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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环节。然而,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也没有形成共识。《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安全法》回避了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提法,强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将过去一直沿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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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问题饱受争议,从法理上来讲,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程序及救济程序,使之公正、合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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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东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2):53-58
交通事故责任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起作用大小和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其本身并没有就事故各方所受损害的权利的性质做出判断,没有对事故中所涉法律利益的大小和重要程度作出评价,没有对事故各方行为的后果和违法性质作出认定。将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是错误地将民法理论中的过失相抵规则和犯罪学中被害人责任理论引用到刑法中的结果。推定事故责任更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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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2):7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随即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程序,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使得关系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丧失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认定一旦错误。便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正确把握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属性,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其引入制约与监督机制,以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正、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一条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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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4):147-151
交通肇事犯罪是一种多发型犯罪。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 ,应依犯罪构成理论加以分析确定。鉴于交通事故责任证明的特殊性 ,应承认推定事故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 ,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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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友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1):152-156
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予以独立的刑法评价。惟有如此,对于交通肇事罪有关的几个的问题,如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未逃逸而不作为致人死亡的认定,故意杀人后逃逸的处理,刑法理论才能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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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阐述了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构成、性质和作用,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 责任的区别与联系,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 任不是法律责任,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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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司机明知同车人员无驾驶证,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法益,具有主观过错,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与该行为之间有明显因果关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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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间土路上发生交通肇事如何认定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公安》2000,(12)
编辑同志:如果在交管部门认定的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但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是同等的,公安机关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未经交管部门认定的乡村公路或土路上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认定肇事方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若造成了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可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张树菊张树菊同志: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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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把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责任认定”与“危害结果”联系起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这借鉴了德日刑法理论上的“信赖原则”及“危险分配理论”,而我国在借鉴上述理论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这与我们对“责任认定”误解有关,因此有必要对“责任认定”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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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9年6月,甲驾驶摩托车由支线驶入干线由北向东调头时,与干线乙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货车相撞,摩托车倒地时将由西向东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丙撞成轻微伤。事后,交通队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甲不服,向交通中队提出复议。交通中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确认双方为同等责任。在重新认定书作出的当天,交通队向甲、乙双方发出相同处罚内容的处罚决定书。乙没有表示异议,签收处罚决定,履行了暂扣驾驶证及罚款的处罚内容。甲签收后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交通队即将处罚决定收回。几日后,交通队通知甲到交通队,甲到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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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果关系理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兼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的瑕疵及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符合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对应这一基本民法理论,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笼统地将当事人对整个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及不负责任,这样的责任划分不能反映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制度。2起案例反映出的问题,不符合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因此,论述因果关系理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予以应用的重要性,现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存在瑕疵,应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进行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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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研析交通事故认定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 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 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其依据的是现场勘验、 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目的是通 过对以上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 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大小,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是处理交通事 故的证据。笔者试图通过证据法学的理论及规则,结合工作实践,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事故处理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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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欧居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37-38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属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行为 ,因此 ,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我国《刑法》第 1 33条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加重情节来对待 ,但文章认为 ,应对交通肇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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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3):141-144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可诉。交通事故处理包括违章认定和责任认定两个环节。责任认定是对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的联系和作用的一种判断 ,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可诉”增加了责任认定后的司法救济渠道。责任认定可诉的实现方式 ,一是行政诉讼 ,二是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设相应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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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关系到民事赔偿份额,更关系到刑法上罪与非罪的认定,因此具有重要意义。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准鉴定结论类证据,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享有准入资质;鉴定机构应具有专门独立的性质,以实现鉴定结论的中立性、客观性,为交通事故处理提供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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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兼论对交通警察执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从交通警察执法的角度看,该法有以下重要变化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交通违章行为时罚款数额大幅增加,有效解决了执法实践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第二,重证据收集,以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第四,法律设定15条"高压线",严禁交通警察的权力寻租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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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张某请朋友陈某帮忙购置一批物品。并请朋友李某帮忙开车运送。李某驾车时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及陈某死亡。经检测,李某在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系醉酒驾驶。事后,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为此,陈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家属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