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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震惊中国的湖北农民佘祥林“十一年杀妻冤案”被改判,让含冤的佘祥林终于洗尽沉冤;而当初余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要不是一位大字不识的农妇,出于良知和道义出据了一份“良心证明”,佘祥林也许就已经含冤九泉了。这位大义的农妇就是湖北天门市的聂麦清,因为那份救了佘祥林一命的“证明”,她原本幸福平静的一家却命运陡转直下,从此而陷入悲惨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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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闻媒体连续报道了湖北省京山县发生的一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11年前以犯故意杀人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均认定被害人是他的妻子张在玉。当地法院曾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很多,遂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地法院最终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漫长的11年。今年3月,他的妻子张在玉却从外地回到家中,由此证明所谓佘祥林杀妻案完全是一起冤案。这起离奇的冤案虽然有主客观等多方面原因,但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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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震惊全国的佘祥林冤案暴露了现行司法制度的诸多缺憾,尤其是直击了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的软肋。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起冤案都是一面司法的透镜,我们要为佘祥林冤案的曝光而感到庆幸,因为它的确为我们反思和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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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碰撞交织几乎无所不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激烈。2005年被媒体曝光经法院确认的“佘祥林杀妻冤案”即是最好的证明。值得庆幸的是,在这场“权利与权力”之争中,佘祥林侥幸存活了下来。回忆佘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正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几乎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公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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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内冤案错案的出现,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并非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或案件复杂性的固有限制而出现则实在令人扼腕。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产生,是偶然,还是我国刑事制度缺陷的必然结果?命案必破的制度是否合理,刑讯逼供的证据效力如何,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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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其家人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4月,在附近一水塘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9个月后,佘祥林被一审判处死型,后因证据不足,湖北高院发回重审,1998年,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张在玉突然“复活”回到京山,至此,一桩惊天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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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在五年之前上海召开的一个反思湖北"佘祥林冤案"研讨会上,我曾说:如果我们现行司法运作的机制不改变,严格依法司法的理念不确立,可能促成司法违法的机制因素不消除,哪怕法律非常完善,类似佘祥林的冤案在今后还会不断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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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佘祥林案的检讨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而非演绎理性,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是职业理性而非世俗理性,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过程的非理性,集中表现为以演绎理性代替归纳理性、以实质理性优位形式理性、以世俗理性牵制职业理性,这是佘祥林式冤案之必然性所在。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倡导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思维,在法律理性中整肃司法秩序,是杜绝佘祥林式冤案的根本出路,也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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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赵作海”,已经成为中国冤案的代名词,而被写入当代法制史。“赵作海”与“佘祥林”蒙冤,具有惊人相似的地方。湖北警方在水塘发现,疑似佘祥林媳妇的尸体,河南警方在水井里发现疑似赵作海的仇家——赵振裳的尸体;受害人都曾经遭受警方的刑讯逼供,佘祥林的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警方竟将他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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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近期被发现的一起刑事错案,湖北佘祥林案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学界和律师界也就这一案件所暴露出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诚如大多数讨论者所认为的那样,这一案件不仅显示出中国的刑事侦查程序、公诉制度、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制度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而且还说明审级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乃至司法独立制度也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地步。然而,参与这场讨论的人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辩护律师无法发挥作用也是导致佘祥林冤案得以形成的关键因素。原因很简单,无论是第一审法院还是第二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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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河南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随着赵作海被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元的国家赔偿,遣起冤案才逐渐落下帷幕。冤假错案,这个刑事司法界最棘手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上演着。从此前的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到佘祥林“杀妻”案,再到至今还未讨到说法的河北聂树彬案,诸多的冤假错案轮番登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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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浙江张氏叔侄等刑事错案频频爆出,不断吸引公众眼球,刑事司法体制和制度不断遭受质疑。刑事错案不但让真正的罪犯逃离法律的制裁,也给蒙冤者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重则人头落地,轻则让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社会活动处处受限。一系列冤案昭雪反映了中国司法人权保护进步,但刑事错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动摇了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尤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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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陕西延安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强烈呼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近段时间连续曝光的聂树斌“冤杀”案、佘祥林“杀妻”冤案,胥敬祥“抢劫”冤案,再一次使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死刑复核权如何实现上收,复核程序又该如何完善,一时成为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本刊特请几位专家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一次笔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当慎重公正地适用死刑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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