救助对策,即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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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3):34-3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是民事侵权认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不可以完全等同。公安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注意一些具体事项: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果关系的确认原则、违法行为与过错以及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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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3):141-144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可诉。交通事故处理包括违章认定和责任认定两个环节。责任认定是对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的联系和作用的一种判断 ,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可诉”增加了责任认定后的司法救济渠道。责任认定可诉的实现方式 ,一是行政诉讼 ,二是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设相应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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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果关系理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兼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的瑕疵及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符合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对应这一基本民法理论,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笼统地将当事人对整个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及不负责任,这样的责任划分不能反映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制度。2起案例反映出的问题,不符合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因此,论述因果关系理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予以应用的重要性,现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存在瑕疵,应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进行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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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文章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可诉性,但可以通过其它的途径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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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环节,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并没对责任认定的标准、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责任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对此应通过统一责任认定标准、加强责任认定监督、提供责任认定救济、完善责任推定制度等措施,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更加公正公开、文明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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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环节,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对责任认定的标准和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责任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作者从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当事人过错大小等三个方面对责任认定的规则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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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环节。然而,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也没有形成共识。《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安全法》回避了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提法,强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将过去一直沿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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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满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153-157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技术鉴定 ,其在主体、权力来源、主体的独立性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与技术鉴定有明显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是一种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 ,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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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2):7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随即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程序,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使得关系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丧失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认定一旦错误。便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正确把握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属性,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其引入制约与监督机制,以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正、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一条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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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秋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140-141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中,认定交通肇事罪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前置性条件。此做法未必妥当。认定交通肇事罪除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外,还应当进行严格的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评价,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材料归入评价体系,并允许专家证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质证。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判断是否影响成立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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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5)
在交通事故中,一些肇事者为了逃避打击和承担经济赔偿,想方设法规避责任。因此,对当事人而言,肇事驾驶人以及事故的责任认定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以一起交通事故中人员驾乘关系的确定为例,指出通过综合应用物证鉴定技术,能够准确认定涉案车辆的驾驶人,从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司法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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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阐述了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构成、性质和作用,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 责任的区别与联系,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 任不是法律责任,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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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过错行为在确定具体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是关键。运用道路交通事故险情避让理论能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梳理。遵循事故险情避让理论的逻辑关系,建立相对固定的模型进行因果关系、作用大小分析,最后确定当事人在具体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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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万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3):166-169
我国原有的交通事故处理模式存在法律性不明确、责任认定模糊、缺乏监督、强制调解等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力求改变这种状况 ,重新界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立案标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定职责 ,形成了新的交通事故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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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目前实行的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来确定损害赔偿比例并不合理 ,应实行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 ,并应依多种因素来确定损害赔偿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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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有助于责任认定的完成并提高其准确性。常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种类包括车辆种属、接触与否、安全技术性能、碰撞速度、法医病理以及财物损失。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存在应用尚不普及、技术存在不足、标准还不完善、管理有待规范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