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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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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2.
黄锴 《法学研究》2020,(1):67-82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给付判决作扩张解释的现象,这将导致给付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在适用范围上发生重叠,致使新增给付判决的立法目的落空。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纠纷解决”的立法目的,塑造了“低强度审查模式—高强度审查模式”的司法审查强度区间,要求法院对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作出区分。履行判决原则上只能是程序性裁判。给付判决的制度功能在于确立实体性裁判的裁判方式,弥补履行判决在功能上的不足。现阶段,给付判决尚不能发挥“多用途武器”之功能,其适用空间应限于法律规范规定的给付义务、给付行政范畴内的给付义务、以金钱或财产为内容的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1,(6):145-157
发票给付义务经历了公法管制向私法规制的转型,发票给付的公法调整有其固有弊端,无法调适现实中涉发票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近年来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形成的制度自觉为发票的私法规制提供了空间。增值税发票是具有设权属性的有价证券,是民事法保护的客体。发票给付义务是可诉请履行的从给付义务,以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第599条为其请求权基础,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以税额抗辩为限。在发票所载明的内容中,销售方、品名、金额三个项目涉及税法利益,排除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可能,其余内容则允许交易主体自主安排以实现合同利益。发票给付请求权的民法规制应当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优位性,在特殊的交易安排、发票给付障碍下强制履行以及发票作为民事证据的场合需限制民事规则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4.
张金海 《法律科学》2013,31(2):112-120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具有牵连性,亦即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对合同义务存在或不存在的不准确的表述,不应被确认为牵连性的表现形式.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合同义务在执行中的牵连性,其制度表现包括履行顺序的确定、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特定履行等.条件上的牵连性是指在一方的给付义务消灭的情况下,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可归于消灭.此种牵连性是法定解除制度的学理基础.  相似文献   

5.
《法学》2007,(8)
在成立后履行抗辩权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未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较易判断,但对双方当事人间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学界的评判标准不一。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相对方实现合同目的有密切关系时,应视为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具有牵连关系,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主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6.
卢谌 《河北法学》2007,25(5):76-80
作为给付障碍的一种特殊形态,一时给付不能应当采取实体法解决进路,而不应当采取诉讼法解决途径.在一时不能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或者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因抗辩而受到中止,即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或者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在根本上继续存在.在一时不能的情形,应当采取拟制期间的做法来认定债权人的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采取不可苛求性之规则.  相似文献   

7.
乐科 《法制与社会》2012,(10):241-242
买卖合同中卖方不履行开具和交付义务,买方可否以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必须从义务的性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等入手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合同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合同的给付义务,买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未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附随义务,买方视情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7,25(5):134-144
我国给付障碍统一构成要件规则来自于德国"不履行"理论,但合同法并未统一法律效果,也未根据法律效果结构请求权基础,履行不能的制度功能并未因为统一构成要件而消失.在履行不能制度功能上,由于免责事由规定过窄,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失衡的情形,而且没有规定对待给付当然消灭规则.在履行不能类型上,没有规定自始不能、部分不能、暂时不能、人身不能等规则,对此需要通过理论继受加以补充,在法律上还要明确经济上不能与情势变更之间的关系.在履行不能与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竞合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  相似文献   

9.
附随义务是德国债法发展的产物,经由德国法院和学者的努力,这一义务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修订中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正式成为法定债务类型.附随义务是与主给付义务相对称的概念,可分为与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和与履行不相关的附随义务(保护义务),前者又与主给付义务一起构成给付义务.对于从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的区分标准,德国学者提出了众多学说,而所谓的保护义务又与德国侵权法中的交易安全义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相似文献   

10.
许娟 《研究生法学》2009,24(5):14-21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导致“法律漏洞”,没有必要将同时履行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履行期自始不同”的情形。各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该问题的探讨应立足于我国的《合同法》。先履行一方给付迟延,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先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会发生鼓励变相违约、解除权与抗辩权相冲突的后果,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交换给付判决的执行上也说不通。后履行一方受领迟延,并不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只能适用于主合同债务,因受领迟延发生的相关费用与主合同债务不具有同一性,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将标的物提存,后履行一方行使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时,提存机关可行使抗辩权。  相似文献   

11.
对加害给付概念与救济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害给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有权在二者中选择其一保护其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主导观点,其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然而,这种观点是否得当颇值商榷。加害给付应为债务人有责违反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并不排除可能同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的行为;对于加害给付的救济并非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来处理,而应根据加害给付侵害的利益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2.
贾锋 《现代法学》2013,35(5):185-193
对社会救助权国家给付义务基准的度量,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研究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其内在逻辑构成涵摄社会救助权的给付范围、给付上限和给付下限三个维度要素。其中,给付范围是从横向的视角对国家给付义务的对象、主体以及项目进行规范,可以决定社会救助权具体国家给付义务是否在场以及在场的排序问题。而给付上限和给付下限两个维度则是在给付范围科学界定的前提下,从纵向的视角对国家给付义务的给付程度进行规范,是决定社会救助权具体国家给付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的效果问题。  相似文献   

13.
许德风 《法学》2024,(4):110-123
与合同中的本给付义务不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系因违反本给付义务所产生的次给付义务。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裁判者在判断应否酌减违约金时,应首先区分本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避免干涉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有关本给付义务的约定。酌减违约金的最终目的在于贯彻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维护合同公正。在具体判断标准上,应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充分考虑违约金约定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关系,维护非违约方关于合同履行的全部合法利益,对超过本给付义务总额的违约金和不区分情形一揽子适用的违约金给予特别关注。私法并不当然排斥惩罚,在确定违约金应否酌减时,裁判者既应维护合同公正,也应重视违约金预防、惩罚违约行为及鼓励守约的社会功能。对于法律特别允许的惩罚性措施如定金约定等,原则上不应干涉或调整。  相似文献   

14.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了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该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漏用等乱象,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存在冲突.该规则如何适用日渐成为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从合同法的逻辑和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内容控制规则不应当适用于保险给付事由(包括危险描述条款与危险限制条款)、保险金计算方式或给付标准及保险费等保险核心给付条款,而主要应当适用于具有远期不确定性且易引发格式条款接受方忽略的约定义务条款,尤其是表现为危险限制条款外观的隐藏性义务条款.  相似文献   

15.
自然债务作为一个相对于民事债务的概念,其产生的基础是社会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社会道德义务不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类义务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返还其所给付的利益,则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必须回答当事人的给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为了实现法律对社会道德生活进行必要调整的目的,自然之债不应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而应成为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如果能在明确自然之债性质的基础上,厘清自然之债的构成要件,就可使之获得规范意义,并使之成为一个可资案件裁判之用的概念工具。  相似文献   

16.
龚向和 《法学论坛》2013,(3):126-133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学界已达成的民生法治与民生权利共识基础上,研究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民生保障是国家的法律义务,其实现依赖于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对民生保障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根据历史发展进程及履行难易程度,国家义务内容构造可概括为尊重、保护和给付三个依次递进层次。保护义务可细化为预防、排除和救济义务。国家义务的司法救济因义务性质、内容以及履行难易程度不同而不同。尊重义务均具有可诉性,保护义务中的排除和救济义务具有可诉性,给付义务中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7.
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韩世远 《法学研究》2005,(6):89-104
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医疗服务合同的给付义务属手段义务,对其不完全履行,无法从结果上判断,只能从过程上判断,此过程中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同时构成对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无论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在违约案件中均应予以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侵害人格权场合的抚慰金。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在履行利益不易确定的场合,可以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标准。  相似文献   

18.
尹建元 《法制与社会》2011,(34):254-255
随着合同义务的扩张,当事人除了履行必要的给付义务外,还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它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依据合同性质而产生的。因此,本文对建立一套明确的附随义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阐述了附随义务的认定应考虑的原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19.
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重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忠诚协议是身份法律关系,其标的是精神给付。忠诚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是附延缓条件的给付。条件成就,形成财产给付法律关系。条件的成就,为当事人违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的约定,本质上是给付精神损害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20.
法院受理的大量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中,实际执结率较低。其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而法院又缺乏有效的应对方法。迟延履行金作为一种间接执行方式,可以作为促进执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的一种方式,但因法律对其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很少适用。本文分析了迟延履行金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尤其是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方式),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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