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以案卷笔录为载体的言辞证据符合证据资格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当庭证言与案件笔录的言辞证据发生矛盾时,确立普适的效力取舍标准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当庭证人证言与案卷笔录的效力取舍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证人是知道有关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于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证人当庭所做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在证据能力上都不受明显的限制,法庭很少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对大多数证人证言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结果是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3.
所谓证人视听资料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是指侦查、起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询问证人的时候,由证人声明以此证据在法庭中使用,视同其本人亲自到庭作证,侦查机关除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外,同时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手段提取视听资料,由此形成证人视听证据,于开庭审理时当庭同时出示和播放,可以起到证人亲自到庭作证的同等效力。这样做: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7条注重  相似文献   

4.
证人,即知道案件事实,且能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直接或间接证实案情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他们依法提供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若撇开了证人证言,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本就无法认定,然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一份言词证据须经庭审质证,因此,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并经当庭质证而予以确认的证言,无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从证明效力等方面都具有毋庸置疑的优势。  相似文献   

5.
一、引言 证人,即知道案件事实,且能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直接或间接证实案情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他们依法提供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若撇开了证人证言,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本就无法认定,然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一份言词证据须经庭审质证,因此,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并经当庭质证而予以确认的证言,无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从证明效力等方面都是毋容置疑的优势。  相似文献   

6.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到庭后向法庭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回头陈述经法庭当庭笔录固定后即成为证人证言。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第四种证据。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从以上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确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应当…  相似文献   

7.
ONTHELEGALNATUREOFINQUIRINGANDINVESTIGATINGRECORD在法院的审判中经常可以看到案卷内附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的询问或调查笔录。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也时常能听到审判人员当庭宣读对某某证人的询问(有时称“讯问”)或调查笔录,并将笔录内容作为证据在定案时使用。但是,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之中均没有询问笔录、调查笔录之说。那么,询问或调查笔录能不能够作为证据加以引用?要是能作为证据的话,它们属于哪种证据?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一、刑事、民事等诉讼法…  相似文献   

8.
英美法系基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证言笔录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据能力,即便如此,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对方的攻击和质疑;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直接言词愿则来限制证言笔录的使用.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无法受到有效的实质审查,且证据能力附属于法官对其证明力的判断.要合理规制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除了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直接言词原则、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庭质证制度之外,在庭审的实质化、裁判书说理等方面也需要相应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一审公诉案件的庭审示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根据此规定,一审法庭中...  相似文献   

10.
庭审方式改革以后,证人出庭当庭作证,就成为当庭质证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绝大多数案件而言,证人证言的真伪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关系到检察机关公诉的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证人因顾虑或外界压力等原因,当庭推翻其在庭前诉讼程序中所作的如实证言,并作出与之相反的证言的情况。证人当庭翻证,其结果,轻者增加指控机关的工作任务,使案件多费周折;重者使案件因缺乏关键证据而改变性质。因此,如何有效防止证人当庭翻证,如何处理好证人当庭翻证,将是检察机关及公诉人要认真研究的实际问题。笔者谨将我们的一些做法介绍如下,供…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 据了解,有些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求书记员将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单独记录在调查笔录中,而不记录在法庭笔录中,甚至有的人民法院把这种做法作为规则明确规定下来。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首先,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书记员对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所做的记录,是全面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其基本作用在于将案件事实和证据固定下来,既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又是  相似文献   

12.
王旭 《法制与社会》2012,(31):171+174
笔录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字记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做了重新界定,包括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共八种。其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项都以笔录的形式为载体,其证明效力的高低也都是通过笔录来反映与评定,由此可见笔录的重要地位。作为一名书记员,把笔录制作好则是我们不变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正确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某些证据文书(多为篇幅冗长,且多见于证人的证言笔录)常常不是全文照读,而是节录宣读。这主要因为:一是这些证据文书中有与案无关的文字内容,即所谓“题外话”,证据理论表明其本身并不是证据,亦不应称之为“证据材料”和“证据来源”,所以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二是有些文字内容虽与案有关,并且能够证明案件某一情节,但在同一份或几份证据文书中曾重复出现,因而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均予宣读;三是有些文字内容虽与案有关且无重复,但经过审判人员庭前审查和印证,证实其是虚假的陈述并不能证  相似文献   

14.
丁志鹏 《法制与社会》2012,(28):261+263
对于贿赂型犯罪侦查而言,确定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二是确立不认罪情况下认定受贿案件的定案标准;三是确立非法言辞证据的认定标准;四是严格规范审讯笔录,避免因制作过程中的失误而造成整个笔录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15.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有七种,没有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相近的只是四种,即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或者鉴定结论。因为证据的属性没有正确定位,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也就存在证据准入及证据效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它是指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和其他言词证据一样,证人证言也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某基层院2009年度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已经开庭的8件案件中有4件案件出现了7人次的证人当庭不同程度的翻证现象,这些当庭翻证的证人大部分经过教育后,又当庭向法官做了如实的陈述,其中有两人因涉嫌伪证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基层院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供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当庭翻证,直接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结果的裁判.为此,本文就刑事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现象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王理想  韩永 《法制与社会》2010,(19):138-138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它是指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和其他言词证据一样,证人证言也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某基层院2009年度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已经开庭的8件案件中有4件案件出现了7人次的证人当庭不同程度的翻证现象,这些当庭翻证的证人大部分经过教育后,又当庭向法官做了如实的陈述,其中有两人因涉嫌伪证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基层院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供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当庭翻证,直接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结果的裁判。为此,本文就刑事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现象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8.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06,28(4):63-79
中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在这一审判方式下,公诉方通过宣读案卷笔录来主导和控制法庭调查过程,法庭审判成为对案卷笔录的审查和确认程序,不仅各项控方证据的可采性是不受审查的,而且其证明力也被作出了优先选择。结果。现代刑事证据规则在这种审判方式下难以有存在的基础,法庭审理只能流于形式,那种通过当庭审判来形成裁判结论的机制和文化难以形成。不抛弃这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任何以加强庭审功能为宗旨的司法改革将没有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陈学权 《证据科学》2016,(3):281-283
2015年11月,在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中,被告人周文斌的辩护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对出庭证人胡彪斌的当庭询问引发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刑事法庭上,交叉询问能否成为常态,应当成为衡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这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能再对侦查阶段控诉方收集的有罪证据材料照单全收,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庭上通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对控诉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切实承担起对控诉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守门员职责。在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中,如果仅以侦查阶段控诉方收集的以书面笔录形式存在的证人证言为调查的对象,那么所谓的法庭证据调查就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因为仅凭一份书面的证言笔录是很难准确判断其真假的。在证人来到法庭时,控辩双方应当按照何种规则对证人进行发问,裁判者应当根据何种规则行使庭审指挥权从而规范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是我国交叉询问规则必须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形式之一,是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正确审查、核实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很有意义。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求证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要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询问,提供证言,而且要求在审判阶段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但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时,很少以至于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很多案件的法庭调查,都是以宣读卷内的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当庭陈述。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一是证人囿于旧的传统观念,认为到法庭作证不是好事,因而不愿意出庭公开作证;二是证人怕出庭公开作证后,会受到有关人的打击报复;三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