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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生育权,众说纷纭。有人说:“生育权,就是生孩子的权利。”也有人说:“丈夫不生育,哪来的生育权?”还有人说:“只有结婚才有生育权,法律不允许非婚生育。”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生育权,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我们中的很多人在对它的认识上仍存在一些误区。误区一:生育权,就是生孩子的权利。生育权常常被字面化地理解为仅仅是生育的权利。实质上,生育权是公民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两种状况:即“不生育的自由”和“生育的自由”。首先,公民能自行决定不生育并拥有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在生育自由的状况下,…  相似文献   

2.
张震 《当代法学》2023,(2):28-39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多次调整。进入新时代,生育政策基调已由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和保障生育,生育行为的权利属性愈加突显,生育权才是不断变迁的生育政策的底色。总之,在“少子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转向政策的法定化与生育的权利化。生育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然权利,应当上升到宪法位阶进行理解和诠释,明晰生育自由作为生育权的“核”,重视生育权中的“育”,发挥生育权的“能”,实现生育权“生”和“育”的有机统一。通过生育权再构,不仅可以破除部门法藩篱,统合规范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权力和责任,还能够在引导人口政策、推进人口法治以及服务人口发展国家战略层面发挥权利的法政策功能。  相似文献   

3.
生育权之概念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生育权的概念 就实体法而言,我国已有两部法律对所谓的生育权问题作了规定。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这两部法律对“生育”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前者将“生育”界定为“自由”,而后者则界定为“权利”。但不管怎样,该两部法律对生育自由或生育权的概念都没有作出解释。  相似文献   

4.
近来,刚刚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引起了广泛关注,所谓该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认可”、“妻子再也不能剥夺丈夫生育权”更是成为媒体爆炒的热点。奇怪,法律什么时候剥夺过男性的生育权了?生育须有男女双方的合意,达不成合意,离婚就是了,何来谁剥夺谁的生育权一说? 细查究竟,原来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一句“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男有女,如单从字面理解,可  相似文献   

5.
实践中发生的生育权纠纷引发了学界对其本质的讨论,人权说、宪法权利说、人格权说和身份权说占据主导。主张生育权为人权或宪法权利的观点,仅在表明生育权是应然性权利,其目的是延续后代;主张生育权为人格权或身份权的观点,固然表明生育权的实体性,却忽略了对生育权客体的分析。生育权可以从两个层次界定:作为应然性权利,其本质是人人都享有的延续后代的权利;作为实体性权利,其本质是怀孕女性享有的生育和不生育的人格自由权。  相似文献   

6.
高玉玲 《证据科学》2005,12(4):286-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  相似文献   

7.
生育权就其本意而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宜在具体民事案件裁判中直接适用。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48个典型的生育权民事纠纷大致可分为三类:生殖器官受侵害型、配偶之间生育侵权型、侵害生育自主权型。前两类案件根本无须“生育权”这一概念的介入,即可依据现有民法体系和规则解决所争议的法律问题。在第三类案件中,虽不当出生或不当怀孕的确构成侵害生育自主权,但也无须动用宪法上的生育权,因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或其他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生育自主权的具体内涵。  相似文献   

8.
关于生育权基本问题的争议很大,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权属主体和权能更是众说纷纭。生育权应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属人格权范畴。自然人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男女生育权并非同等,它们在权能和内容上存在差异。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受到限制,是相对的选择权。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具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此外,女性生育权还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有待完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需加修改。  相似文献   

9.
生育权: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贵刊1998年第1期“本刊专稿”栏目中“一位丈夫丧失生育权引出的话题”,引来各路人马在第4、5期“模拟法庭”激烈辩论。笔者感受颇多,但三言两语又觉难以说明说透,故在“理论园地”中再度论述。何为生育权利呢?生育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基于合法婚姻基础上产生,指夫妻双方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延续后代,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是在夫妻共同合意前提下行使的一项人身权。它具有可选择性的特点。生育是人类繁衍的需要,而生育权利至今未被我国立法工作者“正面视之”,对此问题,我国《民法》、《婚姻法》、《妇女…  相似文献   

10.
不生育权是指权利人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它是从生育权衍生出来的概念,也即生育权。不生育权作为一种自由权,它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不生育。尽管不少国家为增加本国人口而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各国法律都未禁止人们选择不生育。正确认识生育权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这一系列问题其实都伴随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到底谁有权生育?生育权的主体是谁?一、生育权是否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  相似文献   

12.
浅析生育权权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是权利体系的新成员,讨论其具体权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该包括以下四项具体的权能:即生育知情权,生育决定权,生育选择权和生育能力保持权。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三孩政策的出台,公民的生育自由进一步彰显。生育权属《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未列明的民事权利。尽管我国有婚内生育的道德传统,但自然人的生育权并非因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之间亦无配合对方生育之法律义务,生育权不应属身份权。生育自由属人身自由范畴,故生育权在《民法典》人格权一般条款的涵摄范围之内。我国人格权益体系内部大致隐含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育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其他人格利益”之伦理性渐弱的类型序列。举轻以明重,生育权有必要作为具体人格权,以实现《民法典》权利谱系的完整性、科学性。  相似文献   

14.
生育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于此法的颁布实施刚刚起步,一方面,一些妇女姐妹发自肺腑地要为自己的生育权讨个说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供实际操作,以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多少有些举棋不定。  相似文献   

15.
代际生育平等权是指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导致不同代的公民生育权的不平等,因而其享有要求国家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与救济制度的权利.发生学视角下,代际生育平等权与社会权一样,皆以外在的“剥夺”为发生前提;保障方式上,两者皆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特点,强调国家作为义务和贯彻“物质优先原则”;在权利主体方面,两者也具有相似性,即理论预设上两者的权利主体皆是全体公民,而现实权利主体却是部分公民.代际生育平等权具有社会权属性,是社会权子类型之一,这种界定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杨健美  曹菲 《法制与社会》2011,(23):263+277-263,277
生育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导致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应充分协商,共同行使。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在没有受孕的情况下,丈夫也无权强迫妻子怀孕生育。在妻子无理由擅自堕胎情形下,丈夫可通过离婚等途径救济。  相似文献   

17.
赵聪 《法制与社会》2011,(34):282-283
生育是一个久远而弥新的话题,对生育权的关注也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刚刚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生育权的相关规定可谓是男女双方对于生育权的冲突在法律中的又一体现。本文主要从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新司法解释对生育权规定之旨意以及新司法解释下生育权冲突如何解决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这一分歧的处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郑净方 《河北法学》2012,(5):156-161
人工生殖技术远不是简单的医学问题,它的应用对人类生育方式、婚姻家庭观念、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自然生育中的夫妻生育权相比,人工生殖技术割裂了生育与性行为、血缘的直接必然联系,夫妻生育权的问题更为复杂和棘手。因此,夫妻双方的书面同意意义重大。夫妻书面同意的,生育权处于契合状态;未有书面同意的,构成对配偶生育权的侵犯,夫妻生育处于冲突状态。  相似文献   

19.
从本世纪开始,丈夫的生育权之诉案件上一直存在两种正相反对的判决,理论上对丈夫有无生育权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生育权分积极与消极两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消极意义上的"不生育自由权",这是对抗丈夫的私法意义上的权利。《计生法》规定的是公民对抗国家的、公法意义上权利。在法律上,我国的丈夫只具有对抗国家的公法意义上的生育权,不具备对抗妻子的私法意义上的生育权。《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隐含了对妻子"不生育自由权"的否定,不合法且对妇女权益构成了损害,也违反当今国际潮流,建议废止。  相似文献   

20.
生育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生育权包含生育决定权与生育知情权两部分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一些生育观念发生了变化,夫妻间的生育权也出现了冲突,如夫妻一方拒绝生育,女方擅自中止妊娠,需要采取适当的解决机制,生育权的法律规定散乱,且效力层级较低,我国需要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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