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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给付契约属于涉他契约,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向第三人给付必须依赖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等基础关系而存在.我国<合同法>64条的规定未涉及第三人可以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给付权利,因而不能认定是向第三人给付契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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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有关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规定极为简约,并且与各国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立法例有很大差距,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效力问题作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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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93-95
人类社会经历了从"风车磨坊"时代向"机器大工业"时代的演进。经济的变化引起了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企业组织行为中的组织过错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都产生了影响。《德国民法典》第278条与第831条中债的相对性的内在运行机理、法律后果等在组织过错的影响下表现出了一定的相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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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中的"解除条件"和第93条中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它们的含义、范围、作用及其法律后果不同,极易造成混淆."解除条件"是合同效力的附款,它本身不能成为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其成就合同效力自动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也可以不是,其成就仅导致解除权成立,合同终止另需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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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86条第2款主要涉及的是买方保全货物的特殊性规定,其历史沿革主要是从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92条第2款和贸法委于若干次会议上历经从第65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到最终第86条第2款的演变.最终的条文与之前的相比有语言更加清晰明确和规范的进步,然而该条款依然存在着一些局限性需要改进,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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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两大法系国家已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合同法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规定存在着漏洞,应学习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长处,完善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规定。一方面应该在合同法内直接明确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该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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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充分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应当在合同效力一章中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之立法宗旨,规定第三人享有给付受领权、给付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受领给付的义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只能在第三人未明确作出接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之前变更合同以及可以在合同谈判时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内容。立法体例上采用潘德克顿式,以便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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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3):37-43
《合同法》第50条为规范基础的规范路径只能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见代表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表的法律后果构成法律漏洞,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制度进行漏洞填补。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担保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因违反《合同法》52条第2项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公司可基于共同侵权向相对人和法定代表人就其造成的损失主张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形包括明知和过失两种,此时担保合同对公司效力待定,相对人原则上不享有撤销权。公司拒绝追认的,相对人可主张由法定代表人替代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人和法定代表人均有过错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款的规定,他们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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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医疗服务合同的两个案例的分析,以及通过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和《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的比较,讨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手段债务"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建议可在《合同法》第107条的基础上,对"手段债务"为内容的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即"手段债务"的场合应该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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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67-69
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被规定于《公司法》总则部分第20条第3款和一人公司章节下第64条。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不甚明确,以一人公司是否仅依据第64条足以揭开其面纱最为突出。考虑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通过法律解释学上的分析,应把资本弱化、混同和过度控制加以司法明示;一人公司人格否认除符合第64条外,还应符合第20条第3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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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学说与民事责任竞合学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学者为弥补成文民法典的漏洞而提出的两个极有实践价值的民法学说。本文拟对这两个密切关联的学说做分析介绍并论及新《合同法》对这方面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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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经济合同法》只用一条5款(第18条)进行了规定,而《合同法》则用一章19条(第十六章,第269—287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经济合同法》相比,《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增加了几项新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对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出现“豆腐渣工程“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笔者仅就这些新制度谈点粗浅见解。一、招、投标制度《合同法》第27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从条文内容看至少包含以下3层意思:(一)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主要方法是采用招投标形式进行。招、投标制度在《经济合同法》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建设部1983年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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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一些诚实信用观念较差的企业和个人,常常假借合同进行欺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比比皆是。为此,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中把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此,笔者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运用作些探讨。——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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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晖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74-78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直接影响着所有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无权处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因其兼顾交易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采用折衷方式,该法条难以保持立法目的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与我国现有的许多民法规定相冲竞对<合同法>第51条做修改,应该首先考虑相对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当其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权处分制度应该侧重于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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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九一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98-100
《合同法》第52条是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由于概念的模糊性和价值判断的复杂性,该条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结合该条的五款规定,建议在民法典编撰时以"公序良俗"取而代之。因此,正确理解公序良俗和效力性规范是适用该条的关键所在。应按照一定的方法和原则,通过整理典型案件和司法解释的方法对公序良俗进行类型化研究,从而使公序良俗的概念具有相对的明确性。根据语义解释的方法,该条应为效力性规范而非管理性规范。现有的形式区分标准存在不足,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以实质标准判定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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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青青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9):106-108
只有明晰了《公司法》涉及公司担保能力、内部审议程序条款之规范性质及规制对象,才可能为公司对外担保尤其是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判定奠定认定依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为效力性强制规范,第3款为取缔性强制规范。《公司法》第16条规制的对象为公司内部决议而非担保合同,二者为各自独立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