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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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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欲实现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监督行政和权利救济的复合功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一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改书面审理方式为言词审理方式,确立复议期间停止(暂缓)执行制度,实现复议程序多元化,取消复议终局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  相似文献   

2.
方军 《法学研究》2004,26(2):158-159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借助准司法化的行政救济机制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一条既便捷又有效的路径。主要理由在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符合我国宪法原则;依靠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复议法设计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机制,已显初步成效,但需要明确纳入复议范围,为公众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参与程序。  相似文献   

3.
行政复议制度以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行政机关专门知识的运用、确保复议效率为存在理由,成为实现行政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制度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如想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就应由客观、公正的复议结果为其保障。而保障客观、公正的复议结果的关键就是有一套完备的行政复议程序。而我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不够完善,影响着行政复议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童卫东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导致行政复议效果欠佳。提高行政复议主体的独立性符合行政正义的价值理念,是各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也是WTO对成员国的基本要求。我国需要在制度上对现行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改革,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为此,我国应当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配备高素质的复议人员,并实现复议审查程序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6.
本文拟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从复议机关的角度说,是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是对哪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按照行政法学的理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只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在它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具体的程序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统一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适用、受案范围,复议审理模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反司法化定位下的现行行政复议程序过于简化与内部行政化,欠缺程序公正的基本制度要素,不利于公正解决行政争议。要提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必须开展以提升程序公正性为重心的系列公正程序制度改革,将体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引入行政复议中,在行政复议中确立公正程序的各项基本原则,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在此基础上完成正当行政复议程序制度重构,具体包括回避制度、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制度、言词辩论制度、复议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等。  相似文献   

9.
周佑勇 《法学研究》2004,26(2):157-158
行政复议法第7条首次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规范(特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提请复议审查的程序启动权,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行政相对人可以参与监督的行政领域,强化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救济功能。然而从该制度在整个行政复议制度中的定位而言,其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关系到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深度和广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但是否将抽象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比较将抽象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正面观点和反面观点,进一步阐述扩充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对行政复议形同虚设问题的调查与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近,日照中院通过对1994—1996年本院所审理的85起行政案件的调查,发现其中有62件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占同期受理案件的72.94%.复议机关维持了62件,维持率为100%.事实上,法院经过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有10件,被部分撤销的有15件,两项共计25件,占复议案件数的40.32%.行政复议机关对进入复议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与否审查不严,甚至不问缘由,一概予以维持的做法,实际上已严重削弱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监督制约机制的功能,行政复议演化成一种过场与形式,己背离了法律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归纳分析行政复议职能弱化、复议制度形同虚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海外经验,提出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复议范围后面临的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效果、复议决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针对目前学界和实际部门比较流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必须遵循进一步"司法化"途径的主张,本文从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当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途径在于强调其行政性和效率性,并在此前提下补充或增强其"司法性";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关键还在于使行政复议机关承担起应有的严格的行政法律责任。为此,应该夯实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基础,调整、更新其理念,并建立行政机关即时自我审查制度、普遍设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制度、原则上废除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制度以及确立由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后一律担当行政诉讼被告等制度。  相似文献   

14.
确立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一个重要制度,是发挥解决行政纠纷、化解官民矛盾、减少群众上访的重要机制,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现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的定义及资格、具体行政行为送达时限的认定并不明确、科学,造成许多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而未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解决。完善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和复议程序,应当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共识大于争议,行政复议体制、复议范围、复议程序、复议决定等重大制度都需要修改与完善。复议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相对集中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范围改革的重点是回应社会发展扩大复议范围,复议程序改革的关键是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建构公正复议程序制度,复议决定改革主要是回应实践需求使决定类型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将涉及行政协议的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和违法变更、解除五种情形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从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上看,行政复议还应当增加行政协议生效与否等五种情形。基于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要求,应当确立合法性、合约性两个审查基准;根据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和“协议性”特点,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从行政协议争议的结构上看,行政协议复议审查应当遵循行政协议关系审查和行政协议行为审查的“双阶审查”方式。除了针对行政协议专门规定的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复议决定方式外,还应当增加确认决定等行政协议复议决定方式。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复议制度近期可能的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施行效果不彰,应当对之进行改革。在改革方向上,宜在保留行政复议范围的同时增强其司法性;在具体方案上,目前可以在复议法所容许的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以增强复议制度的准司法性为重点,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完善复议程序、复议裁决的作出等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18.
行政复议法第 7条首次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制度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我国迈向法治的一个标志。但从复议法实施三年情况看 ,该项制度存在可复议范围不周延性、整体制度低层次性、处理主体和权限模糊狭隘性等诸多缺陷。必须在细致分析缺陷基础上 ,重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选择权,但由于复议和诉讼制度之间在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致使部分当事人在选择救济途径后,却出现了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这一现象影响了行政法上救济制度功能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和有关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使一部分在行政诉讼中难以解决的案件,只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符合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特性,同时也可以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20.
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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