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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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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督过失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凤莲 《法学家》2004,(6):58-64
监督过失理论源于20世纪中叶的日本.监督过失责任的成立与一般过失在过失心理、行为的内容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监督过失通常发生于企业组织内,事业单位、团体内也可适用.我国可以批判地吸收监督过失理论追究监督人(通常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督促监督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预防、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王炳宽 《法制与社会》2012,(29):274-275
监督过失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行为人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被监督人由于过失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本文探讨的监督过失包括管理过失.监督过失是导致各种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控制各种事故频发态势,必须注意解决监督过失问题.本文探讨的监督过失的主要问题包括基本理论和对策两大部分.  相似文献   

3.
监督过失理论是新兴的过失理论.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使人们感受到科技文明带来物质文明的同时,切实感受到因科技误用、滥用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威胁.在此语境下,监督过失被引入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之中.通过对监督过失理论的概念、性质、类型与成立要件的考量,监督过失理论还存在颇多的争议.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虽然不存在监督过失责任的规定,但在相关条文中隐含着监督过失的因子.为了社会公共安全,有必要对监督过失理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监督过失的提倡及其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及提倡的可行性(一)监督过失的概念监督过失的理论最早由日本等国的学者提出。其含义是指二个以上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人,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由于监督者的懈怠疏忽而使被监督者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犯罪,相应地追究监督者过失责任。从分类上讲,监督过失属于业务过失中的一种,它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当从业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时候,处于领导、监督、管理地位的人员是否应当对此负刑事责任。监督过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监督过失中还包含管理过失。所谓管理过失,是指由于管理人对物的设备、机构…  相似文献   

5.
竞合过失下刑事责任的分配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竞合过失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行为人各自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产生同一危害结果的复合过失形式。不同类型的竞合过失刑事责任的分配方式也应当不同。同向竞合过失的刑事责任的分配应当贯彻危险分配法理和信赖原则,但是要受一定的社会相当性的限制。横的竞合过失刑事责任的分配也应当以信赖原则为基础。纵的竞合过失以监督过失为典型,监督过失的认定关键是看监督者是否尽到足够的监督职责,并且要协调好它与信赖原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监督过失理论是日、德等国的刑法学界为了解决上层领导人、管理人和组织经营人因监督不力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责任问题而提出的一种过失理论。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因果关系、实行行为、注意义务等与一般过失犯罪不同。我国刑事法制包含监督过失内容,但明显不完备,应当构建监督过失犯罪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7.
监督过失有狭义监督过失与广义监督过失两种概念,笔者赞同采行狭义监督过失说;在此基础上对监督过失中被监督者的行为形态、监督者的复合罪过情形以及监督过失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义务与免责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负有三项基本义务,即适航义务(47条)、管货义务(48条)、直航义务(49条)。与此同时海商法51条又规定了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12项免责事项,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以及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  相似文献   

9.
监督过失理论虽然偏重于结果避免义务,但是仍然必须兼顾结果预见可能性与信赖原则的适用。监督过失中的监督关系包括了从属性的监督关系与平行性的监督关系,因此应该根据监督关系的纵横两大层面来合理界定监督义务的过失主体。[2007]5号司法解释对监督过失理论进行了大量的适用,但是在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进行内涵界定时遗漏了平行关系的监督主体,因而有欠周全,应该加以补充;对过失共犯的非直接承认导致了监督主体在刑罚分配上的模糊性,应该明确以共犯成立为基础进行责任的分担;风险社会导致监督主体适用有扩大倾向的同时,应通过信赖原则进行相应的收缩与限制。  相似文献   

10.
冉克平 《法律科学》2010,(4):119-125
与加害人的过失不同,受害人的过失并非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而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义务,此种义务在法律上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对于受害人的过失的判断,应以受害人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而非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为保持现行立法与司法的稳妥,可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在未成年人遭受他人侵害,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若监护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成年的受害人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过失,在斟酌损害赔偿数额时,实行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11.
梁云宝 《法学评论》2020,(1):174-184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2.
我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碰撞过失责任原则,亦称过失赔偿原则。在船舶碰撞过失中驾驶船舶过失有着更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由于法律本身没有作出何为碰撞驾驶过失的规定,国内外的碰撞法学理论多从法律角度进行过研究。故本文用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一种新的确定船舶碰撞驾驶过失的要素分析法。  相似文献   

13.
监督管理过失分为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只要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懈怠其监督管理义务且由此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就有监督管理过失成立的余地.信赖原则能够合理地限制监督管理过失刑事责任的成立范围.信赖原则只适用于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而不能适用于单位外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信赖原则在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监督管理者没有制造或者增大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建立了分工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健全的安全防范体制,且业务分担者具有相应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存在实质的信赖关系,且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  相似文献   

14.
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并未根本性地动摇传统过失犯理论,由此不存在革新过失犯归责体系的必要性。自动驾驶技术给过失犯理论带来的真正挑战在于,如何将现有理论适用于这种新场景,以应对算法黑箱、交通参与主体多样化等局面。为此,刑法应与其他部门法、监管政策有效协调,理性地介入到自动驾驶的风险分配过程中。分配风险及确定注意义务时,要考虑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使用者等主体间的利益权衡、对汽车的现实支配程度、风险控制能力、技术发展水平和公众认知等因素。从自动驾驶系统的可解释水平和技术发展趋势来看,算法黑箱不能成为放弃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要素或者降低归因归责标准的缘由。这种突破只会创设新一轮风险,阻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过失犯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不同于故意犯的构成特征。我国刑法学中的过失论是从苏俄引入的,其特点是以法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为中心进行注释性论述。随着将过失的本质确立为违反注意义务,我国的过失理论最终完成了从苏俄刑法学话语到德日刑法学话语的转变,由此而使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理论获得了生命力。在过去三十年间,我国对过失犯的研究从以法条规定为中心到以违反注意义务为中心,经历了一个过失犯理论的全面提升,而这一过失犯论的演变过程,也正是从苏俄刑法学到德日刑法学的转型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德日的业务过失等过失犯理论逐渐被介绍到我国刑法学界,并被我国刑法学所吸收。  相似文献   

16.
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是相对于法定分类而言的。本文依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及刑法理论,通过对几种主要的过失理论分类,即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重过失与轻过失、实害过失与危险过失以及监督过失中的若干有争议的问题的探讨,从刑法理论上评析了各种不同见解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我国处理汽车事故运用的是过失相抵原则,认定汽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过失。汽车方的过失表现为其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或特别注意义务。在汽车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不能成立的。  相似文献   

18.
信赖原则是基于分工和共同团体协作行事而产生的一种限制过失责任的理论,在监督过失中引入信赖原则可以防止危惧感说对于过失范围的无限扩大。本文认为在适用方法上,首先应根据信赖原则判断能否免除预见可能性;其次判断监督者有无注意义务,进而成立监督过失。  相似文献   

19.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适用刑法对过失犯予以处罚,虽然在刑法理论上有各种不同学说,然而均缺乏从过失犯整体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思考。本文认为,过失犯的注意义务之未规定属于立法者未能详尽地描述出的犯罪行为构成要素,这样,根据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还无法推断行为的违法性,还必须由法官对注意义务作出必要的补充判断,因此其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属于开放性的。分析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是对过失犯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展,有利于我们明确过失犯的类型性意义,以提倡法官对超出立法技术限度的注意义务进行补充。过失犯注意义务之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漏洞,对之应该采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22,(3):80-88
对过失相抵规则中“过失”的判断应当采用较为客观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这一标准,即具有一般知识与经验的人诚实地处理事务时所应当具有的状态。在过失与重大过失之外,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更轻程度的过失即违反对己义务的过失。过失相抵规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各比较因素中,比较双方过错程度这一因素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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