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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过去,入户盗窃的危害性始终未被重视,但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户内财产价值日益增高,同时,入户盗窃后被户主发现后转化为暴力型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人们对于户内住宅安宁的权利渴望越来越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入户盗窃正式以"零数额限制的身份"纳入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但由此对于该情形的司法实践争议也逐渐浮现。从立法背景和司法实践等角度,分析入户盗窃型盗窃罪,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周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2):1-4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得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并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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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5):35-38,48
入户盗窃未遂是认定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之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已经尘埃落定。但是,由于新修订的入户盗窃取消了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因而确有必要从法理和实践角度,对新修订的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如何判断行为人以盗窃故意进入房屋、入户盗窃着手的标准认定以及入户盗窃未遂是否一律定罪处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4.
王学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29-32
盗窃罪中的数额因素决定着盗窃罪成立与否,同时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也有影响,但是不同类型的盗窃案件中,数额因素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分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不但要考察盗窃行为本身的既遂与否,还要考察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在认定盗窃罪的成立及形态时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评价认识错误情形下的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5.
包国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51-53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些应该作为行为方式还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凶器该如何界定?扒窃该不该入罪?对盗窃罪处以死刑在我国封建法律文化中并没有形成传统,在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也没有形成通例,废除盗窃罪死刑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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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我国属于常见多发的财产型犯罪。盗窃数额对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关键的作用,立法上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及“有下列情形之一”几种情形作为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正确的认定盗窃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一个小的方面来谈一下对盗窃数额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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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进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12-115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行为类型;盗窃罪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的机能,也不具有区分盗窃罪和盗用行为的机能;盗窃罪的"秘密性"要件应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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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35-38,42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但是如何认定多次盗窃,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颇大。多次盗窃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多次盗窃中的每次行为形态的认定、"多次"的认定以及每次盗窃行为要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与取得财物数额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准确界定多次盗窃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0.
李佳丽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16-21
我国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关键原因在于行为人对抢劫行为有预谋和事先准备,由此决定了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既遂可能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一系列问题."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具备家居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特征.入户的非法目的应限于为实行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四种犯罪,而不及其他.入户抢劫的对象不应限于户主,不应为共同居住成员或近亲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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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财产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一项罪名,研究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入户盗窃这三类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将极大地影响定罪与量刑。本文即从新型盗窃罪的视角,研究其既遂标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盗窃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两个基本条件,且数额的大小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盗窃罪又是一种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当然应该及于对所盗窃财物价值的判断。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行为人对所盗窃财物的价值认识错误的情形是否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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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许霆一案,使人们开始关注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之一,也是认定犯罪的难点之一。刑法仅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而没有规定对其他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应考虑到行为人实行前一非法行为的方式,及与后一冒用行为的关系,来确定行为的性质与罪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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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近期出台的一项刑事政策规定,对入户盗窃数额达不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案件,可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应的判倒。此举在赢得坊间普遍欢迎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当的争议。本刊的相关调查报道,将为读者朋友揭开这一刑事“新政”的来龙去脉,并期望以此引起更深层次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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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增加了三种入罪情形,同时降低了盗窃罪的量刑。从盗窃罪整体趋于轻罪、保持盗窃罪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非情节严重之盗窃未遂不予定罪处罚等角度分析,盗窃罪仍然是结果犯。在此前提下,对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着手点、既遂点进行进一步探索;对盗窃记名、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开锁类工具的既遂、未遂问题进行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17.
文章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阐述了刑法中"入户盗窃"之"户"的认定标准,认为应当以"户"的"私"属性为出发点,结合"私"与"公"的"临界点"对于具体案件中的"户"在案发时是否达到"入户盗窃"的之"户"的要求做动态的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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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逸飞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5(6):86-99
逃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方式多样,对各种逃费方式在刑法上如何正确定性值得思考.车辆应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对高速公路营业单位来讲属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逃费类利益盗窃符合盗窃罪的"占有转移"要件.有限度地承认公然盗窃的存在,是应然选择.公然型逃费中,只要不是从收费员的实力支配下强行冲出,就不构成抢夺罪,属盗窃行为.欺骗型逃费,要以收费员是否具有主观上处分利益的意识和客观上处分利益的行为区分盗窃与诈骗. 相似文献
20.
杨克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1):14-17
单位盗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针对司法实践中要么把单位盗窃行为不作犯罪处理,要么把单位盗窃作为自然人盗窃罪处理所存在的弊端,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应尽早增设单位盗窃罪.单位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构成单位盗窃罪的起点要高于自然人盗窃罪,单位盗窃罪的处罚应实行双罚制. 相似文献