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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在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上,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财物所有人向非法占有人索要,而非法占有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即可认定是侵占。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在法院审理期间仍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准,如果非法占有人在判决前退还或交出的,则不应以侵占罪论。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财物所有人向委托的保管人或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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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4期对罗某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获利行为的定性提出了四种不同意见。笔者不同意这四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一、罗某客观上无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1)从股票交易规则来看,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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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4期《人民检察》刊登《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的讨论案例,原文对罗某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有四种意见。笔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操纵证券交易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特征第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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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年前,我和前妻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离婚。当时,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判决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同时,判决书上明确我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既可到女方处探望。也可将女儿接到我住的地方探望。但是,离婚后,女方不允许我探望女儿。因此,我决定不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我的做法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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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2月2日,胡某、刘某预谋盗窃财物。由刘某在加油站处,以"敲背"为名,色诱曾某至一出租屋内,在"敲背"过程中,胡某开门进屋,从曾某脱下的裤袋内窃取3700元人民币后在出租屋外面等候。后曾某发现被窃,即与刘某发生争执,胡某进屋退还被害人1500元人民币后趁机与刘某逃离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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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制度作为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和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法律性质为何依然争议不断。通过分析近年来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实践中仍然有不少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对待。从社会抚养费的规范依据和理论基础来看,将社会抚养费当成一种行政处罚均难以成立。社会抚养费应当属于超生对社会所造成负担的一种经济补偿。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标准、程序和对权利限制的制度都有待重新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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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岁本应是无忧无虑的花季年龄,可十五岁的小美(化名)却因父母离异,妈妈不及时支付自己的抚养费,而将妈妈告上法庭.过早地承受了人生的辛酸。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小关的妈妈给付小美抚养费6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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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甚理想的高考成绩,如何通过巧妙投档让孩子进入满意的院校,是让考生家长很纠结的事.江苏省南京市一位家长陆大林为此不惜重金请来外援黄培帮忙,后又认为对方不劳而获,向其讨要保证金未果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黄培负主要过错,退还陆大林8万元.二审法院却判决陆大林负主要责任,黄培只需退还陆大林2万元.这是为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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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系自行车修理个体户。1996年春至1997年1月期间,某县中轴厂工人胡某、赵某等8人利用在本车间工作之便,无共谋各自将生产的自行车中轴等配件(总价值人民币8500元)偷出,均倒卖给被告人陆某。陆某明知收购的中轮等自行车配件是赃物,仍多次购买。案发后,陆某被检察院以销赃罪起诉至法院,胡某等8人受到行政处理。法院在审理时对被告人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陆某收购的自行车中轴属于中轴厂工人胡某等人利用工作之便各自侵占的企业财物,他们各自侵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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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构成该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还判决胡某在其户籍地以“劳务代偿”方式提供环境保护公益劳动352天,以替代赔偿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造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氏鲟)死亡的损失。该案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E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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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胡某等人与杨大亮、杨小永兄弟有隙,遂于1999年3月16日指使和参与绑架杨小永,索要现金30万元。后在杨小永书面承诺付6万元的情况下,杨小永被解救。之后,杨小永未履行承诺,犯罪嫌疑人胡某等人便扬言绑架杨大亮的儿子。此事恰被刘某耳闻,刘某将消息告诉杨大亮,经协商,由杨氏兄弟出资3万元,交刘某及其朋友李某去摆平绑架一事。为此,刘、李写下保证书:若绑架一事再发生,愿负法律责任。事后,刘、李二人携3万元现金,请胡某等前次参与绑架人员在饭店吃饭,由于参与绑架人员意见不一,刘、李与胡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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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钟某与其夫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幢,共同居住,房屋的权属登记在钟某名下。1996年,钟某的好友胡某用钟某的产权证作抵押,向工商联基金会贷款14000元,贷款到期后,胡某未偿还。工商联基金会于1999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钟某对胡某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查封了该房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钟某在新疆打工,彭某便找弟弟(以下简称彭弟)以及弟媳陈某商议还贷,并达成书面房屋买卖协议,随后彭弟、陈某向工商联基金会交纳了14000元贷款,领回了钟某的产权证并搬入该房居住至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