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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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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并不是解决当前商事登记立法矛盾的最佳选择。在明确商事登记制度私法属性的前提下,建议未来的商事登记制度将各类商主体按照其产生的基础和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即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主体(公司)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主体(商自然人和商合伙),仅仅对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即使对公司实现强制登记,也应当弱化商事登记的监管职能,将传统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定位于公示职能,将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相分离,以求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我国在设立商事登记制度的同时又引入了营业执照制度,使得市场经济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即被赋予了商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但商事登记制度与营业执照制度却在很多方面有着冲突,尤其是对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是否存续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等问题的认定上.本文运用了商主体、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和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这些民商法理论来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商事能力理论体系的构建,将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分别与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一一对应起来,合理解决了营业执照制度带来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多元化对我国的商主体进行登记管理造成了多层次的影响,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商主体开展商行为的首要成立要件,目前来说由于立法分散,引发了不同主体的不同待遇,笔者浅析一二,望能推动我国商事登记法的统一立法与和谐建构。  相似文献   

4.
商主体资格的形成机制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比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经济学方法论,无不凸显革新商主体资格形成机制的必要性。就法理而言,利他的"公共利益"与利己的"父爱主义"都无法证成以登记手段赋予商主体资格的正当性,"异化"的行政促成式登记需要重构。建议由国务院制定以商主体登记为核心内容的统一"商事登记条例",作为新的"外源"规范,促使政府从行政干预者逐渐转向公共服务者:设立商主体可以自愿登记而形成对抗效力,而未经登记的出资人不能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充分保障商主体的一般经营资格,作为商主体资格的自然延伸;废止因社会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商主体登记,划清市场干预与社会管理的界限。  相似文献   

5.
为了实现商事活动的法治化,对商人内涵予以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商人在现实生活中复杂的表现形式,如果在立法时将“商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则难免会遭遇涵摄不能的立法困境;这就需要我们在抽象概念之外再探讨其他适宜的法学方法论.以类型化的方法对“商人”予以界定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商人应当指依法登记的各类商事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以及虽未登记,但具有其他商人要素的人;其他商人要素包括使第三人善意信赖、开展营业、从事商行为等.商人要素的判断应以商事法律适用的必要为前提.  相似文献   

6.
大陆传统商法上的商主体最常见分类是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这一分类也适用于我国的情况。公司(商法人)与合伙企业(商合伙)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但就数量而言,在我国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小商贩为代表的商个人才是第一位的。本文首先从商主体制度的价值及功能角度、商事登记与营业资格的关系探讨小商贩商主体资格的取舍,最后从保护小商贩的角度出发,同时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讨小商贩是否具有商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7.
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应进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商业高度发达的社会,商事登记制度对于确保商事主体的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一般登记制度的概念着手,探究登记制度的问题。并探讨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折喜芳  赵颖 《河北法学》2005,23(2):29-33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分立"既无可能,亦无必要。由于我国缺乏商法的传统,在商法明显的国际化与统一化的趋向下,制定《商事通则》亦是困难重重。在我国商事立法进程中,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商事登记法作为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商法营利性的核心理念,应当以效率与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在立法中应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商事主体的确认,注册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分离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责任的强化等。  相似文献   

9.
实证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存在"受理条件规定并未被完全采纳、侵权警告形式及认定标准多样化、催告行使诉权要件适用差异化、当事人适格的影响因素复杂化"的困境。确认利益诉讼要件地位模糊、对确认利益缺乏具体化运用、法律缺位导致司法解释越位、司法解释规定较为简单粗略是造成前述困境的成因。解决前述困境,应当以确认利益理论为支撑。明确确认利益是诉讼要件而非起诉要件、以纠纷解决手段妥当性视角筛选侵权警告形式、以纠纷解决成熟性视角修正书面催告程序、以被告选择妥当性视角明确适格的当事人,最终实现对此种诉讼受理条件的重构。  相似文献   

10.
肖海军 《法学》2018,(4):128-138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应当从总体制度模式入手,改现行严格强制登记主义为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相结合,即在整体上将具规模、持续、稳定的营业(包括新型业态的营业)纳入法定商事登记范围的同时,将小规模、不持续、不稳定的民间营业之商事登记选择权交由营业当事人自主决定,由其根据自己的营业意愿与预期目标在进行利益权衡后作出自由选择、。因此,我国未来统一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应在总体延续并坚持强制登记主义及制度的前提下,适度引入任意登记主义及制度,创设商事登记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1.
郑宏 《河北法学》2007,25(12):148-150
信托财产对信托业务中产生的对外债务原则上承担独立的有限责任.登记制度则使第三人能知悉上述责任范围,所以将信托财产予以登记成为该责任方式确立的前提条件.登记的范围应限于易于确定的财产.登记的效力以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为通行做法.考虑到已登记财产的变动和信托业务的具体特点,某些未经登记的财产具有与已登记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的认识存在混淆。就受案范围来说,从行为作出结果出发判断是否“实际影响权利义务”,从而界定行为属性的做法,既是循环论证,也是受案范围容易与原告资格混淆的根本原因。正确的逻辑应当是从构成要件出发判断行为属性,“实际影响权利义务”是一个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之后的当然结果。就原告资格来说,相对人受到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侵害,遵从行为不法的逻辑,受案范围满足即意味着原告资格的满足。其他利害关系人受到行政行为事实效果侵害,遵从结果不法的逻辑,原告资格判断需要另行从损害结果出发归责行为违法性。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纠缠形成的牵连性阶段体系表明,应当探索在终局行为前阶段构建定分止争制度。  相似文献   

13.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不仅关乎原告资格的确定,因为与实体法上的公权利相勾连,其如何适用直接关涉个人权利在公法中的析出路径与范围。就保护规范理论本身而言,其将权益基础限定为公法,使得主观公权利难以识别;其意在行政法内部建立独立的权利义务体系,无法有效应对公私法交织融合的现实;反射利益理论对解决滥诉有益,但也为将权利解释为利益提供了理由。出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于经济政治改革之下的权力监督背景、基本权利条款司法辐射功能缺失等原因,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适用中产生公权利析出范围过窄等现象。批判本土标准不确定性的论者,实际上是没有对本土实践展开充分的理论塑造。我们应该在借鉴保护规范理论权益实定化路径的同时,结合本土已有的要件化判断实践,将原告资格的实定法基础拓展至私法,并增加因果关系要件作为判断辅助。  相似文献   

14.
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行诉解释》第12条第5项认可了投诉人的原告资格,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梳理并回应。就保护规范理论而言,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规定主观公权利的前提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可以赋予投诉人原告资格,并可以据此推导出与原告资格相对应的主观公权利;就保护必要性而言,第5项中合法权益的规范功能能够替代保护必要性的适用;就投诉人的定位而言,第5项与司法实践存在冲突,建议将第5项对投诉人的定位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改为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15.
试论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突出表现在行政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批准权很大 ,几乎不受什么制约 ,但却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登记没有明确的公信力。在我国加入WTO后 ,应和海外立法接轨 ,明确特定行政登记的公信力和国家责任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6.
《登记公约》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国柱 《河北法学》2007,25(7):152-157
1976年《登记公约》确定了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闯物体的登记义务,从而建立了空间物体的强制登记制度.随着空间科学的进步和空间活动商业化的发展,《登记公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缔约国数量偏少、未登记空间物体数量较多、登记信息不统一等缺陷,严重影响了其实施的效果.因此,应当在适当的时机对公约加以修订,完善公约的内容,以使其适应空间活动的现状.  相似文献   

17.
周定平 《政法学刊》2007,24(2):94-98
为了确保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适应现代公共管理的要求,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管应当实现由“限制式”走向“服务型”,由“单中心管理”走向“多中心治理”,由“全方位”的管理控制走向“有所为”、“有所不为”治理的转变。按照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要求,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经营主体与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娱乐场所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制度与活动等进行监管,落实娱乐场所的备案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等工作,建立警示、警告系统,强化娱乐场所的责任意识。公安机关还要加强与文化、工商等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形成对娱乐场所监管的合力,推动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学辉  邓蔚 《现代法学》2006,28(2):30-40
基于物权的自由属性,现代国家无不对物权提供全面的保护。而物权的社会化,突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析框架,其突出表现是行政权大量入侵物权领域,具体包括保护与规制两个层面。因此,物权立法应当立足于私产保护,以社会为本位,把物权置于全部社会关系之中,在规定物权的私法规则的同时,确立物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准则:限制行政征收征用;对合法财产不得处以没收处罚;物权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应随物权消灭而终止;同时,灵活规定物权登记不作为的物权效果,物权的发展和保护应当向行政法开放,以限制不合理的行政规制,并激活行政法的物权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19.
驰名商标制度的检视与完善是新时代下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理解仍存误区,首先应澄清的是,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商业宣传概念。驰名商标界定的关键是公众的知晓程度,涉及公众范围的界定与知晓程度的判断两方面。我国商标法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区分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并赋予不同的保护效力;相关行政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证明附加了诸如使用时间等硬性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通过以下思路进行完善:区分相关公众熟知和一般公众广为知晓两个层次的商标,分别赋予混淆保护和淡化保护;正视互联网技术和新兴行业发展对商标知名度认定的影响,舍弃相关硬性规定,避免僵化。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筛选机制,其实质体现了法官在决定是否给予司法裁判时的利益衡量,因此利益衡量方法是界定原告资格的根本方法。原告资格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合法权益和因果关系两个主要构成要件,界定原告资格需要对这两者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分析。利益衡量标准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个案中法官进行衡量时需要对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的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社会需求因素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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