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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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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基本案情 200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给予物质奖励和组织外出旅游等手段笼络、控制组织成员.以规定组织成员必须忠心,有事汇报等纪律以及疏远或开除违反规定和侵犯组织利益的组织成员等方式管理组织,并根据成员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工,逐步形成了以王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严某某、曾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2.
2005年4月,被告人何某得知宋某某(另案处理)能骗取塞浦路斯共和国签证,并变更身份非法留滞该国打工的信息后,指使被告人王某以每人6000元人民币的收费标准组织人员准备前往塞国。王某又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师某某,师表示本人愿意前往,并先后交给被告人何某、王某共计人民币53000元。后三被告人先后发展王某某等七人前往塞浦路斯。被告人何某将被告人师某某等8人的签证材料交给宋某某,由宋某某伪造了8人为天津泰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材料,以奖励员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得了塞浦路斯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的签证。后被告人师某某作为领队带领其余7人及宋某某组织的21人共计28人前往塞浦路斯共和国,到达该国后,上述28人在机场分头逃逸,造成恶劣影响。此案是自97年刑法修订后,我院承办的首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案。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王某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某系多年朋友关系,经常使用该公司营业执照招揽工程。2006年7、8月间,该房地产公司欲将本公司所有的两处底商出售,被告人王某某遂介绍戴某某与陆某某磋商买卖底商事宜,后双方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协议。2006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事先持有的上述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谎称该公司同意出售两处底商,并由其代为办理签订买卖协议事宜.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简介:2001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甘某某酒后质问妻子王某某为何经常外出不归家,并责令王某某写保证书,王某某在保证书中写出与被告人甘某某意愿相违背的话语,甘看后撕碎保证书从屋外拿一把菜刀,进屋捏住睡在炕上的王某某的鼻子,割掉王的鼻子及上嘴唇,后逃跑。王某某被甘某某的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又送往西安市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由被告人甘某某支付。王某某伤情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应评定为四级。2001年11月5日被告人甘某某到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京樽KTV包房内,与被害人何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王某某给其男友被告人许某某发短信,称自己被人殴打,要许某某前来为其出气。后王某某担心事情闹大,又用手机给许某某发短信要其"不能用刀"。被告人许某某在京樽KTV门口,在被告人王某某指认下,伙同他人对何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许某某持刀将沈某某、张某某、康某某扎伤,致沈某某腹部开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与祝某经商议后成立了某软件开发公司并组织人员通过违法开展股票业务的方式骗取股民资金。在组织人员实施诈骗过程中。罗某某与祝某等人在公司不具有开发软件的能力、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以4万元的价格。在外购买到所谓的炒股软件.欺骗客户说是其本公司自己研发的炒股软件。  相似文献   

7.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女,原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夜总会服务员。被告人梅某,男,无业人员,系被告人王某某同居男友,1996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程某均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夜总会服务员,具体负责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被告人:覃某某,男,33岁,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李某某,女,14岁,汉族,初中文化,待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缀学后与做生意的被告人覃某某相识后,曾多次向覃某某提出可为其找处女,以期非法牟利。2008年12月9日,李某某以生日聚会为由,将某中学女生胡某某(1993年2月出生)、王某某(1995年10月出生)骗到一网吧。李某某其后又将胡某某、王某某带至一招待所房间。并向两女生提出了“卖处”的要求,两女生均没有答应,李某某便以不答应就要殴打、拍裸照上网散发等语言威胁二人。两女生被迫答应后。李某某带胡某某、王某某到覃某某的住处,迫使两女生各自写下一份“自愿卖处”的协议后,李某某离开。覃某某随后在其住处与胡某某、王某某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李某某到覃某某住处拿到“破处”费后,方让两女生离开回到学校,并要求胡某某于中午放学后再与覃某桌发生性关系。  相似文献   

9.
曾因寻衅滋事被判刑4年的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竟在酒后持刀将他人砍成重伤。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4522.40元。2004年5月27日晚,王某某和雷某等人在同村一邻居家喝酒。  相似文献   

10.
岳彩林 《山东审判》2004,20(3):84-86
一、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原系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欧商务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2年2月9日被逮捕。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 罪,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岛经济技术  相似文献   

11.
李瑞生  徐玉 《山东审判》2006,22(4):114-117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1月出生,山东省人,小学文化程度,系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福建省人,农民,小学文化程度。2002年夏,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在逃)、王子某(在逃)预谋在山东省某市生产假冒卷烟,后王某某、刘某某到福建省漳州  相似文献   

12.
2007年11月17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沈某某家及其所有的奥迪轿车内查获麻古、冰毒等毒品。经鉴定,其中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1.1克、乙基苯丙胺类毒品54.4克、氯胺酮类毒品1克。沈某某对其持有上述毒品的事实均予承认,但对毒品的来源则始终供称:毒贩吴某某被抓后,吴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对沈某某讲吴某某还有部分毒品未被发现,想将这部分毒品暂时交给沈某某保管,沈某某遂开车到王某某约定的地点拿取上述毒品。因王某某未能到案,沈某某所述毒品来源无法核实。  相似文献   

13.
案名:王某某等三人抢劫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王二、殷某某预谋对被害人胡某某(男,殁年33岁)、汪某某(女,34岁)夫妇实行抢劫,并作了分工。2009年10月30日下午,王二与王某某到被害人家"踩点"后,用殷某某的钱购买了3把尖刀和磨刀石,在王某某暂住地将3把尖刀磨快。当日18时许,三被告人以卖废品为名,分别持尖刀来到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一站张军大院16号胡某某和汪某某的租住处,王二、王某某在外屋持刀反复切划胡某某的颈部,并持刀砍切、刺扎胡的头面部、胸部等处30余刀。期间,王二将王某某的右手误伤,并持手电钻击打胡的头面部,二人之行为造成胡"右侧颈动脉横断",致胡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王二又进入里屋伙同殷某某持刀刺扎汪某某的头面部、腹部等处数刀,致汪"面部遗留瘢痕12处,累计长度达46厘米,胃破裂、结肠破裂"等,经鉴定为重伤。三被告人抢得被害人的2个腰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并分赃。  相似文献   

14.
张钧  麻建明 《政府法制》2010,(15):25-25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忻府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由一审判处七年改判为十年。  相似文献   

15.
张颜 《特区法坛》2002,(70):44-44,50
被告人黄永柱于2000年1月31日加入以“加盟连锁”、“网络营销”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其向上线蒋月娥交了3900元取得业务员资格后,与其他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聚集在海口市白沙门中村一带接受传销培训。2000年4月2日晚上,当被告人黄永柱与其他传销人员听“成功人士分享会”时,传销人员黄建、王飞、跞博突然走进会场,称传销是一场骗局,若想回家就去找上线把本钱拿回来。  相似文献   

16.
被告人王某某,女,三十岁,天津市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业务科内勤,负责填写药品入库单及票据的内部传递,有时下制药厂催货。某中药厂与分公司系关系单位,该中药厂每季度安排产计划以计划价格向分公司销售速效救心丸等药品。一九九四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乘速效救心丸要涨价之机,找到中药厂销售科某领导,以计划价格购买一百箱速效救心丸(占用了分公  相似文献   

17.
案件速递     
《中国检察官》2013,(2):80-80
安徽芜湖审判一起特大涉黑案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以笪炳虎为首的涉黑团伙案38名被告人作出公开判决,首犯笪炳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个罪名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余组织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3年不等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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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2002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月初,其与妻子高某某到上海市暂住。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上海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袁某某介绍,以"马某某"的身份证及其名字租了房主王某某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号的一套房屋。并支付王某某房屋租金人民币6000元,支付袁某某介绍费人民币800元。  相似文献   

19.
2005年4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台儿庄路人才劳务市场内,与被害人贺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拉扯并动手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拳击被害人面部,致其左眼外眦、左颞部等多处受伤。厮打中,被害人贺某某突然倒下,头后枕部着地仰躺地上。王某某见被害人倒地,未作任何处理,径自骑车离去。后经群众报案,公安人员赶至现场,被害人贺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面部伤情为生前伤,左眼外眦部伤情为拳击所致。后枕部伤情符合倒地所致。被害人系因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情绪激动,头部外力作用等因素是造成其死亡的诱发原因。”  相似文献   

20.
王某某构成何罪黄玉龙,李树义被告人王某,于1994年8月22日以能买到液化气为名,骗取抚顺市某区机关液化气站购买液化气款转帐支票一张,支票面额为4万元。为了提取现金,王又托人以购买液化气需要现金为名,将支票存入某工商银行信用社。当晚,王某与其子王某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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