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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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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2):77-90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除了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之外,第42-45条规定的是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避风港"原则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享有通知权,一经行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发生相应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错误行使通知权的,不仅自己要承担侵权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对方即平台内经营者产生反通知权,以对行使通知权的行为予以反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投诉或者起诉的权利。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朱雪华 《人民司法》2023,(16):41-45
随着技术结构和运营功能升级,电商平台经营者从纯粹提供渠道服务的中立主体,发展成为需要承担积极治理义务和责任的控制主体。传统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难以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实施帮助行为出罪提供更多理论资源,相反,以法律赋予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定监管义务为前提,正视电商平台对促进犯罪和放大犯罪后果的客观作用,审慎考察其主观故意内容并确立证明标准,明确承认电商平台经营者可能负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失为理性选择。在此基础上,将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界分为单独模式和共同模式,并对不同模式下电商平台经营者刑事责任司法认定的难点问题进行厘清。  相似文献   

3.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为平台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未明确,法官判案没有统一标准,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有损法的可预见性和公平性.平台经营者充当市场秩序维护者时,承担的应是侵权责任,其对应的主观过错是过失,且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平台经营者履行职责就不会发生损害,那么由其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尽到义务也会发生损害,则在其未尽到义务时,由其在未尽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还应明晰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课以“监控义务”.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边界关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承担有主动介入与被动应对两种不同的应对模式.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必须符合技术与商业发展现实,不能要求其承担一般的普遍监控民事侵权行为的义务,但其应承担一定的管理平台以及与权利人合作的义务.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违反管理与合作的注意义务并不必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必须对具体的民事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传统的反垄断法事后干预范式难以对互联网平台垄断力量的不断扩张形成有效约束,存在放纵垄断者的伪阴性风险。事前干预通过要求垄断者承担积极竞争义务来对垄断力量进行预防性控制,能够有效克服事后干预的伪阴性弊端。平台反垄断事前干预建立在互联网平台具有必要设施这一属性的基础上,需求侧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大型互联网平台具备了控制网络竞争瓶颈的必要设施地位,对其施加积极竞争义务具有可操作性与有效性。平台反垄断事前干预的义务承担主体为必要设施互联网平台,义务内容为要求必要设施互联网平台无歧视地向竞争对手开放互联网平台生态,义务履行范围应限定于纵向市场竞争对手,以避免过于宽泛的积极竞争义务产生抑制市场投资的负面激励。我国的《平台分级指南》和《平台责任指南》应在主体、内容与履行范围方面作出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以提醒告诫、金钱制裁、禁令、吊销营业执照等为主要承担方式的中国竞争法行政责任,方式多样灵活,功能多元。它相对重视反竞争行为的制止,但尚未达到在制止反竞争行为过程中实现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程度。竞争法行政执法机构应在竞争法实施过程中,不断提升运用竞争法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能力。  相似文献   

7.
本文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并从经济法学科的角度分析了社会责任的含义,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竞争法的关系,建议应该由竞争法来规制企业的社会责任,使我国企业能够积极研究和承担社会责任,从而改善企业不合理生产状况与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竞争力。  相似文献   

8.
竞争法具有双重价值,一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维持在合法范围内,二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之享受竞争产生的福利。有学者认为竞争法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的终极目的是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经营者的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会产生极大影响,而竞争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经营者竞争行为加以矫正。本文以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的竞争关系为例,分析经营者竞争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社会规范如何对其进行矫正。  相似文献   

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平台内经营者违法经营却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可结合互联网侵权特点,探索“全程公证+诉讼保全”获取电子数据证据,有效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事实,保障诉请的全部实现。同时,检察机关还可通过调解督促平台进行合规建设,履行平台法定监管责任,凸显公益诉讼“诉源治理”的预防价值,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19,(3):150-160
互联网平台角色的模糊性与多样性导致了对其行为责任认定的困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使得作为信息中介的平台获得了避风港原则的保护,降低了平台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标准。同时,部分平台业务突破信息中介身份而介入了实质交易,却仍然逃避作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互联网平台交易模式的创新性不能排斥规制路径的延伸,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核心的网络主体责任存在双层结构,应以"禁止任意招揽与信息公开"规则为基础,明确信息中介平台的审查义务和信息发布者责任;同时,应通过分析组织结构、风险与利润分配等经济实质,认定平台具有垂直性组织体的经营者身份并追究其相应主体责任。  相似文献   

11.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问题是当前各国互联网发展中都面临的重要问题,国外立法主旨均以保护网络产业发展为主,对其损害赔偿责任予以适当限制.在我国,平台责任越来越面临异化风险,从私法主体承担的第三方责任扩大至公法上的巡查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的责任,日益承担了与其法律地位不相适宜的越来越繁重的法律责任.建议“各司其职,合作治理”,平台仅承担与其能力范围相当的一般性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主动性网络监控义务.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而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达到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本文通过阐述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探讨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及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13.
孙凯茜 《人民司法》2023,(20):41-45
<正>【裁判要旨】认定互联网+时代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法院既需秉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立法初衷,又需避免不当扩大平台公司的责任而阻碍互联网经济发展,还需保护新型就业形态下网约配送员的合法权益。法院需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明确专送网约配送员、代理商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根据平台公司具有的合理注意义务程度及未尽此义务的情况,综合判定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补充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14.
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公司功能——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一种修正。公司社会责任旨在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尊重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提出公司应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公司社会责任自提出起,争议一直不断。带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思考,笔者尝试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括认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和承担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途径等方面阐述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以此表达对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支持。  相似文献   

15.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71,自引:0,他引:7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胡田野 《政法学刊》2008,25(2):45-51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社会、环境和雇员、消费者、临近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欧盟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争议不大,其公共政策的方方面面都在积极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我国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该规定对立法和司法都是有指导意义的。我国应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更要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建设。  相似文献   

17.
企业促进就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勇  宋豫 《现代法学》2006,28(4):54-61
促进就业是当前我们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道德义务,又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它主要体现在企业促进公平就业、促进雇员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责任等方面。我国应当加强企业促进就业责任的立法工作,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8.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这两种责任均为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在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情况下,经营者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这里规定的补充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不利于促使经营者在安全方面加强管理,而且也不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文就补充责任这一制度设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9.
数字经济条件下,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并成为经营者重要的商业资源和竞争优势.在数据权属不明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门条款和商业秘密条款来保护企业数据,但企业数据的竞争法保护存在着商业道德边界模糊、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一般条款适用过度、互联网专条适用受限、商业秘密认定难等问题.为更好地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建议从确立谦抑干预理念、矫正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将典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或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四个方面完善企业数据权益的竞争法保护.  相似文献   

20.
吴东燕 《政法论丛》2012,(2):116-123
公司社会责任在本质上不是个严谨的法学术语,而应隶属社会学范畴,与个人社会责任相呼应,内容包括对于股东之外的、与公司密切相关的主体的社会性义务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有无与公司本质的认定密切相关,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应维持公司的营利性本质,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须在不违营利性的框架内运转。结合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比较法考察,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规制问题的合理进路是外部引导督促与内部优化改善相结合,促使公司在接纳社会责任思想的前提下主动承担社会性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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