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21 毫秒
1.
动产交付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付在物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不同,在物权法中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应规定为公示方式;而在合同法中的交付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均无不妥。现实交付在占有移转时生效,观念交付随意思表示的生效而生效。物权法第23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有4种,不包括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的约定"在内。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占有与登记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但登记权利人恶意的除外;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物权的变更、消灭,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权利人处分其物权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占有改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军蒙 《法学论坛》2000,15(3):46-51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它带来了交易上的便捷与灵活.占有改定在让与担保、买卖合同和抵贷返租中得以适用,但在质权设定、金钱占有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却受到限制.由于占有改定这一交付方式使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征象上知晓物权变动状况,从而打破了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方法的传统物权法原理,于公示不利.本文将在界定占有改定内涵的基础上就占有改定与有关的物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以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余丹丹 《法制与社会》2011,(20):260-260
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适用善意取得须要以财产已经交付为要件,占有改定因为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的交付,法律应限制占有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论占有改定     
刘晓华  黄敏 《山东审判》2004,20(4):37-41
占有改定作为各国民法普遍承认的交付方式之一 是毋庸置疑的,但其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却往往被忽略了。事实上,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的方 式之一,与物权公示公信制度密切相关,进而与善意取 得和让与担保制度密不可分。本文拟对占有改定进行 探讨,以期阐明占有改定在现代物权法体系中的重要 地位,促进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 ,由于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 ,善意取得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近代以来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权利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可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 ;受让人取得物之占有不仅限于现实占有 ,而且可依指示交付而为间接占有 ,但不得依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6.
特殊动产变更登记即移转对抗效力,但以所有权移转为前提。物权未经公示不能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指“善意”物权外观人,非物权人。物权关系对抗效力应平衡物权保护与“善意”物权外观保护。民法有“善意”术语,无“善意”概念。无权处分之交付本应由受害人决定效力,但处分相对人如“善意”,可完成占有或登记,保留行为后果,对抗受害人,决定处分协议生效,实现效果意思,取得标的物权。此类对抗非物权对抗。善意取得之处分协议生效是物权移转之根据。受领标的物是无权处分相对人取得物权之要件,一般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占有改定。主张不动产物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绝对拒绝意思主义模式违背法理,我国立法并未绝对禁止即时转让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7.
所有权移转适用合意原则的国家之所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与之不同,我国动产所有权移转采用交付原则,在无权处分时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保护交易信赖。学界主流意见将《物权法》第24条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使得特殊动产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成为疑问,且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功能上的重叠。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会引入与债物两分体系不容的"不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创设一系列不必要的对抗规则。《物权法》第24条若要融入现有物权变动体系,就不宜被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要件。而特殊动产仍应适用普通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以现实交付为主,观念交付为辅。《物权法》第24条仅限于实现无权处分之下的交易安全保护,只是重复《物权法》第106条的法律效果。为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的混乱,该条在民法典编纂中应被尽早废止。  相似文献   

8.
论占有与善意取得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善意取得①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24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属于“合意主义”的规范模式(规范类型),即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特殊动产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付不是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实际上仅对这些动产的所有权让与有适用意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规范意义上,本质地不同于“不得对抗第三人”。其所称“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只能是善意取得物权或善意取得物权优先顺位的人。关于该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取得人已完成该“公示程序”为构成要件。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意义上的“占有”,系指“直接占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多说成是“交付”,而不说“占有”,但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于“让与返还请求权”和“占有改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以取得人已登记为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为必要。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第27条允许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以替代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但该条却认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完全由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所决定,不免混淆了占有改定的形成和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本文通过分析占有改定的形成,来区分占有事实上的意思变动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并以动产所有权变动为例,强调出让人占有意思在此过程中的变动,由此得出间接占有的成立在占有改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11.
善意是对虚假信息传递途径的不知情,它必然与行为相关联,与恶意存在非此即彼的互异关系。善意的判断与过失的判断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基于利益衡量,行为人的重大过失妨碍其善意的成立。由于善意认定方法的综合判断属性及对客观事实的适度超越性、认定结论的弹性化、非验证性以及很难直接以反证推翻的特征,决定了善意认定的法律判断属性。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反推技术是一种便捷且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之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滥殇于实体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能否延伸至民事诉讼领域的问题,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展开了一场颇为激烈的争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其既能协调诉讼主体的行为,也能协调法院的审判行为,从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诉讼中的公平、公正。为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该原则是很有必要性的。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3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突出了“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能适应新兴的船舶融资租赁等交易方式的发展。中国法律应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船舶所有权变动应当采登记生效主义更为妥当,这更符合司法实践和航运实务的操作。  相似文献   

14.
白江 《北方法学》2014,(3):18-27
在美国,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基础却恶意地拒赔或拖赔被保险人的索赔时,可以适用恶意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规制。该责任是以合同中当事人应善意而公平交易的默示约定为基础的,它于合同之外而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恶意侵权责任最早见诸于第三方保险之中,其后扩展到第一方保险,表现为保险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保险人之上而拒绝赔付保险索赔或者拒绝与第三方原告进行和解,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上,恶意侵权责任包括保险金、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尽管还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可,但是保险人的恶意侵权责任在美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于我国实践也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奋斗者协议"与"自愿弃保"案件背后隐含的法理可简概为民法诚信原则与劳动法适用问题。实践中的误读和误判、《民法典》缺失劳动权(益)之基本民事权利设置、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用工和疫情与后疫情时代之多重叠加效应,导致了劳动法之"衰"与"殇"。民法诚信原则同样适用劳动法含社会保障法,所谓劳动法不能适用该原则或者民法思维模式都是不严谨之"伪"命题。劳动法适用诚信原则应当考量其特殊性,惩戒权适用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有利原则,并不得涉及劳动者非职业行为即私人行为和排除社会保障权。任何排除或剥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约定或规章都是无效的。后劳动合同义务适用诚信原则不能"选择性""遗漏"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则不能裁定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否则就是"伪"民法思维模式。实习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在实习法律规范严重缺失下,用具有弥补法律不足之价值与功能的诚信原则治理"虚假实习"完全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6.
与私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相同,公法诚实信用原则也包含善意、信用和利益平衡三方面内容。而基于公法的特殊性,公法诚实信用原则又必然有不同于私法之处。本文即从这方面入手,对公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做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7.
劳动关系较之一般的契约关系更着重双方信赖利益。对于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各国尽管尚存争议,但大多均肯定其价值。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亦有明文规定。但无论是诚信原则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抑或从我国司法适用现状的考察,诚信原则均有类型化适用的必要。即在考量劳动法特性前提下,按照诚信原则三大功能的指引,在适用时区分不同的类型进行建构,明确具体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在补充性功能上,注意劳动者附随义务划定的边界,不能擅自突破法律既定的保护框架。在限制性功能上,应通过精细化阐述或下位原则适用,对判定要素加以说明。在修正性功能上,应遵循维护法律安定性为本旨,例外情况下才适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18.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以民法诚信原则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诚实信用私法原则引入公法的特殊背景,不同法系的私法学者就该原则的内涵存在争议的现象必会在公法领域有所体现,由此为公法领域解释诚信原则带来困难。私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和公平合理,以此为基础,可以大致分析出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内涵。  相似文献   

19.
在财产被查封的情形,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查封之物的,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查封的对抗效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同处分权能和合同效力无关。查封不影响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也不影响处分查封之物基础合同的法律效力。查封具有禁止处分的法律效果,即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之物,否则可能引发公法上的责任。在擅自处分查封之物时,善意取得与公示对抗是两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模式。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善意取得规则不应也无须适用于查封之物,否则会影响体系融贯,并导致制度重叠问题。查封制度具有独立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即查封的公示对抗规则。在公示对抗规则之下,执行申请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了妥当平衡。  相似文献   

20.
论商品房买卖中的失信问题及其规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又贤 《河北法学》2004,22(2):68-71
由于商品房买卖具有与其他商品买卖不同的特征,诚信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中的诚信问题,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发布了最新的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中的诚信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我们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重要依据。重点探讨商品房买卖中的失信问题及规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