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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点集锦     
重划司法辖区强化国家意识《法学杂志》登载中国人民大学成教学院刘太刚的文章认为:现行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司法机关与同级行政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的体制,极利于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保护地方利益方面进行超越法律的配合,从而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重划司法辖区的基本设想如下: 一、扩大(或合并)基层法院的管辖区域,以一个基层法院的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全国主要跨省区流域污染的若干重大案件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治理这类污染问题面临的困境;从法经济学和现有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了在解决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中的司法机制的缺陷;并提出了解决这些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的四大对策:一是在国家层级上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即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若干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专门受理省级行政区之间的跨区冲突案例;二是将现行的法院的经费与人事任免的横向关系改变为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纵向垂直关系;三是可以尝试由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巡回派出法庭,为建立全国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的过渡;四是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最终从司法体制上解决跨省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正>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筑牢固司法防线"为己任,认真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为辖区平安建设和科学发展保驾护航,奏响了彰显法院工作特色的能动司法三部曲。突出工作创新,强化司法为民创新,是强院之源。2012年,田东法院率先在全区法院开展行政诉前联调工  相似文献   

5.
关于公民、法人不服地、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机关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不包括处罚决定)而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凡是不属于涉外和存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都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作第一审。但在实践中,我认为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在本辖区内影响是否重大,应一律由被诉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这样做有如下优点: 第一,便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如果争议双方均不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的辖区内,那么该基层法院受理此案,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就有很多不便。比如查找线索和证据,求得当地组织协助等。如果由中级以上的本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争议双方都在自己的辖区内,对被诉行政机关执行法规和行政管理的情况也便于了解,其审理工作要比所在地基层法院方便得多。  相似文献   

6.
关于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到底由谁管理为好,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近年来常有这样一种议论,认为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利于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这种论调不仅影响目前法院的建设,更主要的是可能影响将来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的归属。我们认为,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应当由法院自行管理,这样有利于搞好法院司法行政工作,进而有利于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相似文献   

8.
专业领域中往往会存在大量的行政解释,工伤行政便是典型领域之一。以此为例,我们发现,行政解释的展开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由于解释主体和内容的不同,法院对待行政解释的态度也并不相同。法院是否尊重行政解释,以及司法审查所考量的具体因素及其限度等是专业领域中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深层次上这些问题则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相关联。  相似文献   

9.
龙宗智  袁坚 《法学研究》2014,36(1):132-149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10.
河南省平顶山市法院全面理解法院行政审判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意义,将行政审判放到法院整体审判工作中审视其地位和作用,把能否推进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作为考察法院领导是不是能积极地适应新的形势,是不是具有现代司法观念的极具说服力的标志。这一衡量标准的自觉提出,就使平顶山法院领导完成了一个认识上的重要转折:行政审判工作是树立司法审判形象的关键。法院行政审判几乎不可回避一个事实:审判人员甚至整个法院要面对行政机关以权力叩问司法审判的运作。虽然这一行为是对行政权力的曲解或滥用,但它所起的作用实实在在地限制了法院行…  相似文献   

11.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以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制度,通常称为司法审查制度。模式有两种,一是象法国那样设立隶属于行政系统但具有独立性的行政法院,二是象德国那样创制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法院。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唯一的审判机关,只能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担负起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审理行政案件的任务。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2.
随着各种裁量基准在中国各地的大量出笼,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也成为理论和实务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通过考察司法审查与裁量基准的应然关系以及司法实践对裁量基准的真正态度,我们可以发现,裁量基准既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规范,同时又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司法审查的法源,裁量基准具有双重性格,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司法审查能力的局部不足;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法院对其享有不完整的审查权,在形式和实质两大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判断。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双重地位,导源于司法对行政裁量的尊重与信任法院、戒惧行政这两种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更进一步地,裁量基准也在这种紧张关系中扮演着输出法院政策意图的载体角色。  相似文献   

13.
作者近期率专家代表团对澳大利亚进行了访问、交流,了解到澳大利亚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不少新情况、新动向,其中一些理念和做法对我们会有一些借鉴作用,现将有关情况简介如下:一、法院的司法行政制度澳大利亚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度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相对独立,整个司法体制受英国影响至深。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基本上由司法部控制,但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一)关于法院人事工作。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法官都是由联邦总督或州总督任命的,但法官职位的控制、法官人选的提名及背景资料准备、书记官的管理等都是由联邦司法部或州司法部负责的…  相似文献   

14.
在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应当严格明确以行政行为存续力为效力范围,禁止法院直接以司法建议方式对进入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具体指导,在处理与行政判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行政判决的最终既判力。未来司法建议制度必须从文书制作、反馈机制、法律责任、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15.
明确规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管理胡健华明确规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管理,是完善法院组织制度的重要问题,也是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问题,因而是修改法院组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实现这一修改,需要明确两个认识问题,即: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应当由法院管理和...  相似文献   

16.
所谓农村便民诉讼网络(下文简称诉讼网络),是以法庭为中心,在交通不便的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站,在法庭辖区内、驻地外的乡(镇)依托司法行政机构设立诉讼联系点,在村庄聘请诉讼联络员,形成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诉讼信息传输网络。诉讼网络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成果,也是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途径,其将对我国传统的司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的诉辩迫使法院表明对行政合同的态度,从而在司法上逐渐形成了行政合同的定义、区别于民事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的缔结要件、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条件、行政合同履行争议的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合同履行纠纷的判决类型。司法上对行政合同的认定尚未形成稳定的状态,但非财产关系合同的存在反映了行政合同的制度建设需求。法院对行政合同的认识,并非立法的体现,而是寻求学说支持的结果。  相似文献   

18.
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我国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完全地方化和行政化,这是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根源。构建新的法院管理模式,必须符合改革价值定位、符合中国特殊的司法国情、遵循法院管理的一般规律等标准。依据此标准,文章提出:借鉴司法委员会管理模式的外部资源获取方式,成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人财物等管理决策;借鉴司法自治型管理模式,实行法院内审判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相分离;以此两点为基础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委员会型管理模式并对司法委员会人员构成、运作方式、法官选任、司法预算等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需要修改法律扫除改革法律障碍、调整司法管辖区、理顺与地方党委管理、调整地方人大监督法院方式、改革上下级法院关系、成立专业化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改革法院系统党组织、改造审判业务庭为单纯专业化审判组织等项改革措施进行配套。  相似文献   

19.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重要标准。本文指出了行政合理性审查在本质上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二者的关系,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理性审查强度把握不准的现象,并认为实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审查强度的类型化将十分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操作,提升法院把握与行政权关系的能力。接下来,本文指出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法院的分工和能力、限制权益的类型和效果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影响合理性审查强度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审查强度的选择往往是不同因素之间比较和权衡的结果,运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可以在这些因素与具体的案件之间建立联系。本文认为,合理性原则的审查强度可以分为宽松的、增进的和严格的审查强度三种类型,从而为法院确定个案审查强度提供了参照样本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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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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