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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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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是主债中的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叫保证合同。主债中的债权人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为债务人。保证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独特性质,即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补充性和独立性。所谓从属性即“保证”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保证合同,没有主债的存在,也就谈不上保证的成立,债务的履行应为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后,保证债权(主债权)转移保证也随之转移,主债务因适当履行或消灭时,保证也随之消灭。主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保证即成为对损害赔偿之债  相似文献   

2.
张鹏 《中外法学》2011,(3):536-558
保证期间是保证债务所附加的一个否定的解除条件:就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在相关执行程序结束后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就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知保证人主债务未受清偿,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可行使,其诉讼时效,或者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依传统民法),或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时起算(依《民法通则》)。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两个平行的、互不相关的、互不影响的期间。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并不否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随之中断,应依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不同设计而有别。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止。  相似文献   

3.
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①保证 ,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合同担保 ,保证在性质上具有从属性。它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基于此原理 ,当主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时 ,若当事人无约定 ,保证合同应随之消灭。相应的 ,保证人的责任也因此得到免除 ,即保证人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 ,合同解除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  相似文献   

4.
作者认为,保证人具有作保证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担任保证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以及保证合同具备法定形式,是保证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保证责任的内容为履行主债务人的债务或赔偿债权人的损失,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债务独立于主债务并与主债务形成从属关系,是对主债务的补充;保证责任的范围由保证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Hê投灾髡袢说拇磺蟪トㄒ约氨Vふ衤男星暗拿庠鹎肭笕ǎ  相似文献   

5.
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担保债权相似之表象,然究其本质,两者具有不同之机理.保证债务附从于主债务而存在,保证人仅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始补充性地承担债务;承担人在承担债务后获得独立债务人之地位,其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两者在债务属性、债务存续期间、抗辩事由援引及债务移转等方面大相径庭,保证债务轻于承担人债务,故在两者之认定上甚具实益.适用保证抑或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规定,应依照以下规则: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以对价给付利益为认定标准;若无对价给付利益时,应区分一般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而分别判断.  相似文献   

6.
保证是民法上一项债权担保制度 ,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第 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因为一定的事由而减轻、免除或者消灭。能够减轻、免除或者消灭保证责任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主债务消灭。2 .债权人放弃物质担保。3.主债务因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4.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  相似文献   

7.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改造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与担保法上保证制度类似 ,票据保证制度是担保主债务履行的从债务 ,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但由于在实践中由于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故其制度呈现鲜明特点。一、关于票据保证的成立制度问题作为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必要保证事项后 ,保证即告成立 ,无须票据主债务人(被保证人 )同意 ,也无须主债权人同意。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主张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  相似文献   

8.
保证人的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债权人诉讼请求部分或完全不能成立的事实及理由。保证人主张抗辩事由的目的在于,通过提出对抗债权人诉讼请求的证据或理由,减免、延缓或不予承担保证责任。抗辩是对债权人诉讼请求的反驳,保证人可以在承认债权人所主张的保证事实的前提下,对该事实的法律性质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提出相反的证据,否认该事实的存在,证明债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一般来说,保证人有权主张兰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因为保证债务是替代性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是代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因而,主…  相似文献   

9.
保证人之专属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源于保障债权实现、督促债务履行从而维护合同之交易安全的要求,人们在实践中过多地看重于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保证人的权利。这对原本就处于单务、无偿地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之地位的保证人来说更显不利或不公平。事实上,保证人在合同三方主体的互动关系中,不仅依法享有债务人所属抗辩权,而且拥有专属抗辩权,即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债务人的抗辩极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享有的对抗主债权人之请求权的抗辩权。此类专属抗辩权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系统的专门规定,但可以从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谈保证人的责任贾玉东保证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在保证法律关系中,尽管保证人、债权人、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保证合同毕竟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成立和有效,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具有鲜明的从属情。这一...  相似文献   

11.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保证人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使保证人越发的不敢再签订保证他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如何在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注意防止自我替他人履行债务的风险,这就涉及到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被保证的主债务还依然存在,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责任的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担保法中数次规定了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这二…  相似文献   

12.
保证期间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期间刍议林清高保证期间是始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终于保证责任消灭的时间。它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也是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时间界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按历法计算法进行计算。计算时,主债务届满之日不算入,而是从...  相似文献   

13.
设立保证的债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否越过主债务人而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是设立保证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学者认为,保证人应一律对主债务的不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有的学者则主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未提及对先诉抗辩权作何限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同时对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作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保证人便失去了事后追偿的对象,因此,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笔者现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保证人预先追偿权是指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债权的保证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担保风险而参加破产分配,通过破产程序预先向债务人求偿以弥补将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遭受的损失的权利。关于保…  相似文献   

15.
刘媛媛 《法制与社会》2013,(32):66-66,70
对主债务还款期限的约定并非保证合同中的应有内容,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保证合同中对主债务.的还款期限进行约定的情况。一种是保证人因仅对债务人的短期偿债能力有信心,故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较短还款期限;一种是为使债务人获得足够的周转时间进行偿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较长的还款期限。因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与主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的不同,其法律效力亦有所区别。本文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保守的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开放的保证合同的独立性三个角度对此种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论证。  相似文献   

16.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为保证合同。只有保证合同有效,才能成立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而无效合同不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及《担保法》对无效保证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理论和实务上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一、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无效保证合同是指欠缺保证合同的有效条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保证合同为合同的一种,其有效成立无疑需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同时由于保证合同的…  相似文献   

17.
保证人无效保证的过错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从属性合同,它要求保证人担保主债务人正确履行义务。当主债务人不能正确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要承担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的责任,它见于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简称为有效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对无...  相似文献   

18.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便主债务依然未清,保证人也不再负有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权利行使期间或提示期间,而应该是一种权利主体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19.
何心月 《法学家》2023,(1):159-175+196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保证债权行使的限制,据此,保证人可免于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本文认为,以利息为例的破产风险是否由保证人承担属于保证合同的自治范畴,主债务人破产并非减免保证责任的法定或意定事由,司法解释应当在《民法典》的语意内作业,并还原担保制度风险兜底的本来意旨。破产受理实则构成先诉抗辩权的阻却事由和保证债务加速到期的触发事由,债权人的同时求偿且互不扣减规则将彻底阻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之间的涉他效力,即破产程序在维持保证债务同一性的基础之上,应淡化处理其内部位阶关系。简单地将债务人破产视为从属性的例外是对破产制度的歧视,破产程序的启动其实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表见因素,破产法对实体权利的规范限度均由此展开。相应地,保证债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之命题在破产法语境下有重新阐释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浅议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 ,但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以及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实践中尚有不同认识 ,本文仅就上述问题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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