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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卓慧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156-158
"禁止反复"是德日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意为在撤销判决作出后,禁止行政机关基于同一理由作出与被撤销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法律也仅对法院判决重作和复议机关决定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规定,然而实践中存在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仅限于此。对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梳理划分,试图解决那些存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能否适用"禁止反复"条款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张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110-112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期限问题,是研究重作判决过程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法院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具体实践中对此期限的描述可谓是五花八门。从实践中的判决书入手,论述不同法院之间重作期限的混乱,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从理论上讲,此期限的确定可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理论;从实践上讲,对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期限的确定,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故意拖延履行义务,从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甘尚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91-94
关于行政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点的学说主要有"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说与"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说,两种学说的明确性与划一性难以适应行政诉讼类型多样化的现实需要。确定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当根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实质特征加以确定。不同诉讼类型的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可能不同,相同诉讼类型又可能因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按诉讼类型的不同进行研究发现,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可能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也可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还有的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56-60
行政程序性权利系独立合法权利,如果被侵犯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法定应予赔偿的非财产利益损失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本身之利益损失,为弘扬程序性权利的独立价值,可拓展纳入应予赔偿的非财产利益损失范围,但以重要程序性权利被侵犯为限。违反法定程序涉及非法利益判断的,应根据其对非法利益认定的影响加以区别对待,即对行政行为视情形撤销或部分撤销以避免尴尬境地;程序违法撤销后重作行为的,针对前行政行为提起赔偿的,应在立法上明确前后折抵制度。行政程序裁量在违法归责原则上不存在障碍,裁量绝对豁免观念亦已遭到摒弃,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确定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6.
数罪并罚制度在法学理论界一直有着比较大的争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69、70、71条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了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裁量刑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适用第7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相似文献
8.
2014年《行政诉讼法》对变更判决的条件做出修改,其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修改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并纳入新法第77条,同时增设了“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规定。虽然“显失公正”到“明显不当”的变更为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而变更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迄今为止学界和实务界对“明显不当”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仍存在争议,对依据本条规定如何理解并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疑惑依然存在。从学理层面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判决方式的判定作出回应,是当前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9.
根据有些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规定,在作出罚款处罚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基于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以及行政处罚之本质的考量,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并不能作为确定罚款数额的裁量因素。因此,关于作出罚款决定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的规定并不妥当,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0.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2)
在混乱的裁量观和不当的司法审查强度理念下,司法对行政裁量的"隐匿"审查广泛存在。要解决"隐匿"审查的问题,则应当在裁量观、司法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判决方式等各方面作出努力。当然,该问题的最终解决赖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没对此作出整体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崔紫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3):16-19,34
在我国,大多数行政裁量基准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这样的行政裁量基准其性质和效力如何?学界有诸多的争论。而不同的观点则直接影响着法院对涉及行政裁量基准案件的审查态度。在这些争论之中,承认行政裁量基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最能与其功能相适应。根据这一观点,如果某一裁量性行政行为是依行政裁量基准作出时,法院需要将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该行为的审查依据,但法院也需事先对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而如果某一裁量性行政行为径直依法律法规作出时,法院则需要寻找是否存在事先制定好的行政裁量基准,当然,该基准仍需在审查过后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相似文献
12.
由于历史发展和现实条件的不同,对行政监察的理解以及行政监察实践存在一定差异,各国在确定行政监察范围上有所不同。一、违法行政与不良行政按照受法律约束的程度,可将行政行为大致分为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两类。羁束裁量,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何种情况下采取何种行为已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只能执行法律,而无其他选择余地。羁束裁量只有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两种可能性。但在广泛的政府管理活动中,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违法并无明确的界线,需要在法律规定上留有活动空间。特别是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管理事务急剧增多,要将所有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3.
于江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04,(2):4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即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提高全社会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笔者结合行政许可案件的司法实践,对行政许可案件的种类、特点和判决作了一些初步分析,对现行行政许可案件的法定判决方式的局限性作了剖析,并对重作判决的可行性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对于监督制约行政、司法权力,保护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显露出一些缺陷。现提出管窥之见,供权力机关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予以参考。——刑事及非刑事司法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权应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被要求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目前,我国司法赔偿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违法;二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三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四是向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赔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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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裁量权可分为:事实定性裁量、行为方式裁量、行为内容裁量、执行方式的裁量等种类。外国人入出境管理裁量权之使用误区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其原因有:传统行政思维的影响还存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利益驱动促成了裁量权的滥用,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欠佳。应从外部、内部加强对外国人入出境管理裁量权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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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权力机关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但如何撤销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享有撤销行政行为的权力,此处的行政行为主要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7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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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报》2007,(9)
韩寓群省长签署第195号省政府令,发布《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