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因此,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疗过失难免会发生。然而,对于医疗过失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甚至医疗过失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亦未有定论,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有效的判定医疗过失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本文试图分析医疗过失的刑法意义,并以此来阐述医疗过失刑事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医疗行为较之于其他业务行为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如果让医务人员对所发生的任何损害结果都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必然不利于医疗行为的完成。为此,有必要通过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原则对医疗过失刑事责任的成立范围进行限定,减轻医务人员刑事责任过重的负担,这对于患者的利益维护及医学的进步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罪之主观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是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均未对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进行界定,成为困扰医疗人身损害案件定性和司法处理的难题。本文在研究医疗过失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为医疗损害案件的定性与公正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4.
刑法上所说的错误,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相符合的一种特殊情况, 对于犯罪故意的成立及其刑事责任有着重大的影响。有些错误,可能并不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有些错误,则可能阻却故意而形成过失,从而影响到刑事责任程度的重轻;还有些错误,则可能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乃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错误  相似文献   

5.
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与科研人员,在工作中因过失导致传染病的流行与传播,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文将从主观过失和危害结果两方面入手,分析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此类职务过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过失基准行为论:过失犯刑事责任范围的限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传统过失犯理论无力对抗片面地从危害结果引出的处罚要求,具有鲜明的结果归责倾向。引进"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这两个概念,虽然有助于使过失心态认定更为精确,但显然不能彻底解决传统理论的上述问题。要实现过失刑事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必须借助"过失基准行为"这一理论工具,在过失犯认定过程中赋予"行为"以实质作用。过失基准行为则是指包含法不容许的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升选  李菊萍 《法律科学》2008,9(3):124-133
无论基于医疗契约还是医疗侵权关系,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考量因素、考察范围都趋于一致。应确定相对客观的医疗过失判定标准,在具体考量时还应兼顾医疗水准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应立足于医院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元”主体,分别从医疗行为和医疗辅助行为去查找医疗过失。审判实务中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过分依赖鉴定的流弊应当予以矫正,而应将医疗过失的认定权回归法庭,并辅之以组建专业审判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作为法庭认定医疗过失的专业保障。  相似文献   

8.
温建辉 《法治研究》2013,74(2):42-48
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过失危险犯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9.
吕高玉 《证据科学》2005,12(2):109-114
医疗欺诈行为作为提供医疗服务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具有发生前提、实施主体、行为方式和主观心理等构成要件.从实践中看可归纳三种基本类型即欺诈医疗行为、欺诈宣传行为和欺诈收费行为,医疗欺诈行为根据其不同的具体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共同过失正犯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正犯的核心在于共同的实行行为,而行为共同说也不是必须以主观主义为根基。因而,从立法论上来看,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只要符合共同过失正犯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各行为人就应当依照“部分实行负全部责任”的原则对共同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陈小嫦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11,19(3):299-306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起点。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中的专家组并不是鉴定主体.但其合议制的实质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应改革鉴定结论形成机制,允许出具多样化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应采取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工作、医学会推荐鉴定人的模式。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极强,鉴定人应当来自于现任专职医务人员。在保证鉴定人中立性、公正性的同时,要重视保证医务人员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2.
简论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医疗纠纷主要是医疗侵权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法中应统一规定各种医疗侵权责任,而不依医疗事故侵权与非医疗事故侵权区分医疗侵权的民事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在类型化上应归入专家责任中的一种,医疗侵权责任不宜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应坚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设立合理的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医疗过错实行过错客观化和过错推定。同时应建立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13.
医患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掺杂了众多的社会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核心是如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于中国现实国情的复杂性,要想短时间内一劳永逸予以解决是不现实的。笔者提出应对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模式的对策:近期将两个鉴定平台整合为一,成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期成立医患纠纷特别法庭或仲裁庭并引进专家证人制度;远期设立医疗损害鉴定委员会,成立中国医疗损害鉴定协会。  相似文献   

14.
龚赛红  喻科军 《证据科学》2009,17(3):357-366
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本身及其规则。一般来说,解决医疗诉讼的方式是:通过对各种医疗诉讼证据的运用来认知医疗争议事实。从而认定争议事实的客观真相,以此分辨出这争议事实中的是与非。从而顺利解决该纠纷;当出现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灭失而导致无法认识医疗争议的客观真相时,就只能依靠医疗诉讼中证明规则来解决纠纷。病历真实、客观的疑问以及鉴定结论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使案件事实真相的认定出现障碍。应该改革病历的制作与管理,实行专家证人制度。我国现行的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使医疗诉讼迅速增加,致使医院因赔偿导致的费用支出也大幅上涨。从而导致医疗费用的上涨以及医方为了减少医疗诉讼而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进一步加深了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应该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鑫  梁俊超 《证据科学》2011,19(3):261-274
《侵权责任法》仍未解决我国医疗鉴定体制的二元化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法医鉴定模式并不比医学会鉴定模式优越。在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上,日本、德国、荷兰、美国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都采同行评价的原则。构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应坚持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尽可能融合当前两种鉴定的优点、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分离的宏观理念,并坚持公开、救济、辩论、鉴定专家半职业化、鉴定方法科学和法律指导的基本原则。在制度的具体构建上,鉴定名称应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新的鉴定机构应在现有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并要求法医专家参与。调整鉴定专家来源、专家鉴定组和鉴定专家库组成,完善鉴定程序,确定鉴定理论、鉴定方法.明确鉴定原则,扩充医疗:愤害技术鉴定的内容;也可以借鉴日本的鉴定模式,由医学会建立专家库,由法院启动、组织鉴定。  相似文献   

16.
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17.
马骏 《时代法学》2009,7(4):80-85
医疗行为作为一种正当业务行为,其合法化根据应立足于被允许的危险之法理加以解释;对被允许的危险的判断,应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并考虑行为无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医疗行为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医疗主体、社会必要性、患者的承诺、法益衡量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马骏 《中国卫生法制》2010,(1):37-41,27
医疗行为中的患者承诺不是一种对利益的处分与放弃,而是一种对医疗风险的分担,其体现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危险分配”的法理;患者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认识能力与真实意思两个方面;未经患者承诺的医疗行为是专断的医疗行为,应根据医疗效果是否最终实现分别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9.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30(6):16-17,18,19,20,21,22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血液属于准产品,应当适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消毒药剂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缺陷的判定有一定特点.  相似文献   

20.
鉴定留置指为鉴定被告心神或者身体状态,而将被告送入医院或者其他适当处所之处分。鉴定留置的存在是与法医学的发展休戚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去医学发展的不成熟是鉴定留置制度存活的土壤。鉴定留置应定性为一种依附性行为。即依附于强制鉴定,其本身属于调查程序。而非强制处分。鉴定留置属于强制鉴定延伸的自然结果.而强制鉴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告人的行动自由。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强制鉴定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对自由的侵犯程度不可与羁押同日而语,甚至其结果可能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司去审查控制下的鉴定留置期间不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