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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成泓 《法律科学》2008,26(4):142-150
摸索证明的基本含义是指证据声请以获取相关信息为目的。根据古典辩论主义,摸索证明应予禁止。但在修正辩论主义下,对其不应一概予以否定,而应综合考虑对辩论主义所做各种修正,即真实、完全义务、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和诉讼经济、诚信原则和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在我国,由于自起诉即要求表明、提交证据,摸索证明有其特殊性。此外,摸索证明与证据声请、证据保全、当事人陈述等制度也有着密切联系。总体而言,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仍然较浓以及受制于大环境因素,对摸索证明的处理应当更为宽松。  相似文献   

2.
证明责任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前者的适用条件是辩论主义和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后者的适用条件是主要事实真伪不明。证据调查是指法院对证据的取得和审查。从证据调查和主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方面来说,第一,法院依申请进行的证据调查增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为当事人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提供了保障。第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减轻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第三,法院依职权对证据的调取和对证据的审查免除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从证据调查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来说,第一,法院通过依申请的证据调查和依职权的证据调查,积极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活动,以发现案件真实。第二,在对证据的审查过程中,综合运用多种证据调查方式,如推定、证明妨碍规则、司法知悉等等方式,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  相似文献   

3.
我国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承认一定范围内的摸索证明为合法,而未采取德国法的摸索证明禁止原则。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就案件事实的解明负有一定的协作义务,但举证人有违诚信原则的摸索证明仍应予以禁止。法院应通过阐明,协同双方当事人就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加以具体特定,在举证人不能特定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时,应促使对方进行必要的协作,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以判断证据声明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4.
刘鹏飞 《证据科学》2014,(6):733-749
修正辩论主义为证明责任理论中武器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进行干预在公益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中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为实现武器平等原则,在证据事实提出方面,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和当事人证据协力义务的合理运用。另外,非讼法理和自由证明方式向诉讼程序的扩张,也是构建武器平等的证明责任理论与制度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5.
摸索证明是在德国、日本等国家解决证据偏在时持有证据方不提供事证而对证明责任方当事人的救济办法,我国学者多认为应当引进这一理论。摸索证明的效果并非转换证明责任,而只是导致具体举证责任转换。摸索证明的容许性或合法性与其所处的制度语境与诉讼模式密切相关,但从当今世界发展的角度来看,总体上呈逐渐放宽限制的趋势。摸索证明的容许性问题实质上就是应证事实的具体特定化应然要求与事实证据主张的盖然性与猜测性现实需要如何调和的问题。在我国诉讼模式转型阶段不宜过分强调这种后现代的理论倾向,但摸索证明论可以对接我国法院证据调查与保全的审查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6.
王海军 《证据科学》2011,19(4):415-424
刑事审判证明过程分为证据采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认定三个阶段。证据采集是发现事实,产生生产成本;证据审查是沟通事实,产生交易成本;证据认定是确认事实,产生行为成本。证据制度的目标是准确、公正和效率,路径是实现成本平衡且最小化。相对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证明程序具有成本优势。  相似文献   

7.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主要任务是证明指控犯罪事实成立,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以法律制裁。同时为了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还要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运用逻辑推理对辩护人错误的辩护观点进行反驳。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就是证明与反驳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8.
一、反射效的理论前提及问题的提出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蕴含两个方面的原理,其一是辩论主义,其二是纠纷的相对性解决。辩论主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构成要件事实非经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主张,法院不得认定;第二是当事人自认对法院事实认定的约束力;第三是法院证据调查原则上必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  相似文献   

9.
证明责任是在当事人的辩论已经结束,但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为解决法官的裁判困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而事实推定却是一种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的证明方法。也就是说,当运用事实推定进行证明时,只要证明了基础事实,同时又没有相反证据存在的话,就可以推出推定事实为真,但也不排除因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而又使推定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呢?推定的存在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本文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诉讼过程是重现事实的过程,但对于已发生的事实,证据所起到的证明作用往往非常有限,并且受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影响甚大。尽管多数案件根据诉讼各方所举证据便能查清事实,但仍有部分案件到辩论终结前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责任是解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的裁判规则,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熟悉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对于正确处理一些疑难案件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1.
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对某一证据进行调查的结果能够作为对立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共通的证据资料予以利用。证据共通原则细分为对立当事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与共同诉讼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两种基本类型。证据共通原则确立之基础是自由心证主义,因为自由心证主义不仅强调受诉法院自由地进行证据评价,也要求受诉法院对于同一事实应形成同一心证。根据证据共通原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程序一旦开始,即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回其证据调查申请。为确保辩论主义所固有的防止突袭裁判之机能能够充分地实现,证据共通原则尤其是共同诉讼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的情形下,受诉法院根据证据共通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主张的具体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占善刚 《法学研究》2010,(2):110-122
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民事诉讼领域,基于主张责任之法理,当事人必须积极地向法院主张于己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符合具体化的要求,才能认为是适格的,也才能认为当事人已尽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不仅要求当事人作出具体的陈述,而且禁止当事人作纯为恣意的、射倖式的陈述。主张具体化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保障法院的审理利益及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为使法院能有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具有证据调查的必要性,避免产生预断,主张的具体化应以满足法院的裁判重要性审查为基准。在情报偏在性事件中,应缓和主张具体化的要求,允许当事人为抽象的事实主张,以求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13.
日本要件事实论纲 --一种民事诉讼思维的展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恒筑  夏瑛 《法学家》2005,(3):146-153
与日本司法研修制度相伴而随的要件事实论,是对德国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改造,具有指导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机能.要件事实论作为民事诉讼的实践命题,对以辩论主义为导向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根据证据进行裁判是近现代司法制度运行之圭臬,无法为所主张的权利举证,该权利实际上就变得毫无意义。而证据的调查收集作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根本前提,更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基于辩论主义的基本原理,提出证据属当事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亦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于其不利的后果。但是,如果不能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实  相似文献   

15.
当事人如果要求法院依其主张为裁判时,必须就其所主张的特定、重要、有关联的事实,负有主张和提出证据以为证明的负担,如果有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情形时.则负担事实审理者不能依其主张作出裁判的结果;如果提出的证据,导致事实审理者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即有不能依其主张的事实作出裁判的危险的负担。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的内容包括事实主张项下的证据方法的主张负担(behauptungs last,burden of pleading)、提出该证据方法的负担即举证负担(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以及对证据进行辩论的负担即心证负担(the burden ofpersuasion)。  相似文献   

16.
陈界融 《证据科学》2008,16(1):27-36
当事人如果要求法院依其主张为裁判时,必须就其所主张的特定、重要、有关联的事实,负有主张和提出证据以为证明的负担,如果有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情形时,则负担事实审理者不能依其主张作出裁判的结果:如果提出的证据,导致事实审理者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即有不能依其主张的事实作出裁判的危险的负担。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的内容包括事实主张项下的证据方法的主张负担(behauptungs last,burden of pleading)、提出该证据方法的负担即举证负担(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以及对证据进行辩论的负担即心证负担(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相似文献   

17.
试论阐明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院在听取辩论时 ,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给予当事人订正和补充的机会 ,促使数人对所争执的事实提出证据 ,法院的这种权能谓之阐明权。它是为达到民事诉讼目的而限制辩论主义弊病的产物。阐明权的行使 ,必须被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8.
熊跃敏 《现代法学》2007,29(2):91-98
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相似文献   

19.
孙洪洋 《中国律师》2003,(12):51-52
日本《刑事证据法》涵盖的基本理念1、当事人、证据裁判及自由心证在日本《刑事证据法》中,颇具特色的是当事人主义、证据裁判主义及自由心证主义,三者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它以当事人为中心,证据为起点,至自由心证得出判裁而告终。当事人主义亦称“辩论主义”,是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理论原则之一。它是指诉讼程序采取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方式。诉讼的进行、证据的提出和调查,均以当事人为主,法官只起公断人的作用。于是,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与律师接见往来权和证据保全请求权。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及搜查、扣押均须依…  相似文献   

20.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是用于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调查相独立,确立“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为例外”的调查程序。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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