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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8 毫秒
1.
行政复议制度以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行政机关专门知识的运用、确保复议效率为存在理由,成为实现行政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制度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如想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就应由客观、公正的复议结果为其保障。而保障客观、公正的复议结果的关键就是有一套完备的行政复议程序。而我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不够完善,影响着行政复议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2.
对于复议程序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能否直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文从复议前置程序设立的目的、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角度,阐述此类案件的救济途径:只能先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根据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再选择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行政行为,而无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3.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4.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书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此时复议机关如果继续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终止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完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也走到了一个关键节点。域外行政复议制度各具本土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适性规律。通过对德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有关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三个方面进行梳理,认为存在以下共通性规律:行政复议以公民权利救济作为重要目的,并逐渐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体制越来越强调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行政复议程序应注重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复议裁决在大多数国家都可诉,但是采用自由选择模式还是复议前置模式,以及经过复议后的被告问题,需要考虑本土实际情况。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在充分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争议的特点以及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现实之需,对未来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和程序等问题做出有效回应。  相似文献   

6.
欲实现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监督行政和权利救济的复合功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一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改书面审理方式为言词审理方式,确立复议期间停止(暂缓)执行制度,实现复议程序多元化,取消复议终局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为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笔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新规定同时在总结广大行政复议工作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提出一些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关于接受复议申请的问题《行政复议法》以“行政复议申请”取代了“复议管辖”,不再使用“管辖”这个词。但实际上,行政机关确实存在着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分工和权限的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新规定,接受复议申请,我们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9.
王万华 《法商研究》2021,38(5):1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畅通复议渠道;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取消维持决定,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复议法》)的颁布实施 ,使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了长足的进展。而作为两大主要行政救济方式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也就有所变化。本文旨在对《复议法》第 19条作一些比较认识 ,对《复议法》就复议前置下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和逾期不作答复等非程序化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所作的规定作一探讨。一、非复议前置下“不予受理”行为的不可诉规定《复议法》第 19条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  相似文献   

11.
修改《行政诉讼法》原告规定,将利害关系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被告资格的修改完善,以行为者作被告和同级政府为"兜底"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原始纠纷,做到讼了事结。  相似文献   

12.
在复议改变之诉中,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当下制度设计已为复议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留有空间,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目的与价值取向,可为行政权限争议解决提供新路径,行政隶属关系并不排斥复议被申请人的诉讼第三人身份,符合“有利益就有参与”的基本法则,复议被申请人与复议改变之间有利害关系.利用制度空间和既成之诉“一并审查”、“附带解决”相关问题已成诉讼经济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诉讼制度实践的普遍做法,我国应逐步确认和拓展法院在行政权限争议诉讼调处中的能动作用.  相似文献   

13.
行政救济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救济最重要的三项法律制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已建立实施多年,随着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三项制度很多方面都已不适应实践的需要。《国家赔偿法》已于2011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也亟需改革和完善。作为同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两项制度,有同有异,但具有内在的联系,应该对之作比较性研究,以期这两项制度在保护公民权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中更能实现其积极效应。  相似文献   

14.
把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复议法》颁布10余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成绩斐然,但是通过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法官、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院、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域外的与行政复议功能近似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制度上的优势,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我国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相似文献   

15.
论行政听证程序的控权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振良 《行政与法》2004,(10):68-70
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规范和控制权利或权力的行使。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方面亦有所长,尤其行政听证程序作为行政程序法体系中的核心制度,代表着一国行政法治化的程度。我国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正式行政听证程序制度,但尚存在众多难题。本文立足于法律程序的一般法律价值,从控制行政权的角度分析行政听证程序在控制自由裁量权上所体现的优势,最后总结出行政听证制度控权的实质,即以行政相对人程序抗辩权对抗行政主体权力,达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权目的。  相似文献   

16.
在诉讼目的、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行政公益诉讼都与普通行政诉讼有巨大差异。行政公益诉讼虽被置于《行政诉讼法》之中,但后者无法为前者提供一套有效的适用规则。必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具有主观诉讼倾向,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客观诉讼。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情形。随着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改革,行政复议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制度的这一设计面临着行政复议案件高维持率、不利于行政复议救济和监督功能的发挥等诸多挑战,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的问题需要进行重新审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有多种观点,我们需要从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居中裁决的性质以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相似文献   

18.
结合行政法的特征,将情势变更原则引入行政复议制度,有益于处理情势变更后的行政复议审查中一系列复杂的现实问题。在实体审查方面,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通过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应当改变审查的行政行为;在审查程序方面,按照被申请人先行处理、行政复议机关随后审查的顺序,使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得到全面、准确地实现,最终达到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采用范畴列举而非内涵界定的立法模式未能解决何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难题,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与责任追究的明确要求凸显重大行政决策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中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受制于权利救济立法规范的不足,重大行政决策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中受损的权利难以依据既有的立法规范获得所需的法律救济,需要完善权利救济立法规范,提供契合法治要求的权利救济立法依据,实现对重大行政决策不作为责任追究中受损权利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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