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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2007年Twombly案和2009年Iqbal案判决意见引发了各界对民事起诉标准的激烈争论,焦点在于彰显自由主义精神的通知起诉标准和体现司法管理理念的合理起诉标准之间的路径博弈。通知起诉标准会引发机会主义原告成本套利的风险,而合理起诉标准则会产生原告有价值起诉被错误驳回的风险。因此,单一的民事起诉标准已无法消解前述两种风险,应选择二元化的民事起诉标准体系,并辅之以原告缴纳保证金为前提的选择退出机制。该最优路径的选择对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  相似文献   

2.
存疑不起诉的证据问题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然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就此规定了四项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产生了一定的认识分歧和适用误区。究其原因,一是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两个基本的定罪起诉原则,二是与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刑事起诉标准有关。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起诉标准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有付诸司法实践的现实基础。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应对我国刑事起诉标准予以重建即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相似文献   

3.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受理条件与立案标准的主要缺陷在于,未将起诉要件与诉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区别,甚至将原告为获取胜诉在诉讼终结前所必须具备的诉讼实质要件作为起诉要件来看待。为此,本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了相关思路,认为对原告起诉的审查,主要是对起诉要件的审查,也就是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能否作为审理对象进行审查,凡符合起诉要件的即应形成诉讼系属,导致诉讼程序的开启。  相似文献   

4.
徐昀 《清华法学》2012,6(2):71-82
原告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其实质等同于对管辖权之诉讼要件的"自我否认",故原告当然有权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根据诉讼要件理论,在此种情形下,理论上法院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无需进行诉讼要件的审理。原告无需也不能通过为被告设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救济,否则即进入错误的程序轨道。因此,原告是否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一个伪命题,其根源在于混淆不同制度的目的,将一个本应在起诉制度中解决的问题错误地置入答辩制度的框架。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张某等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从侦查、批捕和起诉视角反思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证据认定标准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6.
李郁军 《人民检察》2023,(18):54-56
民事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司法权威及公信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为解决上述难题,检察机关强调加强类案监督工作。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指对在案由、基本事实、争议焦点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同类法律适用问题和同类违法行为问题进行的民事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7.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是民事诉讼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出发,允许原告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但同时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遵循民事诉讼法理与有效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应依据案件类型来分设不同的规则,即禁止原告对财产性质的案件再行起诉,对人身关系的案件,则允许原告再次起诉。无条件地允许原审被告另行起诉也不尽合理,应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否可以主张被告赔偿因其提起诉讼而聘请律师的费用,目前是个很有争论的话题。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几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的案例──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和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权(二审)案。笔者认为,将律师代理费作为诉讼请求提出的作法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首先,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包…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而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实际上是将国家的司法行为纳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时应不予受理,错误受理而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相似文献   

11.
从司法技术的角度看,首长应诉制度存在"去专业化"之倾向,无助于提升司法的公正性。但此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法院司法审查权能之实际不足所引发的行政诉讼之整体危机,并对行政纠纷之彻底解决有所助益,故其在当下具有一种作为权宜性策略的适行性。但是,《行政诉讼法》不宜直接规定首长应诉制度,而仅需对被告委派代理人出庭作出一般性宣示。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五个矛盾及其化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以下五个矛盾:一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前提与压制型法之间的矛盾,二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合意基础与实体真实原则之间的矛盾,三是不规范的从宽处罚与刑事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四是“检察官司法”与法官中立裁判原则之间的矛盾,五是简化、速决的一审程序与续审制的上诉审构造之间的矛盾。出现这五个矛盾的原因在于,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环境的基础性诉讼制度不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缺乏系统思维和整体考虑,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要化解上述矛盾,必须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刑事程序正当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公正与效率总体平衡的制度规范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不因追求司法效率而损害司法的基本公正。  相似文献   

13.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4,36(3):148-167
考察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并不接受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为据反对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不能以此作为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出发点。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但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将该制度的目的界定为"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更妥当。以此为基点,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1、2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将原告适格的标准界定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采相对宽松的一般标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理论的周延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至于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一般债权人,较稳健的做法是诉诸实体法,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或者合同法第74条,赋予相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相似文献   

14.
叶宇 《科技与法律》2014,(2):328-338
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逻辑起点,也是人民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原告的举证充分与否对权属的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原告所举之证不能满足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时,人民法院是严格地以此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著作权权利归属;行政审批材料能否成为进口音像制品权属认定中的直接证据;如何评价非法出版物销售商的销售行为,这些问题都涉及法官对不同法益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平衡与取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性配置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马明亮 《法学家》2020,(2):118-132,194,19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存在一纸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律属性上,该具结书不宜简单理解为保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应当视为一种刑事协议。它有破裂的多种可能性:被追诉人的反悔、检察官的变更起诉或者法官的不予采纳。协议破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典型的"肥尾风险",发生概率很小但影响很大,处理不当将会引发难以估量的反噬风险。未来的制度完善,应以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与正当预期利益的平衡为原则,构建协议破裂与程序反转的正当规则。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应当有所限制,分为正当反悔与不正当反悔,并适用不同的反转程序;检察官应遵循禁止违反承诺原则;法官不采纳具结书应遵循"事先告知、听取意见与可撤回"的正当程序。唯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不至于让被追诉人误读为获取有罪供述、打击犯罪的一种精巧安排,该制度才能走得更远。  相似文献   

16.
This article critically analyses the recent High Court decision in Tabet v Gett (2010) 84 ALJR 292; [2010] HCA 12 which considered whether a person should be able to obtain compensation on the basis of a loss of a chance of a better medical outcome. The appellant argued that the High Court should regard a plaintiff as entitled to compensation when a breach by a defendant of their duty of care causes the plaintiff to lose a possibility, but not a probability, of a better medical outcome. The High Court held that it was not possible for a person in the position of the appellant to obtain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of a chance of a better medical outcome.  相似文献   

17.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量刑时要尊重报应刑相对于预防刑的主导地位。主流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根据在于预防,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形成张力。对从宽根据的预防式理解仅允许较为轻微的从宽,无法为当下全面深入的制度改革提供正当性基础。将仁慈与社会和解等新因素引入从宽根据同样无法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冲突。将认罪认罚定位为报应刑层面的从宽情节能够支持较大的从宽幅度,但这将冲击经典报应理念。一种不同于行为报应主义和品格报应主义的生活报应主义能够在尊重现实制度和报应理念的基础上将罪犯的真诚悔罪纳入报应刑的量刑情节,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张力。这既实现了对实在法的最佳解释,又能为须认之"罪"的内涵和从宽限度等实践问题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8.
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in the case entitled Randi W. v. Muroc Joint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1997 ruled that employers may be liable for negligently and intentionally misrepresenting an employee's suitability in their employment references. The case concerned a 13‐year‐old girl student who was allegedly molested by a school vice‐principal, Robert Gadams, in his office. Gadams had been the subject of charges of sexual impropriety involving female students in his three previous teaching posts. The plaintiff sued Gadams, and a range of defendants who had written references recommending him for employment. The Court found that the defendants could be held liable for fraud and misrepresentation because the facts allegedly known about Gadams were not disclosed in the references. The article examines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ruling for the provision of employment references. In particular, it examines the ‘no comment’ option, whereby employers only confirm basic employment details about employees.  相似文献   

19.
赵恒 《政治与法律》2021,(1):35-47,20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的背景下,探索法官参与控辩双方具结活动的改革方案,不仅可以产生多维的法治价值,而且已经具备现实的试点基础。在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官介入认罪协商的态度,经历了从反对到支持的转变过程。这可以为我国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在总结试点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健全法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活动的规范方案,其基本思路是采取二元进路的方式,区分对待法官在审前、审判阶段具结活动中的权能地位,并辅之以司法责任制度、值班律师制度、证据开示制度、集中具结与视频具结制度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0.
严仁群 《法律科学》2013,31(2):162-170
包含有实体要素的管辖规范给实务和学界造成了困扰.既有的形式审查说、依原告主张说、初步证据说都各有缺陷或问题.基于处分原则,诉讼标的或诉因应由原告择定,所以对管辖规范中的这类要素不做审查.但对于其它实体要素,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应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将会使此类管辖规范形同空文,完全听凭原告确定管辖法院,无视被告合理的管辖利益.为减少解释上的分歧,应对此类混合规范重新表述.司法解释中的有些混合规范并无存在必要,甚至还是违法的,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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